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不动产权利人在生效判决作出后发生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应变更为权利承受人(强制执行小讲堂第121期)

日期: 2026-05-15
瀏覽次數: 1091

一、案情简介

韦某乙与胡某某系隔壁邻居,双方因共用入户通道外公共平台的使用发生纠纷。该排除妨害纠纷案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胡某某拆除案涉防盗网并清除堆放杂物。韦某乙于2022年11月29日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韦某甲并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2023年2月3日,韦某乙向柳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胡某某提出异议,主张韦某乙已非房屋所有权人,无权申请执行,并请求终结执行。韦某甲随后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意图亲自推进执行程序以实现物权。

二、裁判要旨

核心争议焦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已合法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后续的权利承受人能否参与执行程序以及如何实现其权利。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本案中,韦某乙转让房产给韦某甲的行为合法有效,韦某甲已完成物权变更登记,系涉案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因此,韦某甲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排除胡某某妨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裁定变更韦某甲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三、案件总结

(一)申请执行主体资格变更的法定逻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有权申请执行。本案中,韦某乙在判决生效后将房产转让并过户给韦某甲,韦某甲作为合法的物权继受人,具有当然的程序参与权。法院支持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既是对《民法典》物权变动效力的尊重,也是保障实体权利通过执行程序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

(二)权利继受人实现权利的双轨路径

权利继受人在面临“已取得物权但未进入执行程序”时的操作路径:一是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受让人作为原告另行起诉原义务人;二是可以直接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在执行程序中通过立案审查,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案采用了第二种路径,法院在立案庭审查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确认了受让人的执行主体地位。这种“立审执”衔接机制,有效避免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权利兑现效率。

(三)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理论延伸

本案涉及“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这一学理概念。在商品房买卖等场景中,买受人往往签订合同后支付了大部分款项但尚未过户,此时若遇开发商或原业主的其他债权人执行房产,买受人的权益如何保护?目前司法解释已逐步扩大对该类“准物权”的保护力度(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虽然本案属于所有权完全转移后的执行变更,但其底层逻辑均指向对合法财产流转秩序的维护——即司法不仅要保护静态的物权,更要保障动态的交易安全与权利顺畅继受。

卓建强制执行中心介绍

卓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中心成立于2022年5月12日,是深圳市律所第一家强制执行中心。强制执行中心是集中了本所强制执行领域专业律师的团队,专注于强制执行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有能力拒不履行的终本案件。强制执行中心在查找债务人和财产调查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大数据资源,能为客户提供找人、找物、找车、快速查封、司法拘留、执转刑、股东追责、快速司法拍卖的全流程服务,为客户解决执行难提供最佳方案,切实解决回款难问题,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强制执行中心整合资源,借助平台大数据办案,致力于打通债权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来源|王玮、杨银娜

审核|邓剑、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8 - 28
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副主任、卓建律所(全国)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夏世友律师受广东省能源协会邀请,在广东省能源协会深圳培训基地开展“《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二)》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与应对”专题讲座。讲座围绕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展开深度解读及相关案例分析,来自广东省能源协会会员企业负责人、法务负责人、工程管理负责人等到场参加学习。夏世友律师结合工程一线管理经验与大量办案实例,通过6个典型案例剖析,结合制度制定目的与适用要点,逐条拆解司法解释二23项条文司法适用标准。重点解读新规下被挂靠企业责任加重的合规防控办法,梳理实际施工人无法直接起诉发包人时的合法回款途径;明确审计、财评久拖不结算的维权流程,传授承包方应对工程质量索赔的抗辩思路;厘清固定总价项目中途退场的已完工程量计价规则,细化工程款...
2026 - 08 - 28
一、 离岸信托税收新规落地:告别“税收绝缘体”,进入穿透征税新时代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二者分环节、分类型细化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实现了实体规则与落地征管配套的完整闭环。21号文的核心在于全面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看信托法律文件、名义持有人、受益人身份,只判断资产实际出资方、控制权、经济利益归属,对离岸信托实行设立、存续、终止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征税。(一)设立环节:资产装入即触发应税义务在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财产转让,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
2026 - 08 - 28
官司打赢了,法院查公司账户——空的。房子车子,没有。这时候很多债权人才明白:起诉公司只是上半场,追到真正有钱的人才是下半场。而下半场最常走的路,就是把股东拉进来承担责任。但股东不是想追就能追的。法院到底怎么判?什么情形追得上,什么情形白忙活?我们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里的入库案例,把常见情形逐一讲清楚。情形一:公司悄悄减资,没通知债权人——股东要赔公司欠着债,却把注册资本从一千万减到一百万,减完了才告诉你"公司没钱了"。这种操作,法院怎么看?上海高院的一个再审案例((2021)沪民申3189号)给出了明确态度:只要债权是在减资登记之前产生的,哪怕金额还没最终确定、还款期限还没到,这个债权人都属于公司必须书面通知的对象。股东作为减资的操盘手,该通知没通知、有过错的,就要在公司"减掉"的范围内,对还不上的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通俗讲:公司减掉多少钱,股东就可能...
2026 - 08 - 28
前言《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作为全球首部专门规制 AI 持续性情感陪伴、拟人化人机交互场景的部门规章,施行满月引发行业显著震荡。米哈游《林离》短期停服,头部大模型平台关停或迁移智能体功能,垂直 AI 陪伴产品暴露出标识弱化、防沉迷机制空转、未成年人管控缺位等现实合规漏洞。本文结合法规条文、上线首月行业实测案例,厘清法规适用边界,梳理行业格局变化,披露高频合规漏洞,并从产品、技术、管理多维度输出可落地的企业合规执行清单,为关系型 AI 业务提供全流程风控参考。一、新规落地后的行业现实图景2026 年 7 月 15 日《办法》正式实施之后,国内 AI 拟人化赛道迎来一轮集体调整,多家产品出现关停、功能下线、用户迁移现象,成为观察新规约束力的现实样本。7 月 13 日米哈游上线 AI 陪伴产品《林离》,产品收获 82% 好评与千余条测评,但仅运营 29 天,于 8 ...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