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6 年 3 月 28 日,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翻唱李荣浩的代表作《李白》,引发版权争议。据悉,单依纯团队此前就该次翻唱事宜,已向李荣浩所属版权公司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 “音著协”)提交授权申请,但已收到明确的书面拒绝通知。在此情况下,单依纯方仍未取得合法授权便公开演唱该作品,后续单依纯方发布致歉声明,而李荣浩则进一步提出四点质问:“请问你用什么立场什么权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态演唱?”,截至本文撰写之日,事件后续进展尚未明确,本文将持续关注。
本次事件的核心法律脉络清晰,属于商业演出场景下典型的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侵权情形,涉案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行使了作品的著作权。从表演行为本身分析,该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多项权利。在无更多细节披露的前提下,其法律性质已较为明确,本文作者将持续跟踪事态发展。
本文不以评判事件双方是非为目的,仅以本次纠纷为切入点,围绕商业演出的版权授权边界、著作权核心权利(表演权、改编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音乐版权授权的行业特性展开分析,以期为音乐行业的版权实践提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叠个重甲,笔者算是李荣浩的歌迷,同时也欣赏单依纯的演唱功底与舞台表现力,因此本文将秉持客观中立原则,仅从法律与法理层面展开探讨,且因目前尚未掌握事件全貌,暂不做主观评判,同时衷心希望此次风波能得到友好解决,华语乐坛的复兴与发展,离不开每一位用心创作、表演、深耕音乐的从业者。
一、演出涉及的著作权授权及核心权利类型
商业演出中使用他人作品的版权授权问题,已是音乐行业的老生常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的,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商业演出既不属于法定许可范畴,也不适用合理使用规则,其版权使用需严格遵循 “先授权、后使用” 原则。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包含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维度,其中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永久保护的属性,财产权则可依法许可、转让,且有法定保护期限。本次翻唱纠纷中,涉案行为至少触及四项核心权利,也是音乐翻唱场景中最常涉及的著作权权利类型,具体界定如下:
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的权利。商业演唱会的翻唱行为属于典型的公开表演,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改编权: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该权利的触发需满足实质性、独创性改动要求,如重写旋律 / 歌词、重构曲风和编曲结构等;若仅为轻微编曲调整,如更换伴奏乐器、增加前奏间奏等,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改编。
修改权: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侧重对作品局部细节的调整,改动未形成新的作品表达,不产生新的著作权客体。
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范畴。即便取得作品改编权,也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禁止任何损害作品原意、贬损作者声誉的改动行为。
二、关于改编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作者一项著作财产权,改编行为的本质是“演绎”,其结果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产生一部新作品,即产生一个新的独创性表达。小说改编成剧本、漫画改编成动画,都是典型的改编。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与改编权的财产权属性不一样,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一项人身权,维护的是作品与作者思想感情的同一性,防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同样是作者一项著作人身权,控制的是对作品局部的、未达到歪曲程度的变更。