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丨院长在“阳光采购”下的隐性权力边界:从集采、两票制看医院领导的刑事风险重构

日期: 2026-05-26
瀏覽次數: 3

近年来,围绕医疗反腐的高频词几乎家喻户晓:集中带量采购、两票制、阳光采购、网上挂网……不少医院领导在这样的背景下,内心会产生一种某种程度的“安全感”:过去,药企代表在科室奔波、向医生输送回扣,是显性的高危领域;如今,制度和平台不断完善,集中带量采购、网上公开挂网,两票制压缩中间环节,自己只是遵循统一制度“走程序”,似乎很难触碰刑事红线。

然而,从办案实践和公开的典型案例来看,事实并非如此。对于医院领导层而言,阳光采购并不只是防火墙,更是一副放大镜。它将原本看似“程序性”的那一小段裁量权,清晰地暴露在审计、纪检和司法机关的视野之下;一旦权力行使中掺杂利益输送,留痕越充分,证据链往往越完整。

本文尝试围绕三个问题展开

第一,在集采和两票制的框架下,权力实际上集中到了哪些主体手中;

第二,医院领导在阳光采购体系中,在哪些典型操作环节最容易触碰刑事风险;

第三,对于仍然在岗的院长、书记、分管业务副院长而言,现实中可行的“安全边界”应当如何划定。

一、集采与两票制之后:权力从“代表”回流到院内“小圈子”

在传统“带金销售”时代,利益链的末端多集中在临床一线,通常通过业务代表“跑科室、跑医生”,围绕处方权和用量做文章。集中带量采购、两票制实施后,药品和高值耗材的价格形成与票据流转路径被大幅度规范,企业直接向临床医生输送现金或回扣的空间显著压缩。

然而,利益博弈并未因此消失,而是发生了方向上的调整,更准确地说,是“重心上移”。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从刑法视角观察,几个关键环节事实上高度集中于医院管理层和少数“关键岗位”人员手中:

其一,“谁能进医院”的问题。集中带量采购和省级挂网只是打开了“省级大门”。某一中选品种最终能否进入本院目录、以何种形式纳入院内子目录、是否列入重点使用范围,通常取决于院内药事委员会、耗材管理委员会、设备委员会的议决,以及背后推进议题的院领导。

其二,“进来之后谁能留下”的问题。带量采购多给出了中标价格或价格区间,但在医院层面,是否进行二次议价、如何在同类中选品种之间确定主推品牌、如何分配大致用量,几乎都在院内采购决策链条中完成。这一链条不再只是对上级政策的“简单执行”,而实质上涉及对不同企业利益的配置和倾斜。

其三,“由谁来供货和配送”的问题。药品、耗材即便已经挂网,仍涉及具体的配送企业、商业公司、二级代理等。许多医院形成了“推荐名单”“合作单位”“首选配送商”等正式或半正式的内部安排,这些名单的形成、调整与执行,往往由分管领导、招采办公室、药剂科或设备科共同参与和决定。

概括而言,权力从过去分散在众多业务代表和临床医生身上的“碎片化影响力”,在集采和两票制的制度整合下,重新汇聚到院长、书记、分管业务副院长,以及相关委员会核心成员和招采执行部门负责人这一相对有限的“关键少数”身上。

在不少案件中,即便从制度设计上看,医院具备药事委员会、耗材委员会、设备委员会等完备的集体决策框架,相关文书也显示流程看似规范,但实质上真正“拍板”的,仅是其中一两名领导和个别具有较大话语权的科主任。

例如:深圳市宝安某医院原副院长袁某克案中【案号(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01号】,虽然医院设有药事委员会,但袁某克利用分管药事的职务便利,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先后三次收受深圳市新×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廖某广贿赂共计12万元,帮助该公司4-5种药品进入医院采购目录,2007年、2008年医院两次新增该公司配送的药品品种。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在认定责任时,并不会机械地以“是否出现在会议纪要或签字名单上”为标准,而是综合证据判断谁在背后主导、谁具有否决权、谁在权钱交易链条中发挥关键作用。

二、“流程齐全”并不意味着刑事豁免:三类典型高危操作

不少医院领导普遍存在一种心理预期:只要招标公告发布了,挂网程序走完了,评标会开了,会议纪要形成了,甚至院办会也通过了,那么即便日后出现问题,也主要是行政问责或党纪处分,而不至于上升为刑事责任。

然而,大量医疗反腐案件表明,在“有流程、有痕迹”的阳光采购体系中,一旦存在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的证据链往往愈发完整。结合典型案例,大致可以概括出三类高危行为模式:

第一类:通过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进行“量身定做”

