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新《公司法》下股东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争夺:常见情形、夺权路径及大股东防范体系构建

日期: 2026-06-04
瀏覽次數: 3

背景:近期,笔者接受某知名上市公司旗下产业母基金(与地方政府国资合资)咨询:其投资的子公司发生职业经理人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控制董事席位等绕过大股东监控,架空大股东控制权,涉及私募基金管理规模二十多亿。目前事态进入僵局,处理棘手。这涉及公司治理中较为典型的控制权争夺商业形态,值得各位企业家关注。笔者就此背景,系统梳理这篇文章,希望对各位企业家和管理者有所参考。

摘要: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完成了公司治理核心逻辑的迭代,从传统“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大幅扩张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重塑了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边界。立法调整在优化公司市场化经营决策效率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董事会架空股东会、反向夺取公司控制权的商事纠纷。本文立足现行有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权威裁判规则,系统梳理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争夺的典型情形、董事会规避股东监管夺权的核心路径,针对性构建大股东全方位、可落地的控制权防范体系,为企业公司治理合规、化解控制权纠纷提供专业法律参考。

关键词:新《公司法》;公司治理;控制权争夺;股东会;董事会;大股东防范

一、新《公司法》下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边界重构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职权体系进行了根本性调整,通过收缩股东会常规经营职权、扩张董事会决策权限,确立了现代化商事治理结构。权力边界的重新划分,是当前股东与董事会控制权纠纷频发的制度根源,准确厘清二者法定职权,是界定夺权行为、搭建防范体系的基础。

(一)股东会法定职权的收缩与核心保留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仅保留公司根本性、结构性、重大性事项的专属决策权,核心职权限定为: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审议两会工作报告、审批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主体变更、修改公司章程及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本次修法核心变化为:删除原《公司法》中股东会“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职权,将经营性、常规性决策权力全面移交董事会,彻底改变了以往股东全权管控公司的治理模式,大幅压缩了股东会的日常干预空间。

(二)董事会法定职权的全面扩张

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极大充实了董事会的经营主导权,使其成为公司日常经营与商业决策的核心机构。除执行股东会决议、筹备股东会会议等基础职权外,董事会专属享有公司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决定权、内部机构设置权、高管聘任解聘及薪酬决定权、基础管理制度制定权,同时拥有各类经营方案的制订权。 

立法层面的放权,赋予了董事会独立的经营决策空间,但也导致部分董事、管理层利用制度漏洞,突破权力边界、规避股东监管,实施控制权攫取行为,形成“内部人控制”的治理乱象。

(三)权力模糊地带:控制权争夺的核心战场

法条对核心职权的划分虽清晰,但实操中仍存在大量边界模糊的治理空白区域,成为控制权争夺的主要突破口:一是对外担保权限归属,法律仅规定由章程确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无明确法定标准;二是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的“重大”标准无统一界定,董事会可随意界定事项属性规避股东审议;三是关联交易审批权限、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边界、特殊经营事项的决策主体等均存在制度留白,为董事会越权夺权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股东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争夺的常见情形

结合司法实践与商事治理现状,股东与董事会的控制权冲突并非单一模式,而是根据股权结构、治理模式、主体身份呈现四类典型情形,也是大股东日常防控的核心风险场景。

(一)股权分散企业的内部人控制乱象

股权高度分散、无绝对控股股东的公司,是控制权争夺的高发主体。此类企业中,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低、表决力薄弱,无法有效干预公司经营,而董事会成员、核心高管长期把控公司日常运营、信息渠道、管理体系,极易形成独立于股东的“内部人控制”格局。 

实务中典型表现为:董事会长期拒不召开股东会、架空股东决策权利;擅自决定重大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等关键事项,不履行股东审议程序;通过人事任免、制度修订固化自身管理地位;利用信息优势实施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彻底割裂股东与公司的治理关联。

(二)家族企业代际传承引发的控制权冲突

家族企业是控制权纠纷的重灾区。企业创始股东多通过股东会掌握公司终极控制权,侧重风险管控与长期稳定发展;而新生代继承人、职业管理人多任职董事、高管,掌控公司日常经营,侧重市场化扩张与灵活运营。双方在发展战略、投资决策、利益分配、风险把控等方面极易产生分歧。 

