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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公平竞争视角下:产业园区政府补贴和运营企业招商优惠的合规性探讨

日期: 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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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深入实施,以及配套办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落地,产业园区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载体,与其相关的政府补贴政策与运营企业自主招商优惠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备受关注。在国民经济重塑和产业升级转型的当下,科技园区开发、产业生态运营,以及自主性招商引资,都面临公平竞争审查的困惑,具有一定的行业普遍性。本文拟从产业园区补贴与优惠的具体情形出发,以公平竞争为视角开展合规性评价,并提出相关建议,为产业园区依法合规运营提供参考。

一、产业园区政府补贴、企业优惠情形

(一)政府补贴的主要类型及表现

政府针对产业园区的补贴围绕空间供给、产业培育、要素支持三大维度展开,具体情形呈现多元化特征:一是空间类补贴,以低价或零租金供给为典型,如深圳南山某生态社区为入选企业提供最高两年免费办公空间,续租租金低至市场价3折,此类补贴还包括政策性产业研发用房的市价3-7折租金优惠等形式;二是资金类补贴,涵盖产业引导基金直投、专项财政奖励、社保费减免等,例如深圳某区设立5亿元战略直投基金,对科创企业实施“单个项目允许100%亏损”的风险容忍机制;三是资源配套类补贴,包括算力成本补贴、数据共享服务、人才扶持、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如部分园区即为入驻企业提供保障及成本补贴。

因此,政府补贴主要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科技产业及初创科创企业,具有明确的产业导向性,注重产业的集聚效应和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部分采用“普惠性+精准扶持”相结合的模式,总体扶持的稳定性较高。

(二)园区运营企业招商优惠的常见形式

园区运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招商优惠以自主经营决策为基础,一般以服务于产业集聚与园区增值为目标,主要包括:一是租金及物业优惠,根据企业入驻面积、租赁年限、产业属性给予差异化租金减免、物业费豁免,尤其对专业产业园的上下游核心企业提供额外优惠;二是生态配套优惠,为企业提供产业链资源对接、投融资撮合、产学研合作平台、园区内公共服务(如会议场地、检测设备)免费使用权等;三是专项激励优惠,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符合园区定位的主体,给予入驻奖励、发展资金补贴、人才公寓优先入住等支持。

因此,企业招商优惠的核心特点是与园区产业定位强绑定,通过吸引特定领域企业集聚形成产业生态,注重产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围绕核心产业引进上下游企业,以优惠政策强化产业链协同效应,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本的降低。

二、公平竞争视角下评价政府补贴和运营企业招商优惠

(一)政府补贴的公平竞争合规性评价

《条例》及《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涉企政策措施,必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其中就政府给予产业园区补贴事宜,重点在于禁止政府设置歧视性条件、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补贴,故政府补贴的合规性须明确边界红线,并把握如下核心要点:

第一,补贴的合法要求。政府补贴应当有上位法的依据,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相关依据,不能明显或变相违反,比如不能以产业扶持地方留成返还“先征后返”等名义减免增值税或所得税,或对园区核定征收,从而违反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补贴对象的合规性边界。合规补贴应基于产业属性、技术水平、发展潜力等客观标准,而非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规模、纳统等歧视性因素。深圳某营以技术与潜力为唯一筛选标准,不设地域限制,过半外地及海外团队入选,符合“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原则;反之,若政府补贴仅面向本地注册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通过设置不合理业绩门槛、纳入本地统计为奖补前置条件排除外地经营者,搞排他性载体和绑定式挂钩,则违反《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关于禁止歧视性待遇、选择性补贴的规定。

第三,补贴方式的合理性限制。《条例》第十条明确禁止无法律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差异化财政奖励、要素获取优惠等。政府零租金、低价空间补贴若属于针对特定产业的普惠性支持,且设定明确期限(如两年免租期)、公开申请流程,则符合补贴的普惠原则;但若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为个别企业量身定制补贴,直接确定受益企业,或向无实际经营、仅开票的企业发放补贴,或超实际经营需求奖励,或无正当理由延长补贴期限、扩大补贴范围,则构成选择性专属补贴,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第四,补贴影响的竞争性评估。合规补贴应聚焦弥补市场失灵,如扶持初创科创企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且不会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如“模力营”通过补贴形成“空间+算力+数据”的生态支撑,助力中小企业突破资源瓶颈,未限制其他企业进入AI领域,符合竞争政策导向;若补贴导致受补企业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或阻碍同类企业公平参与资源竞争,则需纳入合规整改范围。

(二)运营企业招商优惠的公平竞争合规性评价

虽然《条例》及《实施办法》主要规范政府及公共管理组织行为,但诸多高新科技产业园运营主体,其招商优惠仍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公平竞争基本原则,而并非无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或完全豁免公平竞争审查义务。同时,若产业园运营主体的招商优惠与政府产业扶持导向深度绑定,则其建立内部审查机制既是合规风险防控的需要,也是保障园区长期良性运营的前提,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企业是否具备建立审查机制的必要性。园区运营企业若在特定区域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独占当地核心产业园区资源),其优惠政策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则建立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势在必行。而即使该企业无市场支配地位,规范的审查机制也可以避免因优惠政策不当引发不正当竞争投诉、反垄断调查,降低经营风险。尤其是大型园区运营企业,服务大量科创企业,建立审查机制既是合规保障,也是品牌信誉维护的需要。