表面上,医院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同相关科室制定了招标文件,设置了技术参数、资质门槛和评分规则,形式上符合招投标管理要求。但在实务中,并不鲜见这样的情形:在前期调研阶段,个别领导或关键科室提前与特定企业充分沟通,在技术参数中嵌入只有该企业产品才能满足的特殊指标,或者在评分细则中放大该企业优势指标的权重,从而在看似合规的招标外衣下,实现对其他竞争者的实质排除。

一旦在此基础上,又查明院内人员或其近亲属在该企业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股权、担任顾问,或者通过“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收受报酬,前述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的制定过程,就会被司法机关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重要环节,构成认定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乃至国有单位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重要事实依据。

第二类:在“院内二次议价”和产品遴选中进行隐性操控

省级集中带量采购通常确定的是中标企业和中标价格,但在许多医院内部,仍会对中选产品进行一轮或多轮院内二次议价、产品遴选或配额分配。例如,确定哪些中选产品进入谈判或试用名单,哪些被排除在外;谈判结束后最终确定哪家企业作为主要供应商,是否给予其相对稳定的供应份额。这些关键判断,很大程度上掌握在采购小组和相关领导手中。

在不少案件中,围绕这些决策节点,出现了以“讲课费”“顾问费”“合作费”“咨询合同”等名义向个别领导或科主任支付报酬的情形。若这些报酬金额明显高于正常市场水平,合同内容空泛、实际工作量难以证实,而付款时间又与谈判、遴选或配额调整高度对应,则在会议纪要、招采文件、资金流水、电子通信记录等多种证据互为印证之下,权钱交易链条往往一目了然。

第三类:在配送权、货源调整等看似“技术性”的环节做文章

即便在带量采购框架内,具体由哪家商业公司承担配送任务,货源紧张或停产时优先启用哪家替代供应商,是否将某些企业长期保留在“合作名单”或“推荐名单”之列,仍然存在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些看似属于行政管理层面的“技术协调”,一旦与领导本人或其亲属控制的企业发生交叉,例如通过“影子公司”参与配送或服务,或者以关联企业身份进入供应链,就极易被认定为利用管理权、审批权为特定单位谋利,从而引发对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乃至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等罪名的适用。

综上,阳光采购环境下,“流程完整”并非刑事风险的天然挡箭牌。相反,一旦存在利益输送,制度化流程与电子痕迹往往成为还原交易事实的最佳载体。

三、在位领导的“安全边界”:程序真实、利益断链、责任可辨

对于仍在职的院长、书记、分管业务副院长而言,真正有助于风险防控的,并不是抽象的“廉洁自律”口号,而是能否在日常决策中自觉划定清晰、可执行的边界。就目前的制度环境而言,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主动划线:

其一,在具体产品与企业选择上,保持必要的“抽象性距离”

医院领导有职责就技术路线、临床需求、性价比和患者获益提出原则性意见,但在会议纪要、工作邮件和内部报告中,应尽量避免留下直接指定某一品牌、某一企业的措辞。例如,“就用某某品牌”“由某某公司供货”“必须保留某企业”等表述,一旦在事后被发现存在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关系,将极难从“正常履职”的角度作出自洽解释。

更为稳妥的做法,是在制度设计与程序运行层面强化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操作流程,由多学科专家评审、量化评分来支撑具体选择,将个人好恶降至最低水平,让自己的角色更多体现为“提出原则、确保程序”的监督者,而非“拍板指定者”。

其二,与供应链保持实质意义上的“断金、断股、断亲属”

这一点在近年来集中曝光的医疗领域案件中尤为关键。领导本人不应直接持有与本院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代理商股权,更不宜通过隐名持股、委托代持等方式间接持股;不应以顾问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学术合作费等名义接受与采购决策存在明显关联性的资金支付;同时,应当避免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在相关企业任职、合伙或参与利润分配。

对于确有历史渊源的合作关系,应当尽早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规范退出,形成结构清晰、证据完备的书面资料,以便在将来必要时对资金来源、股权变动和合作终止的背景作出合理说明,降低被简单归入“隐形股权”“影子公司”的风险。

其三,使“集体决策”和“专家论证”具有实质内容,而非停留于形式

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以集体性、专业性来稀释个人权力、降低决策风险。但如果药事委员会、耗材委员会、设备委员会等机构沦为“橡皮图章”,专家论证流于表面,那么不仅难以发挥应有的风险隔离功能,反而可能在事后调查中,成为显示“形式具备而实质缺失”的反向证据。

从风险防控的角度看

1.技术参数、评分标准的制定,应当附有完整、可追溯的专家意见书和回避记录;

2.入院目录和二次议价结果,应配套详实、专业的书面理由,能够经受专业同行和司法机关的双重检验;