冲突最终表现为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权力对抗:董事会拒绝执行股东会决议、否决股东提出的经营方案,股东会试图通过任免董事、修订章程收回经营权限,双向博弈引发持续性控制权争夺,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三)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权力博弈

现代企业普遍引入职业经理人团队负责精细化运营,形成“股东出资、经理人经营”的治理模式。职业经理人依托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核心岗位,掌握公司经营全流程权限与核心信息。当职业经理人与大股东在经营理念、利益分配、发展规划上产生分歧,或出现逐利动机时,会依托董事会平台对抗股东管控。 

常见行为包括:联合多数董事形成表决优势,否决大股东提案;自主任免中层管理人员,搭建专属管理体系;隐瞒经营数据、财务信息,阻断股东监管;通过制度调整扩大自身权限,逐步弱化大股东的治理影响力。

(四)多股东派系的董事会席位争夺

公司存在多名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无绝对控制股东时,各股东派系会将董事会席位作为控制权争夺的核心载体。股东通过争夺董事提名权、表决权,抢占董事会多数席位,进而掌控公司经营决策权。 

此类纠纷中,董事会不再是独立的经营决策机构,而是股东派系博弈的工具。部分派系控制的董事会会通过程序设计、决议操作,排斥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突破法定职权限制,引发公司决议效力争议、股东权利侵权纠纷等系列商事诉讼。

三、董事会规避股东监管、夺取控制权的核心法律路径

新《公司法》框架下,董事会夺权并非单纯的违规操作,更多是利用制度漏洞、程序瑕疵、权力模糊地带,以“合法形式”规避股东监管、攫取公司控制权,主要存在五大核心路径,具备极强的隐蔽性与迷惑性。

(一)通过章程精细化扩容,变相固化董事会职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最高准则,也是董事会扩张权力的核心工具。在公司设立、章程修订的关键节点,董事会可利用信息优势和经营主导权,通过章程条款设计突破法定权力边界,实现控制权固化。 

实务常见操作:一是模糊重大事项决策权限,将大额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本应归属于股东会的重大事项,划定为董事会常规经营决策范围;二是缩减股东会职权,限制股东提案权、临时会议召集权,抬高股东行使权利的门槛;三是扩大董事会授权范围,允许董事会自主制定核心治理规则、调整内部架构,甚至变相保留章程部分条款的修改权限;四是弱化董事任免约束,减少股东对董事会人事的管控力,从制度层面实现董事会独立于股东。

(二)利用董事无因解任制度漏洞,对抗股东人事控制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确立了董事无因解任制度,明确股东会可无理由决议解任董事、决议即时生效,该制度本是股东管控董事会的核心抓手,却被部分董事反向利用,成为对抗股东夺权的工具。 

具体实操路径:一是针对股东会解任决议,恶意主张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瑕疵,提起决议撤销诉讼,拖延人事更迭进程;二是被解任董事以“无正当理由解任”为由,向公司主张高额经济赔偿,倒逼股东妥协;三是即便解任决议生效,仍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持续控制公司核心资源、经营体系,架空股东人事决策效力;四是联合在职董事、高管,拒不配合新任董事履职,造成董事会治理瘫痪,维持原有控制权格局。

(三)掌控印章证照与财务资料,实现实质控制

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资质证照、财务账册、会计凭证是《公司法》人独立运营的核心载体,掌控上述资料即掌握公司实质控制权,这是董事会夺权最直接、最常见的实操手段,也是商事纠纷中最高发的争议类型。 

核心操作模式: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核心人员,依托职务便利长期独占管控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及全套证照;在股东提出交接要求时,以职务权限为由拒绝移交;通过隐匿、转移、挂失重办等方式,阻断股东及新任管理人员接管公司;独占财务账册、银行账户、经营合同等核心资料,彻底切断股东对公司经营、财务的监管渠道,实现“人事脱离、实质掌控”的夺权效果。

(四)利用信息不对称,剥夺股东监管知情权

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对公司的管控高度依赖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信息不对称是董事会架空股东的核心优势。董事会可通过信息管控,弱化股东治理权限、逐步夺取控制权。 

