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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指引

日期: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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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贸往来的深化,仲裁作为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被广泛采用,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成为跨境商事纠纷解决的关键环节。我国通过加入国际公约与完善国内立法,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审查体系。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即将正式实施,本文结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1958))、国内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为跨境商事主体提供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专业程序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在审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案件时,中国法院已构建起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协同发力的法律适用框架。从实务应用维度来看,国际层面,我国1986年加入的《1958年纽约公约》自1987年4月22日生效后,便成为规范跨境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关系的核心国际准则;国内层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基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形成了与国际公约无缝衔接的实操规则,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清晰的国内法支撑。

在适用上述法律规范时,有两项核心规则需要实务中重点厘清:

其一,裁决国籍认定采用地域标准。司法实践已统一明确,裁决作出地是判断裁决国籍的关键依据。即便仲裁机构为外国主体,只要裁决在中国境内作出,就应认定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而不适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2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明确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在中国北京作出的裁决属于中国涉外仲裁裁决,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04条规定的承认和执行案件审查范围。

其二,我国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出了互惠与商事两项保留声明:互惠保留意味着公约仅适用于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商事保留则将适用范围限定为我国法律界定的契约性与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争议(具体界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排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争端。对于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需依据《民事诉讼法》按互惠原则审查。当前司法实践已从事实互惠(需证明两国间存在相互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事实)转向推定互惠,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可优先提供司法协助,推定双方存在互惠关系。

二、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实质条件与程序要求

(一)管辖法院的确定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可按以下逻辑确定:若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为法人,则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境内有财产,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若裁决与我国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且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可由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管辖,但需注意层级匹配:关联案件由基层法院(含专门基层法院)受理的,承认申请由其上一级法院管辖;关联案件由高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该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指定中级法院审查。特殊情况下,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均不在我国境内,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若申请人向多个有管辖权法院申请,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笔者建议申请人可优先选择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便于后续执行程序的推进,提高权利实现效率。若存在多个财产所在地,可选择财产集中或执行环境更优的法院管辖。

(二)申请材料与期限

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4条及国内司法解释,申请人需提前准备完备的申请材料,结合实务经验,核心材料可归纳为四类:一是书面申请书,需清晰列明双方主体信息(自然人注明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法人注明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信息)、裁决书核心内容、生效日期及具体请求与理由;二是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境外主体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公司注册登记证书等文件,授权材料需办理海牙认证(依据2023年在我国生效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与《民事诉讼法》),包含董事授权声明、委托书等;三是核心仲裁文件,包括裁决书与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有效副本,若存在部分裁决需一并提交,同时需明确仲裁条款在合同中的具体位置;四是辅助证明材料,核心为裁决送达各方当事人的凭证,若涉及域外法争议,可补充域外法专家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原文与翻译件。笔者建议申请人在仲裁时按中国有关证据法的要求保留好有关仲裁程序往来的邮件及其原始载体,或其他形式的信件原件,避免因被申请人质疑程序问题影响仲裁裁决最终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实践中应特别注意,外文材料的翻译与认证需严格遵循法院要求。所有外文材料均需附带中文翻译件。自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后,缔约国出具的公文书可凭海牙认证附加证明书替代领事认证;非缔约国文书仍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认证规则均适用于境外主体的资格证明、授权材料等各类公文书。

申请期限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民事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时效起算点需区分两种情形:法律文书明确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需特别说明的是,请求支付加倍债务利息不属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审理范畴,法院通常对该类请求不予处理。

三、结语

《1958年纽约公约》与中国仲裁法、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完整规则体系。跨境商事主体申请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需综合适配境内外法律规定、仲裁规则及文书认证等多重要求。从商事合同签订阶段的仲裁条款设计,到仲裁程序中的证据留存与流程合规,再到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材料准备、管辖法院选择,每一个环节都需结合中国司法实务要点进行精准规划。唯有充分理解并严格遵循中国法律关于管辖法院、申请材料、期限时效的核心规定,制定系统化、针对性的实务策略,才能有效降低程序合规风险,提升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效率,最终实现跨境商事权利的合法、高效救济。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指引

谭梦娜律师

专业领域:卓建总所公司部致胜团队执业律师,香港律师行特聘专家,专注涉港涉外民商事业务。

卓建专业|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指引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谭梦娜

审核|陈植锋、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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