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批投资者、同一笔钱、同一交易模式:
民事里要自担50%风险,刑事里却可能被当成“全额涉案”,全部退回。
这背后,不只是个案争议,而是一整套民刑评价标准失衡的问题。
一、案情简述:黄金小程序“爆雷”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下文将案件暂称为“某黄金案”。
01 基本模式
A公司与投资者签署《贵金属购销协议》,名义为“现货贵金属买卖”,但实际操作中:
1. 投资者通过“A金业”小程序;
2. 以保证金方式建仓,按黄金价格波动结算盈亏;
3. 多空双向,可追加保证金,也会被强制平仓;
4. 几乎不发生实物交割,本质是类期货差价交易。
02 资金路径
1. 投资者通过微信/网银向公司或指定自然人账户打款;
2. 公司后台将资金记入小程序账户;
3. 盈亏、出金、回款,均由公司或特定个人账户完成。
03 民事裁判要点(已生效判决)
1. 认定交易模式实质为黄金金融产品(类期货)交易;
2. 认定A公司无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违反监管规定,合同无效;
3. 在责任分配上:投资者明知高收益高风险,亦未审慎审查资质,自主参与→有过错;A公司无证经营黄金金融产品→有过错;
最终,对差额损失按50%:50%分担,A公司返还一半。
04 后续刑事走向
爆雷后,A公司相关人员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立案;
侦查机关倾向将全部投资金额视为违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
投资者则整体被视为“被害人”,主张全额退赔。
由此形成核心争议:
“同一批投资者、同一笔钱、同一交易模式,在民事中被认定应自担50%风险,在刑事中却可能被当作‘全额被骗’而获全额退赔。”
陈曦尧律师以此为切入点,试图围绕四个层次构建一个可操作的黄金期货“爆雷”案件民刑一体化判断框架。
二、第一层:先把“它到底是不是投资”问清楚——风险投资vs伪装犯罪
核心立场:
不是所有违规的黄金平台都应被“犯罪化”。刑事介入前,必须搞清三件事:
1. 它本质是高风险投资,还是伪装成投资的资金盘/诈骗?
2. 投资者是否具有基本的风险感知与自主选择?
3. 是否产生足以动用刑法的严重社会危害?
01 三个关键维度:标的、体验、资金结构
先用一张表,把“高风险投资/无证经营”与“伪装犯罪”区分开来:

回到“某黄金案”:
标的与价格:与黄金市场价格高度相关;
交易体验:投资者频繁下单、加仓、经历爆仓、强平;
资金结构:围绕保证金与平仓结算进出,并无典型“拉人头、刚兑高息”模式。
更接近“违法的高风险投资”,而非纯资金盘。
02 实务建议:在非法经营罪方向上,先稳住性质
丨1.承认“无证经营”的违法性,但阻断向诈骗/资金盘升级
辩护策略不是“什么都不认”,而是:
接受:行为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属于无证开展黄金金融产品交易。
强调:有真实标的/参考标的;有真实盈亏记录;投资者有自主操作和高风险体验。
否定:这是一个纯“空壳骗局”或“资金盘”的事实基础。

丨2.把刑事介入门槛讲清楚
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不能只看金额,要综合:
是否有真实交易支撑?
投资者是否有基本风险认知?
是否存在明显庞氏结构和严重次生风险?
笔者认为:
“本案行为固然触犯了监管红线,但与典型的诈骗/资金盘在结构、目的、对象上存在本质差异。刑事打击不应简单以‘金额’替代对‘实质危害性’的审查。”
三、第二层:自甘风险不能在刑事里消失,要被“转译”进损失数额与责任评价
核心立场:
民事判决已经明确:投资者对高风险有认知,也应自担部分后果。刑事程序不应把他们还原成“完全无过错的被害人”。
01 民事判决给出的“自甘风险量化样本”
把“某黄金案”的民事结论拆成一张清晰的表:

这对刑事判断来说,是一份极具说服力的既判“风险分配方案”。
02 自甘风险在刑事中的三重作用
丨1.作用一:限定“违法所得/被害损失”的计算基数
用数据举例:

