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曦尧律师代理的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传来捷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第26天,办案机关采纳律师意见,直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案件未报捕即实现转圜,陈某某成功重获人身自由。
以下为本案详细办案过程与核心梳理。

一、案情简介:介绍开票涉刑,部分金额存疑
2024年11月,从事石油相关业务的陈某某,受朋友刘某邀约,为浙江Z公司与舟山B公司牵线对接燃料油进项票相关事宜。刘某向陈某某说明,其有舟山B公司1000吨燃料油富余进项票,票点为560元/吨。因陈某某此前知晓Z公司负责人范某曾提及企业经营成本偏高、希望减轻税负,便出于帮忙之心牵线搭桥,将票点定为570元/吨,将该进项票介绍给范某。整个过程中,陈某某仅负责单纯对接双方,未对票据来源、抵扣用途等事宜进行任何额外谋划与干预。
后续Z公司与B公司签订1000吨燃料油买卖合同,但合同仅实际履行302吨交易,剩余部分因B公司无法继续履行,交易就此中止。而该笔302吨交易中,140余万元货款及17万余元票点费均由陈某某个人全额垫付,截至案发上述款项均未收回,陈某某反而遭受百余万元经济损失。
经陈曦尧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细致核实案情后,发现本案多个关键辩点,为后续辩护与取保奠定核心基础:陈某某介绍的票据对接事宜中,浙江Z公司与舟山B公司并非纯粹虚构交易,而是存在真实油品交易需求。双方原始约定明确为“有油要油,有票要票”,本质是基于真实经营需求的对接,这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构交易、骗取税款”的典型特征不符,是本案核心辩点之一。
在B公司履行302吨燃料油交易后,因无油可供、无票可开,已无继续履约能力,Z公司负责人范某与陈某某均敏锐察觉到异常,当即明确要求终止合作,彻底切断后续对接。这一行为充分体现陈某某无继续参与票据对接、规避违规风险的主观意图。但B公司却无视双方终止合作的约定,在未经Z公司、陈某某任何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两张40吨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幸的是,陈某某与Z公司发现后第一时间阻止了该两张违规发票的认证抵扣,主动规避了国家税款损失,这既印证了陈某某无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也成为后续辩护中“无实质社会危害性”的关键支撑。
后陈某某、刘某、范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办案机关最初将B公司擅自开具的两张发票金额一并计入涉案金额。
二、核心思路:紧扣新法精神,厘清金额争议+多维度论证无涉罪故意
接受委托后,陈曦尧律师全面核实案件细节、梳理资金流向与交易全流程,同时结合202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最新司法解释”),以及2025年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确定了“厘清核心金额争议+无骗取税款主观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无实质社会危险性” 的核心辩护思路,连夜起草详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专业法律意见,向办案机关提交后多次沟通案件核心争议点,核心辩护观点如下:
1.攻坚核心争议,举证扣减擅自开票金额:
针对两张4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认定问题,律师团队迅速搜集到陈某某与各方的关键聊天记录,结合Z公司负责人范某的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实:陈某某在发现B公司无法履约后,已与Z公司负责人范某共同要求终止合作、切断对接,从未要求开具该部分发票,该两张发票系B公司单方擅自开具,且陈某某发现后第一时间联合Z公司阻止抵扣,该部分金额既无陈某某的主观参与,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依法不应计入涉案金额,与案情中体现的“无违规意图、主动规避风险”辩点形成呼应。
2.主观上无骗取国家税款故意,不符合虚开罪核心构成要件:
最新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废止了旧解释“有虚开行为即定罪”的规定,确立“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主观要件。本案中,陈某某确有介绍票据对接的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明确且单一,仅为帮助朋友的Z公司抵扣实际经营成本、减轻企业税负,并非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其对双方的认知仅停留在“抵扣经营成本”层面,不知晓亦不可能知晓存在任何骗取国家税款的意图,更无追求非法获利的目的,其垫付款项遭受重大损失的客观事实,进一步印证其主观上无任何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恶意,完全符合最新司法解释中“无骗税目的不构成本罪”的核心精神。
3.客观上未获利且主动规避税款损失,无实质社会危害性:
陈某某不仅未从牵线行为中获取任何差价、佣金,反而为302吨交易垫付157万余元货款且至今未收回,与虚开罪“非法获利”的典型行为模式相悖;更关键的是,案情中已明确,陈某某在察觉B公司履约异常后,第一时间与Z公司终止合作,发现B公司擅自开票后,又及时阻止发票抵扣,主动避免国家税款损失,这一行为充分印证其无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也未造成实质危害,与前文辩点形成完整闭环。
4.系初犯偶犯,符合宽严相济政策及取保法定条件:
陈某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此次行为系偶发的好意施惠,并非以介绍虚开为业,结合律师团队举证厘清后的涉案事实,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完全契合最新司法解释中“从轻、免予处罚及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5.涉案行为若涉税务违规,应优先评价为逃税而非虚开:
本案中Z公司获取进项票的目的为抵扣实际经营成本,并非虚构交易、虚假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即便存在税务违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亦应优先以逃税罪评价,而非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介绍方的陈某某更不应以虚开定罪处罚。
三、案件结果:21天奔走攻坚,成功取保未报捕
紧急介入案件短短21天里,陈曦尧律师完成四次跨城往返,开展十余次看守所会见,与办案单位进行三次正式沟通。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及关键证据后,反复与办案机关详细阐释最新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调整,结合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厘清涉案金额的核心争议,全面论证陈某某无涉罪主观故意、无实质社会危险性的案件事实。

