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露韦美起诉宇树科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正式审结,闹得轰轰烈烈的一场“专利狙击闹剧”正式落幕,最高法在(2025)最高法知民终756号判决书尾部的殷切嘱托更是直接完成了案件定性以及风光大葬,继十年前某民间科学家在行政诉讼中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赔偿“机遇损失、名誉、无形资产损失和经济损失1000亿元”(行政诉讼费便宜)、2025年某公司起诉1200亿诉讼费6个亿(再也找不到后续消息,大概率没交)之后,专利圈再次迎来自己的耶路撒冷(不是)。
该案二审判决中写明“露韦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从案外人处获得涉案专利权,其并未实际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经营范围也与涉案专利技术明显无关。其在短短5天之后,即于7月1日对宇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起诉状中声称宇树公司侵权获利高达数千万元,但其一方面仅主张500元的赔偿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又要求“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二审中,露韦美公司在一审已经认定宇树公司不构成侵权、其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的情况下,请求本院先行判决宇树公司赔偿8000万元,并以此作为赔偿诉讼请求数额,但二审询问结束后仅一天又以书面方式确定为500元。露韦美公司在一、二审中的前述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其意一方面在于规避其主张高额赔偿诉讼请求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另一方面在于给对方当事人施加额外的诉讼压力。露韦美公司的上述诉讼行权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予以谴责。”
面无表情(专业人士绝对不笑)地学习完二审判决,一看判决首部,果然是原告法定代表人亲自出马(想必也没有同行敢上),作为专利律师,还是从涉案专利(CN106384471B)的技术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子狗,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外壳包括躯干、头颈部和四肢,所述头颈部和四肢都与躯干连接,所述四肢中部设有活动关节,活动关节与驱动电机连接,所述头颈部外形为犬类头部形状,头颈部的眼睛位置设有高清摄像头,头颈部的鼻子位置设有气体传感器,头颈部的耳朵位置设有麦克风,头颈部的嘴巴位置设有扬声器,所述躯干内部安装有控制器单元、无线通信单元、存储单元和电源单元,所述驱动电机、高清摄像头、气体传感器、麦克风、扬声器、无线通信单元和存储单元都与控制器单元连接,所述电源单元为其他各部件供电;所述四肢的底部铺设有消音垫,四肢下端还安装有液位传感器,所述液位传感器与控制器单元连接;所述电子狗的外表包覆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
妙妙妙,老专利民工一眼扫过去就应该“要素察觉”了,“可变色的仿生毛皮是个啥?”,果然翻遍了说明书,也没说明仿生毛皮是如何实现的变色以及是如何仿生的,对于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电子狗的外表包覆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为非必要技术特征。怎么说呢,你说他不懂《专利法》吧,“非必要技术特征”还挺像回事的,但你说他懂吧,“多余指定”坟头草都几米高了。果然最高法耐心地讲解“凡是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为必要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全面覆盖!上课反复讲你是一点也不听啊!)
判决认定被诉产品中缺少“电子狗的外表包覆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气体传感器”、“液位传感器”三个技术特征。
(1)原告主张被诉产品的“油漆、外置衣物、手提袋有不同颜色属于变色的仿生毛皮(翻译一下是能换衣服就属于变色仿生毛皮)”法院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16]段,仿生毛皮可以提高电子狗的拟真度,并且可以改变颜色,与被诉产品明显不同。
(2)关于“液位传感器”特征。被诉产品足端力传感器用于感知足端接触状态以保障运动平稳,且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手册明确警示不得在有水环境下运行,显然不能用于监测积水。两者的技术手段、功能及效果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等同特征。
(3)关于“气体传感器”特征。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07]段、[0022]段,“气体传感器”的作用包括识别主人身份以实现个性化反馈,以及检测有害气体以保障家庭安全。被诉侵权产品中的4D激光雷达系用于环境三维感知与行进避障,保障机器狗和周围环境安全。二者的技术手段、功能及效果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等同特征。
行吧,对于这个案子,专利律师不禁从嘴角流下羡慕的眼泪,其实近年来,高律也接触了一些专利文本明显比较离谱的专利案件,对方或是当事人亲自挂帅,或是非专利律师被迫上阵,甚至往往标的额都还不低,但像本案这样赶着风口浪尖搞专利狙击,压低起诉金额少交诉讼费,但开庭中一直主张先行高额判决的确实比较罕见。
另外,顺便查了一下,虽然判决不侵权,但过两天这个专利的无效口审就要审理了(宇树这是追着杀啊),确实非常好奇在专利口审中,专利权人如何解释“可变色的仿生毛皮”。
随着我国技术能力、经济体量的腾飞,各行业竞争进入深水区之后,专利确实已经成为了商业竞争中的“海克斯武器”,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诚信诉讼原则也越来越多的被法院所适用,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自然是见仁见智,即使对于本案而言,对专利特征进行解释是专利权人的正当权利,但诉讼中对于程序的运用应当审慎、克制,以免被认定恶意诉讼从而引发不利后果。
本文作者

高记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T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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