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民间借贷系列之职业放贷

日期: 2024-06-06
瀏覽次數: 505

民间借贷系列之职业放贷

任志军 | 文

导读


由于以往金融工作履历及专业定位的关系,不少当事人向本人咨询民间借贷及企业融资这一块的法律问题,很多问题其实很普遍。为了避免重复解答,节约双方的时间及成本,任律把常见的法律问题解答记录下来,做了民间借贷系列。关于民间借贷系列,包括本期,已经给大家分享了十二期。上十一期基本发表于2020年之前,由于21年《民法典》及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更新实施,以往的十期可能不太适用,后面会陆续更新。本期谈谈职业放贷。关于职业放贷行为,真正被法院认定的并不是很常见。断更4年期间,任律办理了一宗疑难涉亿元的借贷案件,最终认定对方系职业放贷行为,因此借款合同认定无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1500万元。


01.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限内经常性、反复性从事有偿借贷行为的出借人。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表述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可认定为“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02.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1.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

金融业务活动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出借人为企业,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放贷资质或有无特许的金融经营许可证可以从事放贷业务活动。另外,任何个人不得从事职业放贷行为。

2. 以营利为目的

首先,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服务费、咨询费、融资顾问费以及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来综合判定是否具有营利性。职业放贷人以放贷为业,需要从中获取较高的利润,因此一般约定的综合利息会远远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其次,核实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自由资金还是募集的资金。最后,即便约定的利息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只要符合其他足以认定职业放贷人条件也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3.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

这是职业放贷人的最大特征,也是最难以统一的标准。比如江苏省“一年内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天津市“同一原告两年内5件以上”等,浙江省“1年内涉同性质民间借贷案件超过5件,且金额超过 500万元”等。虽然每个地方的认定标准不一,但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生活水平、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本地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同时参照是否是格式借款合同、是否存在高额利息或“砍头息”等情节,进行综合考量认定。比如本人曾经办东莞中院的某宗套路贷案件,案涉原告2年内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高达27宗,不被认定为职业放贷都难。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不特定即为不确定性、公开性,在借贷行为中,借款人处于何种领域、从事何种行业、住所于何处等均为不确定性,借贷双方是否相识等等情形综合考量。


03.职业放贷人认定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上述规定,实务中一直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对职业放贷人主张的借款利息一概予以驳回。

职业放贷人无国家特许经营的借贷资质,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只需返还借款本金即可。

第二种意见,对出借人主张的利息做调减。

借款合同虽被认定无效,客观上借款人的确获得了资金融通利益,出借人的确产生了一定资金占用损失。出于公平原则,部分法院在认定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会酌定支持部分利息,一般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04.律师提醒

近年来,针对民间金融活动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修改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降低了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上限,打击转贷、非法集资、职业放贷、套路贷等行为,皆在引导规范民间的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防范社会风险爆发,舒缓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因此,如遇上非法放贷甚至套路贷等非法金融行为,应第一时间咨询金融专业律师的建议,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3 - 20
3月21日(本周六)15:00,一场干货满满的公益普法直播即将开启。本期直播主题为 “从'终本'到'终胜'!高效执行,让纸面财富变现”,将在深圳广电新闻频率FM89.8与卓建律师事务所视频号同步播出。直播邀请卓建律所熊启媛、王晓峰律师分享执行案件流程、常见问题及解决思路,教你找财产线索、高效推进进程,让纸面财富高效变现!时间:2026年3月21日(周六)15:00-16:30直播平台:卓建律师事务所视频号深圳广播电台新闻频率FM89.8(扫码预约观看直播)卓建法律聊吧在公益普法的征程中,卓建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与责任,持续探索创新路径,积极投身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2025年,卓建律所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新闻频率达成深度战略合作。在这一合作框架下,卓建律所的专业法律团队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的权威媒体联袂推出「卓建法律聊吧」大型普法直播栏目,每周六下午3点...
2026 - 03 - 20
预查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针对尚未完成权属登记的不动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限制措施,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并确保未来可能的执行需求。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系统解析预查封制度的法律内涵与实务要点。一、什么是预查封?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尚未登记在名下,但已履行一定批准或备案手续、享有物权期待权的不动产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其核心目的是通过限制该不动产的处分,防止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转移、抵押等行为,确保未来该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后能顺利转为正式查封,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二、预查封的适用对象(1)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已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登记的,对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出让金确认后预查封;不可分割的,可全部预查封。(2)房屋: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被执行人...
2026 - 03 - 20
引言:一只“龙虾”引发的行业思考最近,一股“养龙虾”的热潮席卷了科技圈乃至各行各业,我们律师圈也不例外。“今天你‘养虾’了吗?”“再不养一只法律龙虾,你就要被时代淘汰了”——类似的言论在社交媒体和同行交流群中不绝于耳,让不少同仁感到一丝焦虑:我们是否真的需要赶紧投身其中,学习如何“饲养”一只属于自己的“法律龙虾”(OpenClaw)?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拨开迷雾,理清一个核心概念:这个被热捧的OpenClaw,究竟和我们已经熟悉的大语言模型(如DeepSeek、ChatGPT),以及更早出现的AI智能体(AI Agent)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一、厘清概念:从“大脑”到“能动手的万能员工”1. 大语言模型(LLM):强大的“数字大脑”像DeepSeek、ChatGPT、豆包这类产品,其本质是一个极其聪明的“数字大脑”。它的核心能力在于理解和生成语言,能为我们提供思考、总结和文...
2026 - 03 - 19
2026年3月18日,卓建律师事务所第五期“午餐交流会”于泰和厅会议室温情启幕。此次活动由卓建人才培养与发展委员会与一体化运营中心共同举办,意在以轻松高效的午餐会形式,搭建起律所管理层与近期新入职的律师直接对话的桥梁,助力新加入卓建的执业律师深度融入律所文化、快速融入团队、明晰职业发展方向。创始合伙人、党委书记、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穆银丽律师,执委会委员、业务与发展委员会主任王志强律师,人才委副主任杨建州律师,监事邓剑律师,一体化运营中心副主任赵安江、一体化运营中心副主任赵欣与多位青年律师共进午餐、畅谈成长与发展。会议由人才委委员相运利律师主持。在相运利律师妙语连珠、轻松活跃的主持下,会议正式开场:熊启媛律师、李佳璇律师、张秋实律师、刘新峰律师、邓伊彤律师、李明彤律师、李浩然律师、林骐燊(实习律师)依次自我介绍,分享业务领域与兴趣爱好,并积极与卓建文化生活团队互动,迅速拉近了彼此距离,营造出...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