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执行案件中结案方式对应的事由及要求
刘梵、王玮 | 文
你的执行案件结案了吗?执行法院以什么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中存在的六种结案方式,你都知道吗?弄清楚以什么方式结案对案件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相当重要,每种结案方式均存在其特定的结案事由。本文旨在通过对六种结案方式及其相应的事由进行简明扼要地阐述,以期为读者在未来处理相关案件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原则上已超过三个月;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
申请人撤销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的;
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依照《刑法》第53条免除罚金的;
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上级法院裁定提级执行或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没收个人财产的案件除执行完毕外全部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529条规定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
符合深圳中院《关于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指引(试行)》第59条规定的;
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销案”的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立案在先的;
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有下列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经审查不符合最高法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经审查符合最高法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条,以及最高法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有关规定的。
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
法院需要在符合特定结案方式的条件和合法程序下才可作出某种特定的结案方式,否则法院错误结案的,相关权利方可以通过相关途径进行救济。通过深入了解每种结案方式的适用条件,相信各位读者在未来肯定能够针对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更加准确地作出合理、科学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