3.重大调整供应商或变更合作模式时,应当严格依照既定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而非通过少数人小范围“定盘子”。

只有当程序真实可信、证据链条完整、决策逻辑自洽时,制度才有可能在风险来临之际,成为保护医院与个人的重要“防火墙”,而非纸面上的装饰。

四、结语:在放大镜下行使权力

集中带量采购、两票制和阳光采购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制度和市场机制压缩灰色空间、减少寻租机会。但制度本身并不能自动保护任何个体,它只会放大权力运行的轨迹,将那些处于边缘地带的行为清晰呈现。

对于医院领导而言,当下的处境并非“权力减少因而绝对安全”,而更接近于“权力更集中、痕迹更完整、审查更严格”。每一次在目录准入上的点头,每一次在技术参数上的批示,每一次在供应商选择上的发言,事后都有可能成为被反复检视的证据节点。

真正能够降低刑事风险的,不是“大家都这样做”的惯性心理,而是在关键节点上,愿意多走半步程序,多留下一个理由充分的书面说明,多一次对不当利益的明确拒绝。当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时,完善而真实的程序设计、清晰且经得起推敲的证据路径,以及与潜在利益的自觉切割,既是医院合规治理的护城河,也是每一位领导干部的个人安全底线。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丨院长在“阳光采购”下的隐性权力边界:从集采、两票制看医院领导的刑事风险重构

陈曦尧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危机应对、企业反舞弊合规。

卓建专业丨院长在“阳光采购”下的隐性权力边界:从集采、两票制看医院领导的刑事风险重构

(卓建律师名片)

 

 

源|陈曦尧

审核|王平聚、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5 - 28
2026年5月27日,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海关法律专业委员会、卓建律师事务所跨境电商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举办《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的匹配与选择》专题讲座,卓建所合伙人、全国海关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跨境电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肖燕律师担任主讲人。 随着海关监管数字化升级、跨境电商全流程监管趋严,9610、9710、9810、1210、0110、1039等监管方式适用边界日益清晰,卖家因选错监管代码导致通关受阻、退税失败、外汇异常、涉税风险等问题频发。如何精准匹配业务模式与海关监管方式,成为跨境电商关务合规的核心课题之一。讲座中,肖燕律师以海关监管方式为核心,系统梳理跨境电商法定与非法定监管代码的政策依据、适用场景、操作要点及风险边界,为企业提供可直接落地的选择指南。一、法定海关监管方式:四大核心代码详解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专为 B2C 零售直邮设计,实行 “三单对碰、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支...
2026 - 05 - 27
为助力民营企业合规发展、提升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5月23日,卓建律师事务所公益与社会责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卓建公益委”)携手深圳市山西商会,开展“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红线’警示”主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卓建律师张照超主讲,深圳市山西商会会员企业代表、卓建公益委成员等参与学习,现场氛围热烈,干货满满。 一、聚焦企业痛点,精准普法赋能 讲座紧扣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高发、合规意识薄弱的行业痛点,张照超律师从“民营企业发展现状与刑事风险态势”切入,结合近年涉企刑事案例(如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等),深入剖析企业从“设立-经营-退出”全周期面临的刑事风险点,让企业直观认识到:刑事风险并非“远在天边”,而是潜藏在经营管理的细节中。 二、案例+实务,拆解风险防控要点 张律师通过“案例还原+法律解读+防控建议”的三维讲解模式,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企业易懂的实操指南: • 案例警示:分享某...
2026 - 05 - 27
历史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吗?公司欠债无力偿还、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往往会追溯追责过往股东。很多已退出公司的历史股东困惑:股权早已转让、工商变更早已完成,为何还要被起诉追责?本文结合司法判例与现行法律规定,以债务形成时间为核心界限,厘清历史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破解实务争议。一、核心裁判原则:股东责任以持股存续期间为基础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债务,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法合规完成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也无需承担后续公司债务,但存在法定例外追责情形。2024年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未足额缴纳的,原股东对未缴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该条款成为历史股东追责的核心法律依据。二、分情形界定责任:债务形成前后退出,后果截然不同(一)债务...
2026 - 05 - 26
引言:《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56号令)将于2026年7月1日施行,对企业合规的实务影响有哪些?目前舆论多聚焦于工伤保险条款,但从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的角度审视,这份规章的影响范围远不止于单一险种——它使超龄用工从一个通常被归入"其他用工方式"顺带处理的事项,转变为需要独立审视的合规议题。本文结合劳动用工合规实务,分析新规在风险识别和流程管控两个维度上带来的具体变化,并讨论不同类型企业的差异化应对。一、新规速览:第56号令的核心要点(一)概览2026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56号令),拟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24条,系我国首部专门、系统规定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二)适用范围新规第二条将适用范围界定为"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