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帮信罪常见行为类型
帮信罪的行为类型多种多样,立法者对该罪的不法行为采取的是不完全列举方式。根据司法实践,帮信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涉“两卡”型、提供软件工具型、引流推广型。
(一)涉“两卡”型帮信
“两卡”型帮信是帮信罪中占比最高的一类,涉“两卡”案件占全部帮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两卡”是手机卡和信用卡的统称,常见的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如实名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以及手机卡、流量卡都包含在内。
犯罪分子需要大量的银行卡来接收转移诈骗资金、规避监管,也需要通过拨打电话与被害人联系,由此就催生了涉“两卡”型的帮信。
而涉“两卡”型的帮信根据具体行为模式又可以分为单纯供卡型的帮信和支付结算型帮信。前者是指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两卡”,交由实施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使用,后者是指提供银行卡后又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
1.单纯供卡型帮信
以我办理的陈某帮信案为例,当事人陈某听朋友詹某称其需要购买一些银行卡,卖卡的卡主可以一张卡拿 3000元,陈某介绍一张卡可以拿 500元。陈某就从其他人那里收购 5 张银行卡,卡上粘着卡主的电话卡,写着银行卡密码。陈某将整套资料出售给詹某,詹某将这些银行账户交由他人用于接收涉诈资金,陈某从中获利一千余元。经核实,陈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流入大量诈骗资金。
检察院最初准备对陈某提出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理由之一是陈某此前有犯罪前科,要从重处罚,我向检察院提出陈某此前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本次实施犯罪距离之前实施犯罪已经有十余年。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前科犯罪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得作为量刑时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最终,法院以帮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实践中,对这种贩卡黑灰产业链条,在法律上有一个形象的描述——“卡农”“卡头”“卡商”。最底层的“卡农”就是提供自己银行卡的人,上面有“卡商”负责收集卡农的卡,最上面有“卡头”负责与诈骗团伙对接。无论属于链条中的哪个角色,都有涉嫌成立帮信罪甚至诈骗罪的风险。
由于全民反诈意识的不断增强,很多人也都知道不能出售、出租银行卡,卡商为了获取银行卡,采用了一个更隐蔽的套路——以办理贷款“包装流水”为由骗取银行卡。
这个套路专门针对征信不好、急需贷款的人。有些人员因信用状况不佳,在正规银行贷不了款或者贷款额度较低,就在网上找所谓的“贷款中介”。中介谎称所提供的银行卡流水不够,需要包装流水,实际上是把这些银行卡拿去接收和转移诈骗等犯罪资金。
实践中,这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进行所谓包装流水的人很多被以帮信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2.支付结算型帮信
随着银行等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单纯提供银行卡越来越难以满足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需求,行为人在提供银行卡后往往还需按照上游犯罪分子的指示进行转账或者协助他人进行转账,这时他们的帮助行为就已经从单纯供卡转变为支付结算了。
很多人容易混淆支付结算的入罪标准和单纯供卡的入罪标准。
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即构成帮信罪,这里的支付结算金额应理解为上游网络犯罪的违法所得。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出租、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单向流入该银行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的,成立帮信罪。需要注意的是账户流入资金数额不等同于支付结算金额。
(二)提供软件工具型帮信
提供软件工具型“帮信”也是帮信罪的重要行为类型之一,这类案件的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技术背景,行为人通常应他人邀请为其开发具有特定功能的软件,从而获得一定报酬。一旦他们开发的软件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公安机关在打击上游犯罪时,往往会以帮信罪追究软件工具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以我办理的余某帮信案为例,当事人余某大学学的软件相关专业,毕业后曾长时间做软件开发相关工作,2023年他应朋友韩某的提议,为韩某开发了一款软件,该软件可以实现多个QQ账号同时登录、自动批量添加好友,添加好友成功后,还可以自动向对方发送消息,使用软件的人可以自行设定发送消息的内容。后来余某被警方以帮信罪抓获。
