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武侠小说以及其改编的影视作品一直是中国观众津津乐道茶语饭后的谈资,今年又是武侠文学巨擘古龙先生逝世40周年,作为武侠文学史上的经典 IP,古龙作品从未缺席影视市场任何一次创新浪潮,如今,在微短剧赛道爆发的当下, 11月21日,由爱奇艺、工夫文化、慈文传媒等共同出品,改编自古龙同名经典的武侠短剧《武林外史》正式登陆爱奇艺独播。
这是一次彻底的“颠覆性创新”,相比于原著小说以及千禧年初的黄海冰王艳版本的《武林外史》电视剧,短剧《武林外史》完全重构了原著的角色关系,甚至将故事主角从原本的男一号沈浪换成了女二号白飞飞,侧重刻画了白飞飞个人的经历,而原本的主角沈浪和朱七七都退居次席成为了绿叶,这种颠覆性改编原著的行为再一次引发了争议,有人直言“魔改毁经典”,也有人认为“经典改编本就需要新意”,认为白飞飞的复仇线更具戏剧张力,暗黑女主的设定也打破了传统武侠的固有框架。截止笔者写文之日,该剧已经播出完毕,但是很奇怪的是该剧莫名其妙被下架,传言可能和剧情被大量魔改有关,也有说主创人员涉及到了道德瑕疵,目前还没有公开说法,而此前媒体报道中,古龙的儿子郑小龙没有针对此剧进行过公开评价,但是他也曾经对媒体表示:“要重新让传统武侠文学打入更多不同的年龄层,让更多的年轻人了解、认识并喜欢,要用多种路径、平台和方式去接触他们。游戏、影视剧、短视频,乃至于动画,甚至以后可能会有AI的形式,都可以帮助我们接触更多的受众。”同时他认为创新和尊重父亲的原著并不矛盾,每一代人有每一代人心目中的江湖,对于当前影视作品的改编方式他表达了宽容,“希望不仅把古龙的武侠文学留下来,更重要的是把它发扬光大。”
对于该部作品的观后感受,到底是毁经典还是创新,一千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本文不做评论,但是笔者注意到了一个事实——古龙大师已经离开我们四十年了。由于本身他的作品飘逸的风格,影视化改编难度一直较大,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到千禧年再到如今的Z世代,每一次影视化的古龙作品出现都伴随着无数争议,虽然目前为止古龙著作权管理委员会从未因为影视内容严重侵犯古龙作品内核以及对古龙小说人物形象做了不恰当的解构等问题和影视公司对簿公堂,且未来十年后如果古龙作品彻底进入公版领域后,也许可以更加放飞,被大众进行新的诠释和解构,作为武侠迷以及古龙作品的粉丝的笔者来说,对此也是有点担心的,因此今天我们就扩展来谈谈公版领域以及著作权人去世后的IP价值商业开发等相关问题。
一、古龙著作权管理委员会
古龙先生1938年6月7日出生于香港,是知名武侠小说家,新派武侠小说泰斗,与金庸、梁羽生、温瑞安并称为中国武侠小说四大宗师,1985年9月21日古龙先生与世长辞,由于古龙先生英年早逝,且生前未明确遗嘱,同时法律意识不强也造成了版权合约不规范等问题,其作品的版权问题长期处于复杂而混乱的状态,这种混乱既有权利归属上的混乱,也有各种作品署名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混乱留下了长达20年的版权空白,随着影视、游戏等行业的蓬勃发展,面对巨大的经济诱惑,不法商人便伺机而动,企图利用这些作品牟取私利,他们常常无视古龙作品的版权,进行随意的改编和创作。
这种局面在2006年得到了改善,面对市面上的无数乱象,古龙的三个儿子(郑小龙、叶怡宽、熊正达)挺身而出组建了古龙著作管理发展委员会,当然由于一些不可名状的原因,起初几个人以及其他人之间还有很多法律纠纷,但是06年的时候三人终于全面和解,决定共同出手拯救父亲生前小说的著作权问题,成立管理委员会是第一步,根据古龙二儿子叶怡宽(法律背景出身,曾经当过律师)曾经向媒体表示,委员会成立后,主要工作在于梳理版权以及购买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追回版权,期间有的公司比如桂冠书局就能够与他们达成共识,把包括《绝代双骄》等版权全部归还,但有的就还需要进一步沟通,付出了很多艰辛的努力。
除了著作权层面的努力之外,古龙著作管理发展委员会在商标层面也做了诸多努力,比如,郑小龙曾经将古龙小说经典人物名字楚留香注册成了商标(41类 教育娱乐),除此之外,李寻欢、花无缺、陆小凤、傅红雪、叶开等经典人物的名字也被郑小龙申请了商标注册,部分经典小说《九月鹰飞》《多情剑客无情剑》《天涯明月刀》《萧十一郎》《流星蝴蝶剑》等小说名字也一样被注册成了商标,部分商标由于之前被他人抢注,郑小龙还进行了多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夺回了商标,部分商标则自掏腰包通过转让的方式拿回,目前来看,郑小龙注册的和古龙相关的商标大体上覆盖了古龙的绝大部分经典作品名称和涉及的相关经典人物姓名。