具体手段:一是拒不按照法律及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年度经营报告、财务预决算、重大事项进展等核心信息;二是刻意隐瞒公司负债、亏损、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风险事项,误导股东决策;三是恶意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拒不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交易合同等备查资料;四是股东会召开前,延迟、删减、隐瞒会议议案资料,导致股东无法有效参与表决、行使决策权利,逐步丧失对公司的管控主动权。

(五)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掏空公司,巩固实质控制权

部分董事、高管在掌控公司经营权限后,通过合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核心资产、商业机会、经营利润,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同时,巩固自身实质控制权。

典型操作: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转让公司固定资产、知识产权、核心业务;以远高于市场价格向关联方采购服务、资产、原材料;无偿为关联主体提供担保、资金拆借,转嫁经营风险;将公司优质商业机会、合作资源转移至个人或关联企业。此类行为不仅掏空公司资产,更会导致股东股权价值大幅缩水,彻底丧失实质控制权。

四、新《公司法》下大股东全方位控制权防范体系构建

面对董事会中心主义下的控制权风险,传统“持股即控权”的思维已完全失效。大股东需立足现行法律规则,从章程设计、治理架构、制度管控、司法救济、股权配置五个维度,构建前置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救济的全链条防御体系,从根源上防范董事会夺权风险。

(一)章程精细化设计:筑牢源头防控防线

公司章程是控制权防御的核心载体,也是司法裁判中认定职权边界、划分权责的首要依据。大股东需通过精准、细化的章程条款,明确权力边界、锁定核心控制权,杜绝制度漏洞。

第一,精准划分两会职权边界。在章程中明确列举股东会专属职权,将大额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主营业务变更等重大事项,强制纳入股东会审议范围,明确金额、比例量化标准;禁止股东会法定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杜绝董事会越权决策。 

第二,锁定董事人事控制权。明确大股东专属董事提名比例,保障大股东掌控董事会多数席位;细化董事任免规则,明确股东会无因解任董事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杜绝董事恶意索赔对抗解任;限制董事会自主调整人事、薪酬的权限。 

第三,完善股东会保障机制。明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可无条件召集临时股东会,细化通知、表决、主持全流程程序,杜绝董事会拒不召集、拖延召开股东会的情形;提高控制权相关重大事项的表决门槛,保障大股东的决策主导权。 

第四,设置核心事项一票否决权。针对章程修改、核心资产处置、主营业务变更、关联担保、重大重组等关键性控制权事项,约定大股东专属一票否决权,从制度层面杜绝董事会擅自决策。

(二)优化公司治理架构:形成双向权力制衡

完善的治理架构是防范权力失衡的核心手段,通过搭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的制衡体系,破解董事会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 

首先,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依法设立监事会,确保大股东委派人员占据监事会多数席位;明确监事会财务核查、履职监督、提案纠错的核心权限,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越权行为的否决权、整改督促权,常态化监督董事及高管履职行为。 

其次,锁定核心高管管控权。明确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由大股东提名、董事会聘任,未经大股东同意不得随意解聘;规范经理、副经理等高管的职权范围,禁止高管超越章程及股东会授权行使权力。

最后,建立内部管控体系。制定标准化的印章、证照、财务、合同管理制度,明确使用审批流程、权限划分;建立重大事项事前报备、事后公示机制,实现公司经营全流程可监管、可追溯。

(三)完善日常合规管控:实现事中动态防控

控制权风险防控重在前置,大股东需建立常态化管控机制,及时识别、化解董事会越权、夺权苗头性问题。 

一是常态化行使股东知情权,定期查阅公司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经营合同,全面掌握公司经营动态,杜绝信息壁垒; 

二是严格把控重大决策流程,所有大额交易、投资、担保事项,必须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留存书面决议、审批记录; 

三是规范印章证照管理,实行双人保管、分级审批、全程登记制度,杜绝个人独占管控核心资产; 

四是完善履职考核机制,明确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约定违规履职的违约责任,形成制度约束。

(四)精准运用司法救济:完善事后维权体系

针对董事会越权决议、违规夺权、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大股东需熟练运用《公司法》赋予的司法救济手段,及时止损、固定权利。 

