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董事监事高管的个人责任,拓宽执行回款范围!很多债权人在胜诉进入强制执行后,遭遇公司无资产、账户空空、终本结案的困境,常年把维权重心放在追究股东出资责任上。结合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董监高亦是突破执行僵局、拓展追责范围的关键主体。跳出紧盯股东的固有思维,依法追责失职董监高,也是破解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的重要路径。
实务中多数债权人存在认知误区:董监高只是公司受聘管理人员,无需为公司债务兜底。但从权责架构来看,股东多为名义出资主体,公司资金调配、重大决策、财务管控、清算办理均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掌控。新《公司法》大幅压实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明确其在协助抽逃出资、怠于催缴出资、违法分红、违规减资、恶意掏空公司、清算失职等情形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另行起诉追责,把董监高个人财产纳入执行范畴。
一、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董监高法定连带担责
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偿债的基础保障,股东单独完成抽逃出资难以实现,资金划转、账务处理、文件审批离不开董监高签字配合。依据《公司法》,股东抽逃出资需全额返还出资,参与审批、协助划转资金、伪造财务材料、出借账户协助藏匿资金的董监高,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虚构债权转出注册资本、通过关联交易套取公司资金、无实质经营即大额分红变相抽资,均属于法定抽逃情形。只要债权人留存银行流水、董事会决议、财务凭证等证据,即可起诉相关董监高,要求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连带清偿债权。
二、怠于履职不作为,失职董监高赔偿公司损失
勤勉履职是董监高法定义务,消极不作为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主要分为出资催缴失职与清算失职两类。
其一,《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负有核查股东出资、向逾期未出资股东发送书面催缴通知的法定义务。董事明知股东认缴到期拒不实缴出资,放任不管、拒不催缴,最终导致公司无财产偿债,债权人可起诉失职董事,要求其在未出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增资环节高管未尽核查义务,致使股东出资不实,同样需要赔付损失。
其二,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董事系法定清算义务人,需在法定期限内组建清算组开展清算。逾期拒不清算、隐匿账册资产、拖延清算造成财产贬值流失,直接导致债权无法受偿的,失职董监高需对债权人不能受偿部分全额赔偿。
除此之外,《公司法》新增第三人追责条款:董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损害债权人权益的,除公司赔付外,董高个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债权人快速拓围执行的法律利器。
三、恶意掏空公司资产,违规操作董监高难逃赔付
部分董监高利用管理职权,通过违规减资、违法分红、不正当关联交易掏空企业,恶意规避债务,新法对此设置明确追责条款。
第一,违法减资:公司背负大额债务,董监高主导或配合股东私自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未登报公告,依据《公司法》,违规取回出资的股东需退回资金,参与决议、办理变更手续的董监高连带赔偿债权人损失。
第二,违规分红:企业账面亏损、资不抵债,董监高仍表决向股东分配利润,掏空流动资金,按照《公司法》,签字表决的董监高需要和股东共同退还分红款项、赔偿债权损失。
第三,不当关联交易:董监高私自将公司优质业务、固定资产低价转入本人或关联主体名下,以不合理购销价格转移营收,变相掏空公司,违背忠实义务,债权人可据此起诉索赔。
四、实务维权总结:五步锁定追责路径
1. 强制执行阶段穷尽公司财产查控,调取工商内档、董监高任职文件、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
2. 梳理银行流水、财报,排查抽逃出资、违规分红、非正常资金外流线索;
3. 核查股东出资节点,固定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公司解散后怠于清算的证据;
4. 针对违法减资、关联转移资产等行为固定书面证据,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5. 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涉案董监高名下房产、存款、股权等个人财产,拓展执行财产来源。
新《公司法》落地后,董监高责任法定化、追责路径清晰化,早已不再是 “打工免责”。债权人遭遇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不必局限于追加股东,深挖董监高履职瑕疵、锁定违法事实,依法起诉追责,能大幅提升债权回款概率。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权债务,强制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及关联公司、拒执罪、执行终本案件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