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强制执行小讲堂
日期: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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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王玮、徐鼎 | 文
一、案例背景介绍
2003年11月28日,徐某某与某机关服务中心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产。2010年1月4日,双方签订《职工购房补充协议》,约定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产权证办理。2010年12月29日,涉案房产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徐某某,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2013年10月14日,赵某与徐某某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赵某所有,但至今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由赵某与女儿徐甲居住。2019年6月20日,法院调解确认徐某某应偿还刘某某借款及利息。2020年4月28日,法院查封徐某某名下涉案房产。赵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理由是:一方面,赵某案涉房产享有的请求权成立在前,其与徐某某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转移、逃避此后徐某某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刘某某的请求权与赵某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赵某享有的是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刘某某享有的是针对徐某某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因而,刘某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赵某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故赵某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之中,一般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割内容,系夫妻之间约定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和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需经案外人通过行使要求被执行人登记变更房屋所有人的请求权,才能实现物权变动,从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此逻辑,在执行过程中,被查封的房屋如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该房屋的所有权应为被登记的被执行人所有,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的查封执行并无问题,案外人的异议应被驳回。但若“一刀切”地按照上述的原理处理所有的类案,则容易出现利益失衡和显失公平的处理结果。
本案的意义即在于对相关的例外情形进行了一种探索,并提炼出了一种相关的例外标准,主要有三点:一是案外人对于涉案房产的变更登记请求权形成于申请执行的债权之前;二是案外人之请求权的形成并非基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恶意串通:三是案外人的请求权的未行使并非由于案外人自身原因而怠于行使。满足以上三点,则可以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
强制执行中心是集中了本所强制执行领域专业律师的团队,专注于强制执行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有能力拒不履行的终本案件。本中心在查找债务人和财产调查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大数据资源,能为客户提供快速财产调查、快速查封、执转破、执转刑、司法拘留、股东追责六位一体的全流程服务,为客户解决执行难提供最佳方案,为企业、银行切实解决回款难问题,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强制执行团队以法律为武器,以财产调查、查找债务人为突破口,凝聚律师力量,借助平台大数据办案中心,将强制执行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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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由卓建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福田区建筑业行业协会、罗湖区建筑业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的建诚律师团第129期专题讲座在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2楼举办。本次讲座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副主任、卓建律所(全国)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夏世友律师担任主讲人,围绕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展开深度解读及相关案例分析,来自几十家建筑企业负责人、法务人员共计80余人到场参与学习,现场交流氛围浓厚。讲座伊始,福田区建筑行业协会涂春兰主任上台致辞。涂主任指出,全新建工司法解释二落地实施后,多项裁判规则发生重大调整,直接关系建筑企业日常经营与纠纷处置。本次讲座旨在帮助企业吃透新规、搭建全流程风控体系。夏世友律师结合工程一线管理经验与大量办案实例,围绕行业六大核心痛点,逐条拆解司法解释二23项条文司法适用标准。重点解读新规下被挂靠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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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下午,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副主任、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律所(全国)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夏世友律师受深圳市福田区建筑业协会邀请,开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与应对”专题讲座。福田区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代表、建筑企业管理层及法务人员等参加。本次讲座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与应对策略,夏世友律师结合自身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建设工程领域实务经验,以“新规解读+风险应对”为核心脉络,系统覆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背景、制定原则、七大主要内容与四大核心价值。他从招标投标效力、资质挂靠乱象、转包违法分包、固定价格结算、审计评审拖延、质量保证金争议、优先受偿权、农民工工资保障八大实务痛点切入,深入浅出地剖析了23条条文的司法适用规则,不仅点明了建筑企业在新规实施后面临的合规挑战,更具针对性地提出了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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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 装修垃圾就是建筑垃圾:单位罚款从“万元级”跳到“十万元级”条款五 第五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法条原文】第五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律师分析】法典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明确写入建筑垃圾的法定定义。这意味着,小区里那一堆装修垃圾在法律上不是“生活垃圾多了一点”,而是建筑垃圾,适用建筑垃圾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和相应罚则。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禁止对象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当然在内;而对“单位”的罚则,比对“个人”重两个量级。条款六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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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催收行业法律风险全景扫描(一)刑事法律风险催收非法债务罪:针对采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恐吓跟踪骚扰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最高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非法拘禁罪: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行政法律风险监管处罚:金融机构如前述案例被罚款16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违规催收行为可能导致高额行政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外包机构的违规行为同样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三)民事法律风险侵权责任:不当催收行为侵犯债务人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的,债权人及催收机构需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