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网络查控过程中我们遗憾地发现,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更糟糕的是,这些被执行人却仍旧挥霍无度,毫不顾忌地维持着他们高消费的生活方式。为了遏制这种现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就像一把隐形的枷锁,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和生活非必需消费,让他们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压力,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这样一来,不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有效维护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那么关于限制消费你了解多少呢?限制消费措施的启动与解除又是怎么样的?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次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规定的行为。
限制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执行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随着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强,限制消费措施已成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我们了解到,限制消费不仅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约束,更是对其行为的一种引导,促使其认识到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让我们共同期待一个更加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让诚信和法治成为我们社会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