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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暂停劳动者邮箱、系统使用权限,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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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暂停劳动者邮箱、系统使用权限,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彭湃 刘菁 |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而劳动条件由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以及劳动工具共同组成,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器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而劳动条件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性才能明确,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暂停个别劳动者邮件、系统使用权限的情形,用人单位该行为是否构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案例检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为读者提供参考意见。

地区

案号

法院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

(2021)粤01民终2162号

关于日通公司应否向许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许某某认为日通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降低工资收入,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主张日通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日通公司则认为其不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许某某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无需向许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本院分析认为,第一,日通公司从2019年10月24日开始未再安排许某某具体工作内容,直至许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已达两月有余。日通公司在一审中主张因许某某工作中屡屡犯错才没有安排工作并暂停其使用工作邮箱,在二审中主张因许某某工作态度不端被暂停对接公司客户,但均未能举证证明其采取上述措施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二,在2019年12月10日许某某首次提起劳动仲裁后,日通公司才在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与许某某面谈,即日通公司在未安排许某某具体工作后长达两个月时间内,未及时对其所称的许某某工作失误或工作态度不端等问题进行核查和处理,未尽用人单位应有的管理职责。

第三,许某某的工作岗位是客服,结合许某某的岗位特点及其正常的工作情况,工作邮箱是其正常开展工作的劳动工具,作为客服人员,对接公司客户是其正常的工作内容。日通公司在一审中确认2019年10月24日开始没有安排许某某具体工作内容,在二审中确认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暂停许某某对接公司客户并短暂停止许某某使用工作邮箱,可见,日通公司没有为许某某提供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四,虽然日通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了《工作岗位调整通知书》,但此时许某某已提起劳动仲裁,且双方的矛盾已无法调和,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已不存在,在此情况下,许某某不同意调岗,并以“未提供劳动条件,降低工资收入,被迫离职”为由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其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日通公司主张许某某的离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日通公司应向许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59.5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辽宁省沈阳市

(2023)辽01民终2145号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沟通记录及通话录音记载的张某某所在部门负责人认可封禁上诉人办公账号的事实,足以证明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张某某在职期间封禁其工作账号的事实。张某某作为汽车销售行业的售后工作人员,在办公系统中录入售后车辆基本信息后进行工作是其常规的工作内容,占其收入中大部分的绩效工资考评依据亦来自于该办公系统的业绩数据。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封禁张某某账户必然导致上诉人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没有绩效收入,大幅度影响张某某的个人收入,足以认定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劳动条件。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对张某某进行了提升客户满意度等相关培训、调换张某某岗位后对张某某的个人收入不产生不利影响,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对于张某某、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江苏省南京市

(2020)苏01民终5835号

一审庭审中,经询问,捷信公司确认了如下事实:上述限制苏某某工号登录的系统系捷信公司开发的HomeSis系统,该系统系捷信公司开发的业务操作平台,用于开展业务,对捷信公司的产品进行销售;苏某某的工作内容系业务销售办单,限制苏某某工号登录系统会使苏某某的办单受到限制。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捷信公司在没有证据证实苏某某工作期间存在销售违规的情况下擅自将苏某某登录系统的权限予以限制,导致苏某某无法通过该系统正常开展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苏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捷信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自主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缺乏合理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对劳动者做出管理行为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任务、从事上述工作任务所必须的生产和工作条件,以及用人单位没有提供从事工作任务所必须的生产和工作条件。那么,认定用人单位暂停员工邮件、系统使用权限的行为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还是已达到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程度,应当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一、所提供条件是否是保障劳动者正常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二、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应条件是否会影响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2021)粤01民终2162号一案中,许某某的工作岗位是客服,结合其岗位特点及其正常的工作情况,工作邮箱属于许某某正常开展工作的劳动工具,日通公司停止许某某使用工作邮箱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没有为许某某提供正常的劳动条件,故许某某可以以日通公司未为其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日通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理,(2023)辽01民终2145号、(2020)苏01民终5835号案件中,结合劳动者的岗位特点,公司办公系统属于其正常开展业务的必要工具,用人单位关闭劳动者的系统权限必然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并且影响劳动者的正常收入,所以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关闭劳动者系统权限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劳动者理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合法、合理、善意。即使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工作未达到标准或者违法单位规章制度的,也应当依照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如要求劳动者进行停岗培训、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否则用人单位在没有制度依据的情况下停用劳动者的邮箱、系统账户的,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没有为劳动者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范员工电子邮件及系统账号的使用范围、方式、权限等内容:若劳动者使用工作邮箱或者系统账号存在违规行为,如利用电子邮件或系统账号发布虚假、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侵犯其他人隐私、损害公司商誉内容的,或劳动者超越其权限,侵入公司管理系统,窃取公司内部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劳动者的工作邮箱、系统使用权限或者调整劳动者账号使用范围。

2.若没有正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员工不存在违规使用电子邮件或系统账号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宜暂停劳动者邮箱、系统使用权限。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后,用人应当及时关闭劳动者邮箱及系统的使用权限,避免员工利用工作电子邮件或系统账号,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彭湃 /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彭湃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彭湃律师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市福田区河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理事、深圳市福田区法学会专业法律咨询专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刘菁 /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刘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擅长领域为劳动法、合同法等,自加入彭湃律师团队后,协助处理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多项诉讼案件,同时协助处理顾问单位合同审查等事务。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储备和良好的法律服务能力,且擅长法律文书起草、文章撰写及新媒体宣传工作,协助团队起草诉讼文书、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发表多篇公众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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