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以下简称“新《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3月施行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以下简称“原《解释》”)。
关于新解释的对比和解读已经有很多了,个人体感,本次修改的大部分内容实际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过了,有一些也散见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之中,高律结合自身的办案实践,在此仅就自身比较关注的几点,简单分享一下观点,以期更广泛的交流。
一、明确排除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而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明确排除,不正当竞争作为“专商著”御三家的补充性挂件,常常挂在御三家中作为并列案由,也经常会在全案中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本次修改势必会对如下几种情形造成影响:
1、适用混淆条款的案件
现行反法第七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具体包括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域名等情形,以及兜底的其他混淆行为。在实践中,该类案件往往表现为与知名商品的外观极为神似,常见于化妆品、日用品以及部分家用电器等快消品,原告的著作权或外观专利存在一定瑕疵,但知名度够高,因此通过混淆条款进行打击,这类案件实际往往涉及的金额巨大,被告的侵权故意也比较明显(至少是知道在模仿谁,此处暂不细究故意是否要求知悉该种行为定性为侵权)。这类案件被明确排除在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之外,将这类近年来比较强势的维权路径削了一刀(虽然此前也很难主张到),后续企业或应更重视立体商标、外观专利、著作权等综合知产布局。
2、换皮游戏
此前换皮游戏多认定构成类电/视听作品/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以改编权、信网权侵权方案进行打击,以不正当竞争作为兜底。但《率土之滨》VS《三国志·战略版》案广知院二审改判,以及《万国觉醒》vs《指挥官》案、《三国杀名将传》诉《霸王雄心》案均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按照目前的裁判风向,对换皮游戏大概率会采用不正当竞争进行规制,换皮游戏往往具有明确的换皮对象,从故意角度看应该很难争辩(至少是知道在模仿谁,此处暂不细究故意是否要求知悉该种行为定性为侵权),但也被解释明确排除在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之外。
诚然,如果是大厂推出的换皮游戏,其流水一般会比较高,能够调取流水的情况下,可能也无需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比较多通过马甲包形式分发,没有大平台作为渠道方的换皮侵权游戏,对于这类游戏一般很难获取其准确的获利,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无疑削减了威慑性。
3、其他适用诚信条款的情况
近年来各种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比如各个游戏中广泛存在的竞品在游戏内恶意拉人、电商同行的像素级模仿跟卖等行为,越来越多的新行为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信条款,尽管这些行为都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但目前看均已经不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能。
二、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到底怎么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第三部分 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中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总额为基数及基数与倍数乘积之和。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另行计算。也就是(基数+基数×倍数+合理开支),在此之前高律承办案件中支持我方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判决,多会写明“最终赔偿额为X倍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之和”。
专、商、著、反及种子法中均规定了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而本次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数额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的五倍。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该总额之外另行计算。基于此规定,未来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总额应当是基数×倍数+合理开支,而非长期使用的N+1(偷偷说,此前N+1也算知产领域的黑话了)。
而此次解释中明确倍数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可以不是整数。实际此前诸多案件中已经在适用,不过一般是1.5倍、2.5倍,未来不知道会不会有更细的倍数,比如3.15倍(不是故意碰瓷)。
三、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会导致判赔反而降低
这个其实是高律一直比较想确定的,比如在实践中,原告主张1000万判赔,请求以200万为基数,适用五倍赔偿,或者以300万为基数,请求适用五倍赔偿,认为计算的结果等于或者超过起诉标的,请求全额支持,大部分法官接受这种提法,但亦有部分法官释明,这样主张存在认定不构成惩罚性赔偿,或者认定不能适用五倍,从而导致基数下降的风险,即最高判赔不超过200万或300万。目前尚不能确定该种观点是否广泛存在,但从鼓励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总体风向上看,至少应当不是主流观点。
四、其他
从办案体感上看,更频繁地适用惩罚性赔偿,更灵活地调配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似乎是近两年知产案件的整体趋势,从此前只要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就差不多是千万级别的典型案例,到目前,不乏数十万级别的案件开始适用典型案例,这样的趋势自然是更有助于知产保护,这么看,没准知产春天真在来的路上(确信)。
本文作者

高记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TMT。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高记源
审核|郑雄、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