而一旦改动触及作品思想表达的本质,导致公众对作者及作品产生误读,便越过了修改权的边界,进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领域。修改权保障作者修改作品或授权他人修改的自由;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防止他人对作品的歪曲。二者是量变与质变的关系:轻微改动通常落入修改权范畴,而一旦改动触及作品思想内核,便质变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值得一提的是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以改动幅度大小为判断标准,而在于改动是否违背作者创作初衷、是否改变了作品的思想内涵,有些改动也许外界看来并不是多大的事情,但是也许是对作者精神权利本质的侵害。
前面论述了很多著作权法的基本法律常识,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笔者对李荣浩拒绝授权单依纯翻唱《李白》的原因进行合理推测(仅为个人观点,真实原因以李荣浩本人及相关方表述为准),亦希望该分析能引起娱乐行业从业者的重视 —— 法律风险与商业风险往往源于对权利边界的忽视,虽然是笔者的一家之言,但同样希望引起从业者重点关注,有时候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就是这样无形中产生的。
事实上,单依纯曾于 2025 年在芒果台《歌手 2025》节目中翻唱过《李白》,该事件距今已逾半年。目前无法确认此次翻唱是否取得合法授权,但从李荣浩本次的表态来看,其并未对该次节目翻唱行为提出异议,据此可合理推断,该次翻唱大概率由电视节目制作方、组织方或单依纯经纪公司中的一方或多方(具体责任主体依合同约定确定)取得了李荣浩方面的授权,授权权利范围应至少包括表演权、改编权、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单依纯在《歌手 2025》中对《李白》的改编因风格大胆、形式创新引发广泛关注:编曲中加入《王者荣耀》游戏音效,打造 “电子国风 + 摇滚 + 戏谑念白” 的混搭风格;歌词层面新增 “我本是辅助,今晚来打野”“如何呢?又能怎?” 等内容,植入游戏术语与 Z 世代网络语境,将原曲中 “诗仙李白” 的意象解构为 “游戏角色” 与 “反叛青年”。此次改编与翻唱也助力单依纯进一步破圈,其中 “如何呢?又能怎?” 更是成为不少 00 后、10 后的网络口头禅。
而李荣浩创作于 2013 年的《李白》,核心表达了对随性自由生活的向往,以及对世俗眼光与浮躁社会的淡淡自嘲。歌曲借诗仙李白之名,抒发了现代人渴望摆脱世俗束缚、回归本心的心境,通过 “大部分人要我学习去看世俗的眼光” 等歌词,调侃了社会中随波逐流、刻意迎合的浮躁风气,反映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具有较强的社会隐喻性。
至少在笔者看来,单依纯这个不多的改编确实是让两个版本的《李白》想表达的内核产生了较大差异,单依纯版本更为贴近年轻人,那个李白更多指的可能也是王者荣耀的李白,显然李荣浩对单依纯的针对《李白》的改编并不认可,其明确指出,单依纯版本仅将原曲的 “真鼓改为电鼓”,“一本书换了个书皮本质内容没有变”,属于非实质性改动,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改编”,因李荣浩与单依纯的歌迷受众群体重合度较低,二者对作品的表达内核存在明显差异,该改编行为是否触及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界,因法理层面尚存争议,且受篇幅限制,本文暂不展开探讨。
需要明确的是,鉴于李荣浩本次并未对改编内容本身提出严厉的法律指控,仅表达了个人层面的不欣赏、不认可,本次事件目前尚未达到构成改编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争议的法律程度,但是单依纯之前在芒果的那次改编让《李白》这首歌的内核产生了偏差也是李荣浩不高兴的原因进而拒绝后续的商业授权这种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因此该事件仍足以引起行业从业者的重视:改编并非无边界创作,即便取得作品授权,过度偏离原作的改编也可能引发新的法律问题。例如,大幅度重写歌词、改动旋律 / 和声,或通过改动使作品主题发生歪曲(如将励志歌曲改为低俗内容)等行为,均可能涉嫌侵害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 该权利作为著作人身权,不适用任何豁免规则。
即便改编行为暂未触及法律红线,但其本质是对艺术作品的一次重构,著作权人对作品改编的授权意愿,与改编后作品的争议性密切相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即便著作权人同意对作品进行必要改动,“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此处的 “必要改动”,判断标准为行业惯例与技术需求,如演出时长、作品篇幅的客观限制等,而非商业营销需求。
