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民间借贷系列之职业放贷

日期: 2024-06-06
瀏覽次數: 30

民间借贷系列之职业放贷

任志军 | 文

导读


由于以往金融工作履历及专业定位的关系,不少当事人向本人咨询民间借贷及企业融资这一块的法律问题,很多问题其实很普遍。为了避免重复解答,节约双方的时间及成本,任律把常见的法律问题解答记录下来,做了民间借贷系列。关于民间借贷系列,包括本期,已经给大家分享了十二期。上十一期基本发表于2020年之前,由于21年《民法典》及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更新实施,以往的十期可能不太适用,后面会陆续更新。本期谈谈职业放贷。关于职业放贷行为,真正被法院认定的并不是很常见。断更4年期间,任律办理了一宗疑难涉亿元的借贷案件,最终认定对方系职业放贷行为,因此借款合同认定无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1500万元。


01.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限内经常性、反复性从事有偿借贷行为的出借人。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表述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可认定为“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02.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1.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

金融业务活动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出借人为企业,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放贷资质或有无特许的金融经营许可证可以从事放贷业务活动。另外,任何个人不得从事职业放贷行为。

2. 以营利为目的

首先,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服务费、咨询费、融资顾问费以及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来综合判定是否具有营利性。职业放贷人以放贷为业,需要从中获取较高的利润,因此一般约定的综合利息会远远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其次,核实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自由资金还是募集的资金。最后,即便约定的利息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只要符合其他足以认定职业放贷人条件也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3.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

这是职业放贷人的最大特征,也是最难以统一的标准。比如江苏省“一年内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天津市“同一原告两年内5件以上”等,浙江省“1年内涉同性质民间借贷案件超过5件,且金额超过 500万元”等。虽然每个地方的认定标准不一,但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生活水平、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本地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同时参照是否是格式借款合同、是否存在高额利息或“砍头息”等情节,进行综合考量认定。比如本人曾经办东莞中院的某宗套路贷案件,案涉原告2年内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高达27宗,不被认定为职业放贷都难。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不特定即为不确定性、公开性,在借贷行为中,借款人处于何种领域、从事何种行业、住所于何处等均为不确定性,借贷双方是否相识等等情形综合考量。


03.职业放贷人认定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上述规定,实务中一直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对职业放贷人主张的借款利息一概予以驳回。

职业放贷人无国家特许经营的借贷资质,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只需返还借款本金即可。

第二种意见,对出借人主张的利息做调减。

借款合同虽被认定无效,客观上借款人的确获得了资金融通利益,出借人的确产生了一定资金占用损失。出于公平原则,部分法院在认定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会酌定支持部分利息,一般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04.律师提醒

近年来,针对民间金融活动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修改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降低了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上限,打击转贷、非法集资、职业放贷、套路贷等行为,皆在引导规范民间的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防范社会风险爆发,舒缓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因此,如遇上非法放贷甚至套路贷等非法金融行为,应第一时间咨询金融专业律师的建议,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5 - 03 - 05
2025年2月,卓建律师事务所晋升 2 名高级合伙人与 4 名初级合伙人。业务领域涵盖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经济犯罪辩护、能源基础设施相关法律事务、股权纠纷、国际贸易与海商海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人才资源是律所的核心竞争力,卓建秉持着专业与发展并重的理念,持续优化人才培育体系,针对处于不同职业阶段的法律人,提供从专业技能提升到行业资源对接的全方位成长支持,赋能法律人达成执业进阶,推动律所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2025 - 02 - 28
2025年2月27日,卓建律师事务所与阿里资产在深圳国银金融中心大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围绕探索不良资产高质效处置模式的共同目标,在不良资产处置和金融领域开展深入合作。阿里资产华南华东区域总监王思泰先生、广东区域总监颜祺女士、深圳城市经理许曼琳女士等代表阿里资产团队受邀出席活动,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杨林律师,党委书记、创始合伙人穆银丽律师,强制执行中心主任王玮律师等卓建律师事务所同仁参与本次活动。签约仪式伊始,杨林主任和王思泰先生分别致辞,对高质量发展要求下不良资产行业和金融领域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分析,分别介绍了双方的独特优势,共同展望了双方在不良资产处置和金融领域合作的美好前景。随后,杨林主任和王思泰先生正式签署了合作协议,标志着卓建律师事务所和阿里资产开启了业务共同提质增效、商业生态互利共荣的合作新阶段,书写了先进数字科技和优质法律服务融合发展的新篇章。签约后,阿里资产广...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