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书记员开庭通知的时候,我们还得知了一个重磅消息:我们在庭前会议上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全部获批。这让我和赵波律师都喜出望外,经过多年的律师执业,我一度以为我们的证人出庭制度已经静默,没想到这次提出的9位扫黑专班民警(包括一位分局副局长)的出庭申请全部都得到同意。这意味着,我们能够通过庭审发问,向合议庭直接展示对黄某、陈某身份认定以及抓捕决定的作出过程。这对我们的辩护工作,无疑意义巨大。
针对林队的法庭发问环节结束后,在举质证环节,便是激动人心的证人出庭作证部分。由于是我方申请的通知证人出庭,所以按照刑事诉讼规则,先由我们进行发问。首先是对参与了此次抓捕行动的三位民警的发问,为避免证人相互干扰,对证人的发问都是单独进行。
“请你简单介绍一下你的职务情况。”
“我是A市B公安分局扫黑专班民警,负责参与了这次黄某夫妇的抓捕行动。”
“你在庭前提交了自己的工作笔记本,是想证明什么内容?”
“想证明在正式实施抓捕的前一晚,我们扫黑专班专门召开了会议对黄某夫妇的身份进行商讨研判的过程。”
顺着这个话题,我引导着这位民警将抓捕前夜,专班如何确定黄某夫妇为犯罪嫌疑人身份,以及如何部署安排抓捕的整个过程完整地展现在法庭面前。一连串的发问下来,扫黑专班在抓捕前夜的许多细节都展现了出来,这些在案卷卷宗里面都从未得到过体现。针对此前的一些事实,我也通过对证人的发问进一步补强:
“召开会议的时候,是否对黄某夫妇身份的认定作出决议?”
“有的,经过讨论后,大家认定黄某夫妇涉案嫌疑很大,所以确定了他们作为嫌疑人的身份。”
“抓捕的时候为什么没有出具传唤证?”
“因为当时太晚了,讨论到了凌晨一点多,而且为了保证效率,当晚决定第二天早晨6点半在分局集合,所以根本来不及出具传唤证。”
“什么情况下会安排特勤人员协助抓捕?”
“只有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才会动用特勤人员协助抓捕。当时很晚了,我们专班领导连夜打电话沟通,才安排了4名特勤人员协助我们进行抓捕。”
很快,扫黑专班的民警逐一走到证人席,接受辩护人和二审出庭检察员的发问,主审法官也就一些案件细节进行了核实。大面积的证人当庭出具的证言,让形势变得乐观起来,对黄某夫妇二人的身份定位,也逐渐清晰。但是轮到扫黑专班组长作证时,情况发生了变化。
马检对前几位民警都没有发问,但是轮到专班组长时,她突然发难,问道:“此前你在检察院做的笔录是否属实?”组长回答说:“属实。”马检接着冷冷地问道:“那你解释一下,为什么在你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说到,当时专班认定黄某夫妇是证人身份,而现在又说是嫌疑人身份。”气氛突然紧张了起来,这个时候不管是坚持当庭的说法,还是否认之前的笔录,都会显得有作伪证的嫌疑。这时,组长不急不躁地回答道:“当时市检察院来抓我们的人,阵仗那么大,事情又过了很久,而且当时跟我们说涉嫌刑讯逼供罪,当时下意识就说是证人了。后来把林队抓了,我回去认真回忆了当时的情况,才记起来实际情况。”
不愧是身经百战的老侦查员,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如此冷静,我心里暗自赞叹道。虽然最后有一些小插曲,但是总体而言,扫黑专班集体出庭的效果十分显著,用更为直观、看得见的方式还原了侦查机关对黄某夫妇二人身份认定的整个过程。与普通法系的法庭动辄要求侦查人员、证人出庭作证相比,我们的庭审几乎鲜见证人的身影,更多的依赖笔录证据定案。此次九名民警出庭作证,可以看出只要我们有决心有力度,证人出庭制度是可以被激活的,而且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极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