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限内经常性、反复性从事有偿借贷行为的出借人。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表述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可认定为“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