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6 年 3 月 21 日,张凌赫、田曦薇领衔主演的 S + 级古装剧《逐玉》(改编自团子来袭同名小说),在腾讯视频、爱奇艺仅更新至第 30 集时,40 集完整 4K 高清母带遭全网大规模泄露。泄露资源带有 “审核专用”“宣传用正片” 水印,泄露源头直指平台审核、宣发、后期制作等内部环节。盗版资源以 0.1-5 元的低价,在网盘、社交群、二手平台快速扩散,单渠道销量超 5800 份。
此次泄露直接打乱剧集正常播出节奏,致使原定于 3 月 26 日的超前点播计划彻底作废,造成会员拉新、广告招商、海外版权合作等方面的千万级直接经济损失,也引发全行业对版权保护与企业内控体系的深度反思。剧方与播出平台已联合发布声明予以谴责并启动追责,声明中明确,未经许可擅自非法传播、销售《逐玉》盗版内容的行为,严重扰乱剧集正常播放秩序,侵犯出品方及播出平台合法权益,也对创作者和观众造成极大伤害;版权方将严查盗版来源,保留追究相关主体刑事责任及赔偿损失的权利,同时呼吁网友通过合法平台观看剧集,拒绝购买、观看、传播盗版内容,积极举报盗版线索,共同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一、法律视角:多重责任叠加,惩戒力度空前
(一)著作权视角
本次事件核心构成著作权侵权,泄露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未公开的剧集母带,直接侵犯《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 S + 级爆款剧集,此次侵权造成的损失规模巨大,片方可依法主张实际损失与惩罚性赔偿,其实际损失涵盖超前点播收益归零、会员订阅量下滑、广告溢价缩水、海外发行受阻等方面,业内预估单集保守损失超百万元,整体损失或达数千万至亿元级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54 条,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惩罚性赔偿。本次泄露行为属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理论上顶格惩罚性赔偿金额可达数千万元。
对于传播售卖者与中间侵权方而言,上传、分享、售卖盗版链接的行为,均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无偿分享者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的售卖者,赔偿金额按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计算,情节严重的不仅触发惩罚性赔偿,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平台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若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却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需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次事件中,涉事平台已第一时间启动维权、报案、清理链接等工作,初步尽到 “避风港” 义务,未来或可免责,但内控体系的失守可能引发监管问责、行业处罚,同时造成企业商誉与用户信赖的双重损失。
对于个人观看与传播行为而言,仅观看盗版内容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直接侵权,但下载行为会形成本地复制件,超出 “个人欣赏” 范畴,仍存在民事侵权风险。主动求取、转发盗版资源链接,即便无偿,也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商业秘密视角
关于商业秘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即商业秘密需要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要求。在影视行业中,常见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清单、销售资料、经营信息等。202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包括8件典型案例,其中“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一案涉及电影《悟空传》,在该案中,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则是电影情节等素材,并且由于电影宣发的需求,存在部分素材被主动公开的情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派华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涉案影片素材,并将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并最终导致素材泄露于互联网,该两项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决派华公司赔偿新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支出30万余元,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最高院《悟空传》的典型案例已明确,影片素材属于商业秘密,参与电影制作过程的主体众多,参与电影制作的各方人员在电影制作全环节均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种情况,权利人还面临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和著作权侵权之诉的竞合。两者既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首先相似的是都需要证明接触+实质性相似,著作权的作品已经公开,权利人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接触的可能性,而商业秘密中的信息处于保密状态,权利人需要证明侵权人具有非法接触的事实,然后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都需要证明存在实质性相似。但是两者的侧重点并不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如存在著作权侵权之诉和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竞合的情况,不同法院在审理时也有不同的观点。针对某一行为同时侵犯商业秘密和著作权的行为,有些法院认为构成请求权竞合,因此同时适用两部法律进行审理,从两个角度分别作出侵权认定;也有些法院要求只能在侵犯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中二选一,民事责任只能择一承担,不能同时适用两部法律。
如果有着相对严格的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依然发生泄露,笔者建议基于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维权可能更为现实,权利人对于电影作品上映前的秘密性、保密性和商业价值的举证难度较低。在最高院典型案例的《悟空传》案中,侵权方的行为主要是违反了保密约定,有悖于商业道德,从其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等方面综合考虑,权利人选择侵犯商业秘密的角度更加贴切案件情况,主要是作品的密点较为清晰且容易呈现,按照影视行业的惯例,母带是最核心珍贵的无形资产,因此正规一点的公司各环节可能都有严格保密措施,除此之外“走版”损害了权利人的商业利益这个目前已经基本上是行业内的常识和共识,由此证明商业利益的重大损失也容易呈现。