基于此,笔者建议行业从业者,在对作品进行改编后,应将改编后的词曲物料提交原著作权人确认或征求意见,这既是对著作权人的尊重,也是行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因综艺节目项目协作流程复杂、多方主体衔接等问题,部分节目翻唱未能完成上述前置确认流程。本次事件为行业敲响警钟,无论是演唱会组织方还是综艺节目制作方,均应高度重视该问题,不要嫌麻烦也不要乱赶通告进度,有些环节不能省。
三、音乐版权的场景化授权规则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词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代为著作权人处理版权授权事宜并收取使用费,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 “拒绝权”。若李荣浩未将《李白》的表演权全权委托音著协管理,或明确保留对该权利的拒绝授权权,则音著协无权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本次事件中,李荣浩已向音著协核实,确认其未对单依纯方作出授权,相关争议暂不涉及音著协的授权职责。
回归到单依纯在《歌手 2025》中的《李白》的翻唱行为,结合笔者作为文娱行业律师的行业实操经验,艺人经纪公司与电视台或网络平台签署的演出合作协议中,多数约定演出所涉的全部著作权及邻接权归电视台/平台所有;若演出涉及使用第三方作品,由演出组织方负责取得合法版权授权。例如,邀请李荣浩演唱其原创作品《李白》,仅需李荣浩在合同中保证作品的原创性、无版权瑕疵即可;若安排其他艺人演唱李荣浩的作品,按照行业惯例,应由节目组织方向著作权人寻求授权。据此推断,单依纯此前节目翻唱《李白》的授权,大概率由芒果 TV 向李荣浩方面取得。
此处需重点提醒行业从业者:线下表演权(演唱会、音乐节等场景)与综艺节目翻唱改编的授权,分属两类不同的版权使用授权,艺人团队切勿认为取得综艺节目授权后,即可在线下商业场景中随意翻唱该作品,二者的授权范围不具有通用性。
如前文所述,综艺节目的版权授权清理工作,责任主体一般为电视台或网络平台;即便合同约定授权责任归属于歌手,多数唱作人也会同意作品在综艺节目中被翻唱,核心原因有二:其一,作品在综艺节目中的传播,能实现更广泛的曝光,兼具商业价值与传播价值;其二,综艺节目制作方多为大型平台或企业,与唱作人、艺人之间往往存在多维度的商业合作,双方存在高度的商业绑定和利益互换,此类授权的洽谈与落地相对顺畅。
但需注意的是,音乐综艺节目的版权授权范围,多数严格遵循 “一次一授权” 原则:授权期限仅限当期节目录制与播出周期,通常不超过 3 个月;授权场景仅限节目现场表演、电视/网络平台播出、节目官方片段传播,部分授权甚至未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作品不可在平台进行回看点播);绝大部分授权均明确约定,不得将授权延伸至艺人个人演唱会、商业演出、直播等其他商业场景,歌手个人不得擅自将节目授权用于其他商业用途。从行业惯例来看,节目授权≠个人商用,音乐综艺的授权仅限节目自身使用,不能作为演唱会翻唱的合法依据。
艺人线下个人演唱会、商业演出中的翻唱行为,属于独立的商业版权使用场景,具有不同的商业价值属性。从商业合作角度而言,不同商业场景的版权使用,需重新洽谈权利义务与授权条件,该行为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
当前行业中,部分艺人团队存在 “翻唱是致敬”“小改动不算侵权” 等错误认知,忽视了不同商业场景的版权授权义务,法律意识薄弱;同时,部分著作权授权合同未明确约定授权场景、期限、改编边界,导致 “一权多用”“超范围使用” 等侵权行为频发。
事实上,此类问题的产生,并非完全源于行业从业者法律意识的缺失,更多是因演出项目筹备中,未为版权授权洽谈预留足够的时间与空间以及绝对意义上的尊重原作品权利人的原著,不得侵害其作品的精神内核实质。说了那么多,其实本质上还是法律层面的重视程度不够,据此笔者提出核心建议:将音乐版权授权清理工作,列为演出项目的核心环节与系统性工程,提升全行业对版权授权的重视程度 —— 这也是本文的核心写作目的,而非对事件进行八卦式解读。
结语
本次李荣浩与单依纯的翻唱版权纠纷,是一次面向全社会的著作权法律知识科普。音乐行业的真正进步,在于每一位从业者将 “先授权、后使用” 的版权原则内化为职业自觉。对艺人而言,尊重版权既是法定的义务,也是基本的职业操守;对行业而言,唯有严格保护原创著作权,才能充分激发创作者的创作活力,推动音乐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尊重知识产权,是对创作者最根本的保护,更是华语音乐行业实现振兴与长远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作者

丁涛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文化传媒娱乐体育、公司商事纠纷、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 。

(卓建律师名片)
来 源|丁涛
审核|高记源、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