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深圳市金融科技协会领导来访卓建,共商数据合规领域合作

日期: 2021-07-16
瀏覽次數: 332

2021年7月13日下午,深圳市金融科技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绅、首席信息官姜志刚一行来访卓建律师事务所,就数据安全和数据合规业务合作等领域与卓建所开展交流,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斌博士、深圳市卓建合规研究院数据合规中心主任李兰兰律师、副主任韦用文律师予以热情接待,并与嘉宾做深入交流。

深圳市金融科技协会领导来访卓建,共商数据合规领域合作

金融科技协会的来访领导首先在张斌主任等陪同下,参观了卓建法律博物馆、建党百年特展和卓建十二、十三楼职场等场所,对卓建所“以文化立所、以文化聚才“的理念高度赞同,并对卓建所法律文化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表示高度赞赏。

张斌主任、李兰兰律师、韦用文律师等与金融科技协会的来访领导,就目前我国数据安全和数据合规的发展形势以及卓建合规研究院与金融科技协会在数据安全和数据合规领域如何开展合作,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交流。双方均认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在金融领域非常重要,应当站在合规的角度,推进金融行业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工作,双方在这一领域有广阔的合作空间。双方还初步达成了共同成立金融科技合规研究机构等重要共识。金融科技协会的来访领导还热情邀请卓建所和卓建合规研究院的有关领导莅临协会做进一步的交流。

通过双方深入地交换意见,本次交流活动取得了重要成果,并为下一步推动双方实质性的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2 - 06
2026年2月4日,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专业(行业领域)委员会之海关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关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总所泰和厅隆重召开。卓建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党委副书记杨林律师,创始合伙人、党委书记穆银丽律师,业务委主任王志强律师以及卓建海关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干事共计3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海关委的设立,旨在整合律所海关领域专业资源,提升海关法律服务水平,打造卓建海关法律服务专业品牌。杨林主任强调,成立海关委是律所完善专业委员会布局、强化特色法律服务的重要一步,要以高标准、严要求打造专业团队,树立行业标杆。穆银丽书记指出,跨境贸易的快速发展对海关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海关委要立足专业优势,践行社会责任,为企业合规经营保驾护航。业务委主任王志强律师表示,业务委将全力支持海关委的各项工作,推动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协同联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会上举行了隆重的聘书授予仪式,明确了海...
2026 - 02 - 06
2月7日(周六)15:00,一场干货满满的公益普法 “被隔离遭遇不公!造谣会被拘留?行政行为维权全流程实用战略”将于深圳广电新闻频率FM89.8与卓建律师事务所视频号直播间播出。被隔离却遭不公对待,委屈却不知如何维权?网络造谣一时嘴快,会面临拘留“大麻烦”吗?本期特邀卓建律所王茜、孙锦两位律师,抽丝剥茧剖析隔离性质、划清谣言边界,更奉上超实用行政行为维权全流程秘籍,欢迎大家预约直播,超多法律知识干货,精彩不容错过!时间:2026年2月7日(周六)15:00-16:30直播平台:卓建律师事务所视频号深圳广播电台新闻频率FM89.8(扫码预约观看)卓建法律聊吧在公益普法的征程中,卓建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与责任,持续探索创新路径,积极投身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2025年,卓建律所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新闻频率达成深度战略合作。在这一合作框架下,卓建律所的专业法律团队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的权威媒...
2026 - 02 - 04
在日常法律服务与合规咨询中,客户最常提出的问题之一便是:“我们这笔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这个问题看似基础,但在交易模式日益复杂,尤其涉及跨境因素时,答案往往并不直观,且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务成本、合同设计与合规风险。准确判定增值税应税义务,是企业税务合规的起点。本文旨在为企业经营者梳理一套简明的判断思路。一、第一步:是否属于征税范围?首先必须判断交易标的本身是否落入《增值税法》界定的应税交易对象范畴。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应税交易对象具体包括:1.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2.服务:涵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服务的具体分类(如“生产生活服务”)取代了原“营改增”政策中的“现代服务”与“生活服务”等表述,其最终范围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3.无形资产:指不具实物形态但...
2026 - 02 - 04
一、前言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公司债权人往往会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此时,我们通常会思考该如何刺破公司的“面纱”,追加应承担责任的股东等主体为被执行人,从而实现债权清偿。但在实务中,想要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却并不容易甚至可能性甚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公司债权人申请变更、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并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也反映了当前司法机关对于公司债权人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秉持着审慎态度。笔者将结合...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