办案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材料、核实相关证据后,依法采纳了律师团队的观点,扣减了B公司擅自开具的发票金额,并充分考量辩护意见,在陈某某被刑事拘留的第26天,直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案件未进入报捕程序便实现关键转圜,陈某某成功走出看守所,与家属团聚。
四、厘清虚开与逃税边界+夯实证据是办案关键
本案的成功取保,在于厘清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核心认定边界,为涉税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了关键思路,总结如下: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坚守“主客观相一致”是根本:
最新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彻底摒弃了“行为犯”的认定思路,将“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作为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同时要求具备“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实质危害。司法实践中,不再仅以“存在虚开行为”定罪,而是需综合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骗取税款意图、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无主观故意、无实质损失的,不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2.虚开行为与逃税行为的区分,核心在于主观目的与行为实质:
两者虽均侵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但核心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区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是骗取国家税款,常伴随虚构交易、虚假抵扣等行为,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逃税罪的核心是逃避缴纳税款义务,行为人存在实际经营行为,仅通过违规方式少缴或不缴税款,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实践中,若行为人获取发票系为抵扣实际经营成本,无虚构交易、骗取税款意图,即便存在税务违规,亦应优先评价为逃税行为,而非虚开行为。
3.涉税案件办理,夯实证据厘清核心争议是关键:
本案的核心突破口在于涉案金额的认定争议,律师团队通过及时搜集聊天记录、与证人印证形成证据链,成功举证证实涉案发票系单方擅自开具,最终促成办案机关扣减相关金额,为取保候审奠定关键基础。在涉税刑事案件中,案件事实往往存在诸多细节争议,唯有以扎实的证据还原案件事实,才能精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涉税案件办理的重要导向: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虚开数额较小、无骗取税款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主观恶性小的行为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在办理涉税案件时,不再“一刀切”打击,而是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案件证据综合考量,体现了对涉税犯罪的精细化、规范化打击。
此次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的人身自由,更再次印证了在涉税刑事案件中,紧扣法律规定、以扎实证据厘清案件事实、找准核心辩护要点的重要性。后续,陈曦尧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跟进案件后续进展,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更优的案件结果。
文作者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危机应对、企业反舞弊合规。

(卓建律师名片)
来 源|陈曦尧
审核|王平聚、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