二是产业集聚型优惠的尺度把握。专业产业园通过优惠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本身符合产业发展规律,其合规性核心在于“条件公开、标准统一、同等适用”。若优惠政策明确面向符合产业链定位、满足技术标准、投资规模等客观条件的企业,且该标准公开透明、对所有同类企业一视同仁,则不违反公平竞争要求。反之,若对同类企业设置差异化优惠条件(如无合理且正当的理由给予特定企业租金减免而拒绝其他同类企业),或通过优惠条件与企业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如限定企业仅与园区内特定主体合作),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垄断协议。

三是优惠行为的反垄断合规边界。园区运营企业在实施招商优惠措施过程中,须严守反垄断法律红线,不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例如以不公平低价出租园区空间以排挤竞争对手,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如强制要求企业购买园区配套服务作为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或与其他园区运营企业串通固定优惠标准、分割市场资源,上述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合规优化建议

(一)政府层面:规范补贴管理,强化公平竞争审查

1.完善补贴政策设计。政府应结合产业园区的设立目标以及发展前景,明确补贴的产业导向、适用条件、期限范围,确保政策基于公共利益,并将补贴聚焦于初创企业、短板产业等市场失灵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以承担在产业培育、技术创新、就业促进等方面公共职能。政府可通过设置补贴政策目录清单,将零租金空间、算力补贴、间接支持等各类支持措施纳入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杜绝“一事一议”式选择性补贴,建立跨部门协同审查机制,实现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产业政策制定的衔接联动。

2.强化审查流程管控。政府应严格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开展补贴政策审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地域歧视、所有制偏好、选择性补贴等违反公平竞争的问题,并结合地区实际,细化补贴合规性判断标准。同时,政府也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补贴政策的竞争影响进行独立评估,对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及时调整或废止。

3.优化补贴实施方式。政府应逐步推动补贴从“差异化”向“普惠性”转变,减少对特定企业的定向支持,扩大补贴覆盖范围。同时政府也可以采用产业引导基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间接补贴方式,替代直接租金减免、财政奖励,降低对市场竞争的直接干预。另外,政府还可以建立补贴效果跟踪评估机制,及时清理低效、违规补贴政策。

4.充分吸纳合理化市场反馈与法治评价意见,针对性完善优化相关政策。

(二)园区运营企业层面: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和务实流程举措,精准把控合规风险和优惠尺度

1.构建内部公平竞争审查体系。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应结合过往实践,针对性制定审查流程,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和责任人员,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招商政策制定、优惠协议签订、具体实施以及后续反馈监督评价的全流程。通过制定审查清单和细则,重点核查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是否公开、标准是否统一、是否存在排除竞争条款,对涉及重大优惠的政策邀请法律、反垄断专家充分论证。

2.规范招商优惠的实施标准。针对专业产业园的产业集聚需求,将优惠条件量化为可客观衡量的指标(如产业类别、技术专利数量、投资强度等),并在招商手册、官网公开,确保同类企业可公平申请。同时,应避免对单个企业量身定制优惠,对于确需差异化支持的,需留存合理理由(如企业对产业链补链强链的核心作用)并备案备查。

3.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应定期开展市场支配地位自我评估,若在特定区域、特定产业园区领域具有支配地位,则应严格避免实施不公平优惠、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同时,应建立合规培训机制,提升招商团队的公平竞争意识,对优惠政策的宣传、执行进行规范,杜绝不正当竞争表述和虚假表述。

4.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务实举措。事前,做好制度与审查,从源头进行防控,包括:(1)建立起国企专属审查机制,明确政策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上会决策及备案的闭环,由国资、法务、财务、招商、运营等联合审查,并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复核;(2)统一政策文本与条件;(3)制定园区招商运营优惠及补贴办法,统一适用范围、条件、标准、流程、公示及异议机制,条件须客观、可量化、可核验;(4)严格审查清单。事中,要做好设计和执行,比如优惠补贴工具替代与组合,或用“拨投结合、产业基金、供应链服务、公共服务”来替代直接补贴或优惠,以及做好申报与审核透明化以及动态评估与退出。事后,要严格监督与追溯,实现风险兜底。全过程留痕、专项审计与自查、责任与问责机制必不可少。

国企园区招商优惠与补贴合规的关键,是用普惠原则替代选择性扶持,用绩效指标替代绑定要求,用公共及配套服务替代直接补贴。全国统一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即将落地,提前合规可避免被追溯整改。建议立即启动制度修订与审查流程,同步开展存量政策清理,确保合规的同时实现招商与运营目标。

(三)协同层面:构建政企联动监管与服务体系

政府部门应与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及时报备招商优惠政策及实施情况,政府部门提供公平竞争政策咨询、合规指导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园区领域的常态化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规补贴、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同时推行“风险提示+整改指导”的柔性监管模式,推动企业自律。

 

综上所述,公平竞争是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保障。政府需坚守补贴合规边界,园区运营企业需建立内生审查机制,通过政企协同、制度完善,在培育产业生态、扶持科创企业促进产业转型的同时,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公平竞争视角下:产业园区政府补贴和运营企业招商优惠的合规性探讨

王梦宇律师

专业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公司股权纠纷等。

 

 卓建专业|公平竞争视角下:产业园区政府补贴和运营企业招商优惠的合规性探讨 

孙舒宜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等。


来 源|王梦宇、孙舒宜

审核|杨林、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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