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通过一系列努力和论证最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确认了宣发费的范围和优先可分配的款项,但是实话说,这个案例可以管中窥豹谈一下当前影视行业的投资宣发日常风控问题,毕竟这种纠纷确实最近几年在影视行业层出不穷。
从最基本的属性来看,商业影视作品本质上也是一种商品,所以影视作品除了需要前期打造过硬的具有艺术价值及商业价值的内容外,宣发也是重中之重的环节。我国影视行业曾经长期漠视宣发环节,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及我国影视逐渐开始迈入工业化阶段以来,影视作品成千上万的涌现,每天都处于信息大爆炸的现象,如何吸引观众走进影院或者打开电视或者打开网络平台观看自己投资制作的影视作品,影视从业者不得不开始重视“形而下”的营销投放,通过精准的物料匹配带动“关注”和提升潜在人群的“兴趣”,从而完成“消费”转化。
目前娱乐圈片方和宣发方经常因为影视作品票房或播放数据不理想的局面下爆出双方互相DISS的一些负面新闻,这些负面新闻足以管中窥豹侧面看出当前影视行业针对宣发环节确实乱象不少,实话实说这个环节确实存在不可控因素,再加上宣传方式目前五花八门,除了发布会、预告片、贴片广告、商务合作等,电视媒体、电脑用户、社交平台、引擎搜索甚至是市场传单,都可以作为电影宣传的载体和方式,宣发是占影视投资成本比例很大的一笔费用,且宣发费通常涉及到多项因素多个主体,因此确实容易产生争议。
一般情况下,宣发费用由片方支付或者发行方垫资发行,最后从收益中扣除是目前常见的模式,但是由于很多片方主控方针对宣发环节不够专业或者即使专业也难以面面俱到有效防控监督每一个细微环节,因此钱花在哪儿了,究竟花了多少,很多时候是一笔糊涂账,这确实是当前的行业乱象,亟待整治。
根据笔者作为娱乐行业律师的经验来看,针对宣发费用的认定及扣除等方面的争议一般是高频产生法律争议的环节,鉴于此部分费用往往涉及到很多项费用及很多个参与主体,调查取证以及后续证据固定和举证质证环节都存在难度,这就徒增了一系列不确定性因素,因此此类纠纷很多时候即使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也因为很多前期工作做得不到位难以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同时大量的裁判者并不熟悉影视行业,难以理解一些影视行业惯例和规则,这是当前一系列复杂原因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
但是作为娱乐行业的律师来说,除了呼吁行业市场规范之外,也需要提前做一些风控措施,笔者建议主控方或投资方在宣发方选择的同时,尽量设计宣发方的跟投机制,由出品方出让部分影片份额,由宣发方同时作为出品方出资持有,以形成各方的利益绑定,目前行业内这种情况也逐渐成为一种常规操作,但是这基本只针对大体量的基本可以确保叫好叫座的一些影视项目。
对于一般的中小型项目,这种办法似乎存在难度,那就只能做好前期尽职调查以及在合同文本以及后期合同执行过程中加强管控,在前期选择合作宣发方的时候做好商业尽调行业尽调和法律尽调,重点看资质和业绩,在签署相关合同文本的时候针对宣发费用的具体开支预算详细列支,有据可查,同时参考企业财务管理模式设置相应流程,注意过程留痕,同时考虑根据项目情况设置宣发费上限比例(这个很关键,很多这方面的纠纷在后来案件中处于各执一词且证据都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采纳这个事先约定的条款)。除此之外,就是合同执行过程,需要针对每一项款项进行详细的财务列支管理,且需要多个参与主体书面确认等等,一句话概括,既然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那么就在这个环节留下更多的书面证据,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