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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案涉账户内生育津贴能否排除执行 (强制执行小讲堂第110期)

日期: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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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书字号:(2022)粤0608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

案由:案外人异议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严某华、严某敏与关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某汽车销售公司、某物业公司、严某华、严某敏需分期履行债务。因义务人未履行,关某峰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0608执432号。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22年6月8日冻结某汽车销售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尾号7951××)。

另查,严某系某汽车销售公司职员,2021年12月12日生育一孩,佛山市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其生育津贴为24003.84元,并于2022年5月16日将该津贴拨付至某汽车销售公司案涉账户(附言“生育津贴支付”)。案涉账户在接收津贴前余额为193.25元,2022年5月17日支出“对公手机短信服务费”“电子银行服务费”合计900元;2022年6月21日,法院扣划账户剩余款项23304.25元。严某遂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1. 撤销(2022)粤0608执43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 解除对案涉账户23304.25元的扣划措施。

二、裁判要旨

本案系案外人基于银行存款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核心在于案涉银行存款是否具有特定化属性。

法院经审查认为:货币为种类物,一般以占有状态认定所有权,但特定情形下需结合款项性质、流转轨迹等因素判断是否“特定化”。本案中,严某提交的生育津贴核定表、银行流水及社保机构拨付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案涉账户转入的24003.84元系其个人生育津贴,且该津贴可与账户内其他资金明确区分,属于“特定化的银行存款”。严某作为生育津贴权利人,对该款项享有所有权,故对其请求解除对该部分款项(扣划后剩余23304.25元)的扣划措施予以支持。因严某请求撤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三、案件总结

(一)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要件

案外人执行异议需满足三方面要件:

1、主体适格:异议主体须为“案外人”,即执行当事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且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

2、事由法定:异议事由须基于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等实

体权利,主张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3、受理合规:需符合时间、管辖、对象、形式等程序要件。

(二)货币权属的“特定化”认定规则

货币属种类物,原则上“占有即所有”;但特定化情形下,占有状态不再直接等同于所有权归属。实践中,判断货币是否特定化需结合以下因素:账户性质(如专用账户、保证金账户等特殊约定);款项来源与用途(如工资、补贴、赔偿款等具有人身或特定目的属性的资金);资金流转轨迹(如资金是否独立流转、可与其他款项明确区分)。

本案中,生育津贴系社保机构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法定补偿,具有强烈人身属性与专款用途。案涉津贴虽汇入被执行人企业账户,但严某提交的系列证据足以证明该款项“来源特定、用途特定、可与账户内其他资金区分”,已实现“特定化”,故严某作为实际权利人可排除对该部分款项的执行。

(三)本案的价值指引

本案通过明确“生育津贴这类具有人身保障属性款项的特定化认定规则”,既维护了执行程序的效率价值,又保障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对于汇入被执行人账户的“非债务性、专属用途资金”,若能证明款项来源、性质、流转具有独立性,可参照本案规则主张排除执行。同时,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需严格把握“权利外观与实质权利平衡”原则,避免机械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注:本文案例源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8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裁判规则及论证逻辑均依公开文书解析,个案需结合具体事实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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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王玮、杨银娜

审核|邓剑、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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