(三)刑法视角
本次泄露事件的相关责任主体,已触及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存在数罪并罚的风险,最高可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惩戒。
侵犯著作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17 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作品,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即入罪,入罪标准为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非法经营 5 万元以上、传播作品 500 部以上、点击量 5 万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所得 15 万元以上、非法经营 25 万元以上、传播 1000 部以上、点击量 25 万次以上),可判处 3-10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次泄露单渠道销量超 5800 份,远超入罪标准,源头泄露者与盗版售卖者大概率面临重刑。
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19 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未播剧集母带、宣发计划等属于商业秘密,内部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并获利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高可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
其他罪名:若存在利用盗版资源诈骗、通过黑客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行为,还可能触犯诈骗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进一步加重刑事责任。
二、行业视角:版权生态危机与内控体系崩塌
(一)直接与长期损失叠加,行业盈利模式受冲击
超前点播是长视频平台的核心盈利模式,参照《陈情令》《庆余年》的运营数据,《逐玉》原预计超前点播收入超 1.4 亿元,泄露后该部分收益直接归零。同时,事件造成会员拉新停滞、广告客户要求降价或解约、海外版权发行受阻,短期直接经济损失超千万元,而平台与制作方的品牌、口碑损失则难以估量。
头部剧集的制作成本普遍超 2-3 亿元,此次泄露导致剧集投入产出比严重失衡,将直接打击制作方与平台投入精品内容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影视行业的创新能力与内容供给,易形成 “劣币驱逐良币” 的恶性循环。此外,付费用户遭遇剧情提前剧透,追剧体验大幅下降,将进一步降低用户的正版付费意愿,削弱平台的盈利能力与内容投入能力,形成行业发展的负面闭环。
(二)行业深层漏洞凸显,版权保护体系存短板
本次《逐玉》母带泄露,直指影视行业在内控管理与版权保护方面的系统性漏洞,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
1.内部保密与权限管控松散:影视项目从杀青到播出,需经过后期制作、审核、宣发、播出等数十个环节,经手人员众多,但行业内普遍存在保密措施不到位、权限管控不严格的问题,水印与溯源技术缺失,导致 “内鬼” 成为泄露重灾区,此次泄露资源的审核类水印也印证了这一问题。
2.版权保护技术亟待革新:目前行业普遍依赖 DRM 数字版权管理、水印、加密等技术,但剧集高清母带的加密级别偏低、水印易被去除、溯源系统不完善,无法有效阻止资源泄露与传播;而网盘、社交群等去中心化传播渠道,让侵权资源实现快速裂变,平台的侵权内容清理速度远不及资源扩散速度。
3.维权协同机制不完善:平台、制作方、监管部门之间缺乏高效的维权协同机制,报案、取证、追责的流程繁琐、效率低下;跨平台、跨地域的侵权治理难度大,加之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行业现状,导致行业整体的维权积极性不足。
三、行业启示:全链路筑牢防线,构建版权保护体系
本次《逐玉》泄露事件为影视行业敲响警钟,行业需从内控管理、技术升级、行业共治、法律完善等多方面发力,构建 “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严惩” 的全链路版权保护体系,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强化全链条内控,筑牢保密防线
影视项目各参与方需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明确违约责任与高额违约金;实施 “最小权限原则”,剧集母带仅授权核心人员访问,且访问过程全程留痕、可溯源;母带的制作、传输、存储环节采用高强度加密 + 动态水印技术,结合区块链存证、防翻录等技术升级,实现泄露后快速定位源头。
2.聚焦宣发环节漏洞,强化行业合规
宣发环节是影视资源泄露的高风险环节,剧方为宣传需求需提前向合作宣发方提供资源,而部分宣发公司法律意识淡薄,成为漏洞隐患。需推动宣发行业树立严格的合规意识,同时由影视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泄密行为的宣发方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其参与影视项目宣发工作。
3.升级技术手段,提升盗版治理效率
持续优化 DRM 数字版权管理、水印加密、溯源追踪等技术,提高侵权资源的复制、传播门槛;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盗版内容的识别、筛查、清理效率,实现对侵权行为的精准打击。
4.完善协同机制,降低维权成本
未来希望建立平台、制作方、监管部门的联动维权机制,简化报案、取证、追责流程,提升维权效率;加强跨平台、跨地域的侵权治理协作,形成监管合力;通过法律完善与司法实践,提高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振行业维权积极性。
影视行业需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将版权保护与内控管理融入项目全流程,通过技术、制度、法律的多重保障,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提振行业发展信心,让精品内容获得应有的市场回报与社会尊重。
本文作者

丁涛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文化传媒娱乐体育、公司商事纠纷、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 。

(卓建律师名片)
来 源|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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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