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执行案件转为普通执行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王玮 陈强 徐鼎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指出:要健全繁简分流、事务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各地法院也以“简案快执、繁案精执”为基础,设立快执、普通等执行团队,并根据执行案件数量、繁简比例与事务分段责任实现案件科学分流。但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标的类型不同等,法院在处理执行案件时,会出现快速执行案件转为普通执行案件的情形。
那么普执案件有哪些呢?普执与快执有什么区别呢?快执转为普执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五五改革纲要》第三条规定,普通执行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且有财产需经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的金钱给付案件;
(二)排除妨碍、房屋腾迁类案件;
(三)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四)其他不宜由快执团队办理的执行案件。
快执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涉及标的额较小;普执案件中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涉及标的额较大或者需进行财产拍卖处置。
快执案件经快执合议庭审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报请转为普通执行案件交由普执合议庭办理:
需要以评估、拍卖方式处分财产的;
案情疑难复杂,需要提请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委会讨论的;
涉及权利主体五人以上的刑事退赔案件
涉及行为执行的案件
系列案件中只要有一宗符合转普执的案件,其他案件一并按程序转普执合议庭处理;
其他需要转普执合议庭办理的案件
(二)快转普的时间标准
快执案件承办人接收案卷后经审查发现存在上述快转普类型标准中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接收案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请合议庭审查,并在审查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
(三)快转普的程序标准
快执案件承办人在将案件移送普执合议庭办理前,应当审查、确认案件已完成以下工作,未完成的,应当在完成后移送:
送达执行通知等文书或者发布相关公告;
对已经发现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核实、控制;
案件移交前核实有控制财产在一个月之内到期的,需完成续封手续之后再行移交;
跟案助理对案卷进行初步规范整理,保持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同步规范。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的出现和发展是司法改革应对现实司法需求的结果,实行繁简分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矛盾。围绕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完善,特别是能动司法理念的贯彻,近年来各级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一些具有一定创新或探索意义的实践。例如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紧扣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节点流程管理系统,执行局下设快执、普执、特执、事务集约4个团队分流处理执行案件。在对案件进行分流的同时,也应把握好各案件的区别和差异,保证案件执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