二、公版领域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护期届满后,作品即进入公共领域。其著作财产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任何报酬加以利用,但不能损害作品作者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永远受到保护的。
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1985年9月21日古龙先生与世长辞,根据前述规定,古龙的版权将于2035年后到期,因此也不得不说,古龙三个儿子成立古龙著作权管理委员会是一种未雨绸缪,除了经济和商业层面考量之外,“正本清源”也是一种对古龙武侠文化的尊重。
“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或者说“公有领域”、“公版领域”是在著作权法理论中被广泛使用的概念,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权,在这种专有权之外的部分则处于公有领域—通常是指没有被著作权法纳入保护范围的作品、保护期限届满的作品以及权利人已放弃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律制度旨在推动人类科学、文化发展和文明进步,为实现这一目的离不开对“知识共有物”的充分获取、传播与利用,因此设计“公版领域”存在合理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间的流逝,越来越多的原来具有专有性的作品进入了“知识共有物”的范围。
当作品被确定为进入公共领域时,它不属于任何人,也不受任何人控制,属于全人类的财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每个公众都有权利使用公共领域的作品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情,当然各个国家、地区的界定并不是统一的,结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大部分一般是作者去世后50-100年才进入公共领域。
三、著作权的集中管理及后续进入公版领域之后的商业开发挑战
根据一般知识产权法的法理可知,著作权是一种可以被继承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是作者死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那么在作者去世时的那一刻,围绕这部作品著作权及其带来的收益即可由其继承人享受,因此为了避免日后的争议以及相关商业价值的贬损问题等,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集中到公司而非直接由个人继承,是许多知名创作者的常见做法,这种安排涉及法律、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的考量,将作品权利集中到公司名下进行规范管理,以及著作权人过世后以公司权益作为遗产来分配将能避免很多潜在的法律风险。
目前全球创作者和商业机构再次面临一个永恒的课题:当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原权利人如何继续保持商业价值?这一问题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更涉及文化产业的创新模式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未来走向。虽然从法律角度看,公版领域是指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改编、复制或分发,无需获得原权利人许可或支付费用。然而,进入公版领域并不意味着作品价值的终结。相反,它为原权利人开启了新的商业想象空间。迪士尼通过对米老鼠的多重保护策略,使其在版权即将到期的情况下仍能保持每年数十亿美元的收入;万代南梦宫通过"IP×Fan×Value×World"战略,将经典动漫IP的生命周期延长至数十年;日本企业更是通过"动画+玩具+游戏"的闭环经济模式,让《龙珠》《海贼王》等IP创造了数百亿美元的商业价值。
既然著作权有一定期限,那么类似古龙小说这样的如何后续保证其“官方认定”改编的影视作品、游戏作品等文化产品的价值和地位,并且尽量阻击其他基于重要角色创作同人作品的市场影响力?那么首当其冲的就是商标权。
迪士尼的商标策略体现了"全覆盖、无死角"的保护理念。面对米老鼠版权即将到期的挑战,迪士尼通过商标保护构建了第二道防线。版权保护有时间限制,但商标没有,迪士尼为米老鼠申请了大量商标,进行360度全方位保护,涵盖形象、名称及关联商品。更重要的是,迪士尼不仅注册了米老鼠的标准形象,还包括各种变体形象。即使初代米老鼠进入公版领域,任何企图商业利用米老鼠形象的行为,只要可能被公众误认为与迪士尼有关,都可能面临商标侵权诉讼。这种策略确保了迪士尼在米老鼠形象上的长期商业控制权。古龙著作权委员会显然也借鉴了这一做法,根据前文所述,郑小龙将父亲的多部经典作品和人物注册了商标。