建议做法:
刑事中,“违法所得”或应退赔金额的上限,应以平台应返还部分为核心参照;
自甘风险对应的部分,不宜再整体纳入“被害损失/违法所得”统计。
丨2.作用二:弱化“情节严重”的评价力度
投资者并非完全风险无知,而是:知道是高收益高风险产品;主动反复入金、加仓、博取收益。
这意味着:刑事上评估“社会危害性”时,应弱化“单方面受害”的色彩;不能简单用“总投资额”替代实质危害。
丨3.作用三:影响量刑与退赔设计
对“明知高风险仍参与套利”的投资者:在有限涉案财产下,其退赔比例与顺位可以与风险认知明显不足的投资者区分开。
对被告人:面对的是“知赌而赌”的参与者,而非完全信息不对称的弱势群体。主观恶性与应受谴责程度相对较低,应体现在量刑裁量中。
03 实务操作:怎样把“自甘风险”嵌进刑事逻辑?
丨1.提前把民事判决“搬进”刑事程序
A.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提供生效民事判决,陈曦尧律师在审查逮捕环节提交多份民事判决,对承办人员判定本案有部分影响;
B. 用清单形式标出:认定双方均有过错的段落;认定50%损失由投资者自担的段落。建议检察机关在数额认定、量刑建议中参照。
丨2.用交易记录和聊天记录补强“自甘风险”证据
A 小程序交易流水:高频交易、爆仓记录;
B. 群聊或客服语音:风险提示内容;
C. 投资者自身表述或实际操作:印证“我知道风险大”“这玩意就是赌一把”等心理活动。
丨3.在法律意见中明确提出“自甘风险的三重效应”
A. 限定违法所得基数;
B. 弱化情节严重;
C. 优化量刑与退赔结构。
四、第三层:用“角色—责任矩阵”拆开看——谁是经营者,谁是工具人?
核心立场:
民事裁判已经在事实层面区分了交易主体和外围角色。刑事不应“一抓一大片”,而应通过“角色—责任矩阵”做分层处理。
01民事中的主体划分:公司vs自然人
在“某黄金案”的民事判决中:
A公司:是合同相对方;设立并运营“A金业”小程序;对交易规则、账户体系有控制力;被认定为唯一交易主体,承担返还责任。
若干自然人(收款人、客服等):主要行为是代收代付、对接投资者;无证据表明其设立平台或控制交易规则;未被认定为合同当事人,也未被判令承担返还义务。
这为刑事中的角色划分,提供了一个“事实框架”。
02 刑事中的“角色—责任矩阵”
丨1.角色分类(横轴)

丨2.责任类型(纵轴)

03 实务运用:顺着民事“思路”,在刑事里做差异化处理
对发起人/实控人:
1. 民事已确认其为交易主体,刑事几乎无法完全排除责任;
2. 辩护重点是:自甘风险、民事50%分担;真实交易存在;是否有自首、退赔、配合处置资产等情节。把定性稳在非法经营而非诈骗/资金盘,并在量刑上争取最优解。
对销售、客服、代收代付人员:
1. 结合民事判决中“未被认定为合同相对方、不负返还责任”的事实;
2. 说明其只是执行和通道角色:不参与业务模式决策;不掌控资金最终去向。
3. 刑事实务目标:尽量将其风险控制在行政/民事责任层面;或在刑事上定位为从犯、次要角色,从宽处罚。
五、第四层:财产处置的“统一剧本”——尊重民事风险分担,避免同一笔钱两套说法
核心立场:民事已经明确“投资者自担 50%”,刑事若再按“全部资金违法所得”处理,就是对同一笔钱给出两套矛盾的价值判断,甚至可能导致双重补偿、双重惩罚。笔者建议财产处置的一体化“三步走”。
01 第一步:以民事“可返还部分”为追赃退赔的核心参照
若已有生效民事判决:
刑事追赃退赔的上限,应以民事认定的“平台应返还部分”(如225,000元)为基准;自甘风险部分原则上不再进入退赔基数。
若尚无民事判决:
则可借鉴同类案件(例如本案)的比例,在刑事附带民事或退赔裁量中引入“风险自担比例”的思路。
02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设计“追赃→ 退赔→罚金”的顺序
可以简化为:

03 第三步:按投资者类型细化退赔顺位
可大致分为三类:

“某黄金案”中,大量投资者介于B类和C类之间,这一点完全可以、也应该在刑事退赔设计中体现出来。
六、结语
黄金期货等高风险金融案件,最难的从来不只是“定罪与否”,而是:在风险自担、刑事保护和市场秩序之间找到一个可被各方接受的平衡点。
用好一份民事判决,把“自甘风险”和“50%损失分担”嵌进刑事逻辑;看清谁是真正的经营者,谁只是工具人;在追赃退赔时尊重既有的风险分配格局——这三件事,既能在个案中争取更公正的结果,可能也是在为今后同类案件积累一套可操作的裁判与辩护路径。
真正有价值的辩护,不只是“帮当事人轻一点”,而是让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同一套逻辑下看待同一类案件。这篇文章试图提供的,就是这样一套可以复用的思考框架。
本文作者

陈曦尧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危机应对、企业反舞弊合规。

(卓建律师名片)
来 源|陈曦尧
审核|王平聚、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