幸运的是,经过我们争取,公安机关最终对余某撤回移送审查起诉。(详见:卓建专业|提供软件工具型帮信案出罪路径:推翻“情节严重”或“主观明知”)
类似这种案件还有很多,比如常见的应他人要求为其开发虚拟的股票交易软件,再比如搭建GOIP设备给诈骗分子使用,境外的诈骗分子通过GOIP设备打电话,被害人手机上显示的是国内号码,很容易让被害人放松警惕。从这类软件工具的使用场景就可以推断出这些软件大概率是用于不法用途,软件提供者想要以所谓的“技术中立”去抗辩是很难成立的。
(三)引流推广型帮信
引流推广型帮信其实就是帮诈骗分子“拉人头”。
以我之前办理的孟某帮信案为例,孟某所在的公司让员工冒充证券公司的客服,为员工提供统一话术,通过拨打电话及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与被害人联系,以传授炒股经验、推荐优质股票为噱头,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再将被害人拉入目标群中,再将目标群出售给上游诈骗分子使用,诈骗分子再安排人在里面充当托儿,烘托所谓的炒股导师有多么专业,对被害人进行诈骗。
这种将潜在被害人拉入特定微信群的行为,俗称“打群”或者“打粉”司法机关往往会以帮信罪追究这些人的责任。
该案中孟某在公司担任主管,起诉意见书认定因被孟某及公司业务员拉入群中被骗的被害人有6位。检察机关最初对孟某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之间,我们将这6名被害人微信号、入群时间、群名与孟某等人所打的微信群进行逐一比对,发现没有一个被害人是被孟某及公司业务员拉入他们所打的微信群,进而遭受诈骗。
最终,孟某在被羁押一年一个月后,法院同意对其取保候审,之后法院以帮信罪对其定罪,适用缓刑。
二、防范建议:“四不”原则
第一,不借、不租、不卖银行卡
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都是与个人密切相关的重要资产,不要轻易借给别人、租给别人、卖给别人,否则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使用,都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第二,不要轻易“做流水”
如果有人提出借你的卡收笔款或者为你包装流水,要高度警惕。这种所谓“包装流水”的服务,十有八九是帮信犯罪的幌子。
第三,不明资金要核实
这一点主要适用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账户收到涉诈资金往往会收到公安机关的提醒,甚至被公安机关对账户进行临时紧急止付,这时需要认真对待,尽快联系开户银行和止付机关(如不知道止付机关,可以拨打反诈电话96110查询)问清楚止付原因,如果确定是与自己开展业务的客户资金有问题,要立即暂停与该客户的交易,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第四,陌生微信不要扫
在地铁口、商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经常碰到有人以免费送公仔等小礼物为由,请人扫码帮他们进行微信验证。这些请求“扫码验证”的,大多数都是为了利用你的账号做这两件事:协助解冻违规账号和协助注册微信账号,这种也要保持警惕。
你帮忙解封的那个账号,通常是因为诈骗、赌博等违规被封的。一旦你帮它解冻,该账号继续被用于违法的事再次被封,你的账号很可能因“协助违规账号”被连带限制或封禁。而通过你扫码辅助注册微信号,不法分子会把新注册的微信号卖给诈骗分子使用。你的微信账号可能因“协助恶意注册”被限制功能。
三、危机应对:如果不慎卷入了,怎么办?
第一步,固定整理证据
保存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材料,梳理出证明自己并不知情的证据。这些证据在后续的处理中可能会用到。
第二步,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在对证据进行初步整理后,先咨询律师,进行刑事风险评估。
帮信罪涉及“明知”的认定、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罪名之间的区分等一系列专业问题,这些是关于有罪还是无罪的界定以及罪轻罪重的评估,建议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介入。律师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并给出科学的应对方案。
第三步,必要时,主动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如果你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帮信犯罪,有被公安机关随时追究的风险,建议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主动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说明情况,如果行为本身不成立犯罪,不会因为主动到案就降低标准认定为有罪;而即便行为成立犯罪,也有机会争取到自首。而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司法实践中,自首对于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都有积极作用。
本文作者
李新建律师

专业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性侵案件等的辩护与代理。
来源|李新建
审核|陈国庆、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