实际上利用商标制度为作品提供权利保障,本来只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强力补充,因为一些作品中的元素,虽然知名度较高、显著性很强,但很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书名、角色名称等,它们往往因为长度较短而无法满足独创性的标准,从而不被视为著作权法定义下的“作品”。但是,书名、角色名称的生命力有时是超越剧情和人物关系之上的,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它们单独出现便可指向特定的内容,并且有维系粉丝情感寄托和消费者期待的功能,具有值得被保护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为这些作品元素注册商标,也有利于元素的商业化授权和针对侵权情况开展维权。除了上述商业安排之外,更重要的就是鉴于著作权保护期的有限性,商标的保护期理论上是无限的,只要在期限届满前按照要求申请续展,商标的专用权就可以一直持续下去。
四、进入公版领域就可以随便改编万无一失了?
虽然进入公版领域后,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不受保护了,他人出版、改编、演绎、传播“公版”作品,都无需征得作者家属或著作权继承人的同意,也不用支付版权使用费,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永远受保护。出版者、演绎者、传播者、使用者在出版、演绎、传播、使用过程中应该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即精神权利。
长期以来,影视界、游戏界对“公版”经典名著的改编、改写、演绎可以说五花八门,但是,很多改编、改写、演绎一味地追求娱乐性,博人眼球,任性随意歪曲、篡改原作品,这可能会侵犯原著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换句话说,即使在公版领域,如果歪曲、篡改作品内容:如故意改变作品的核心观点、情节、人物形象等,导致作品原意被扭曲。或不当删减或拼接:对作品进行过度删减、添加无关内容或拼接不同作品片段,破坏作品的完整性或逻辑连贯性。甚至损害作者声誉:通过使用作品的方式(如恶意解读、错误标注等)损害作者的名誉、声望,都是潜在的触犯法律红线的行为。
法院在判定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改变作品原意:若改动导致作品表达的思想、情感与原作者意图明显不符,可能构成侵权。
(2)是否损害作者声誉:即使未直接修改作品内容,但使用方式对作者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3)使用目的与合理性:若使用行为具有合理目的(如学术研究、合理改编等),且未对作品完整性和作者声誉造成实质损害,可能不构成侵权。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公版作品的汇编、改编、演绎等二次创作,若涉及对原作品的改动,法院也会谨慎评估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这里目前没有明确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固定标准。
这里再次提醒相关从业者:在公版领域,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及其继承人的重要权益,使用者在利用公版作品时需尊重原作者的创作意图和声誉,避免对作品进行不当改动或使用。即使是进入公版领域的作品,后续的改编作品,要规范的标注原作者,而且在未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不能使用类似于“正版授权”之类的误导性宣传,在改编中也尽量不要歪曲、篡改原作品(改编不是乱编,戏说不是乱说),否则可能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专业领域:文化传媒娱乐体育、公司商事纠纷 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 。

(卓建名片)

卓建文化娱乐体育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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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