一是公司决议效力救济。对董事会内容违法、违规、违章程的决议,可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对召集、表决程序存在瑕疵的决议,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撤销,否定违规决议效力。 

二是股东知情权诉讼。针对董事会拒不提供财务资料、隐瞒经营信息的行为,通过诉讼强制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破除信息垄断。 

三是证照返还及行为保全。针对董事、高管非法占有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的情形,提起证照返还纠纷诉讼,紧急情况下可申请行为保全,禁止对方滥用公司资质、转移核心资产。

四是侵权及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管履职违规损害股东利益的,可直接提起侵权诉讼;损害公司利益且公司怠于维权的,大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责索赔、遏制违规行为。

(五)优化股权结构:夯实控制权核心基础

股权是控制权的根本依托,合理的股权结构可从根源上降低控制权争夺风险。一是优先保持绝对控股,持股67%以上可掌控公司全部重大事项决策权,彻底压制董事会夺权空间;持股51%以上可掌控常规重大事项决策,保障核心控制权稳定。二是活用差异化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可通过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表决,强化大股东表决权优势。三是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整合中小股东表决权,巩固表决优势,形成对董事会的绝对管控力。

五、结语

新《公司法》“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变革,是商事制度适配市场化经营的必然趋势,但也彻底打破了传统股东全权管控的治理模式,让董事会控制权夺权成为企业高发商事风险。对于大股东而言,新时代的控制权保障,不再单纯依赖股权比例优势,而是依托章程精细化设计、治理架构制衡、常态化合规管控、司法精准救济、股权结构优化的多维防御体系。

企业治理的核心是权力平衡,大股东既要尊重董事会的法定经营决策权,保障公司市场化高效运营,也要通过制度化、合规化的防控手段,划定权力红线、杜绝越权夺权。唯有构建权责清晰、制衡有效、防控到位的治理体系,才能实现股东控制权稳定与公司经营高效的双向平衡,规避控制权纠纷,保障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新《公司法》下股东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争夺:常见情形、夺权路径及大股东防范体系构建

易早兰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并购重组,家族企业财富传承

卓建专业|新《公司法》下股东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争夺:常见情形、夺权路径及大股东防范体系构建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易早兰

审核|穆银丽、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6 - 04
追究董事监事高管的个人责任,拓宽执行回款范围!很多债权人在胜诉进入强制执行后,遭遇公司无资产、账户空空、终本结案的困境,常年把维权重心放在追究股东出资责任上。结合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董监高亦是突破执行僵局、拓展追责范围的关键主体。跳出紧盯股东的固有思维,依法追责失职董监高,也是破解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的重要路径。实务中多数债权人存在认知误区:董监高只是公司受聘管理人员,无需为公司债务兜底。但从权责架构来看,股东多为名义出资主体,公司资金调配、重大决策、财务管控、清算办理均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掌控。新《公司法》大幅压实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明确其在协助抽逃出资、怠于催缴出资、违法分红、违规减资、恶意掏空公司、清算失职等情形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另行起诉追责,把董监高个人财产纳入执行范畴。一、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董监高法...
2026 - 06 - 04
背景:近期,笔者接受某知名上市公司旗下产业母基金(与地方政府国资合资)咨询:其投资的子公司发生职业经理人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控制董事席位等绕过大股东监控,架空大股东控制权,涉及私募基金管理规模二十多亿。目前事态进入僵局,处理棘手。这涉及公司治理中较为典型的控制权争夺商业形态,值得各位企业家关注。笔者就此背景,系统梳理这篇文章,希望对各位企业家和管理者有所参考。摘要: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完成了公司治理核心逻辑的迭代,从传统“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大幅扩张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重塑了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边界。立法调整在优化公司市场化经营决策效率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董事会架空股东会、反向夺取公司控制权的商事纠纷。本文立足现行有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权威裁判规则,系统梳理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争夺的典型情形、董事会规避股东监管夺权的核心路径,针...
2026 - 06 - 04
一、案件背景:2000年,房地产开发商某龙公司为筹集资金,安排其员工、亲友充当“名义购房人”在未实际缴纳购房首付款、未真实受让房产的前提下,以购房者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某龙大厦房产,再以上述“名义购房人”的名义,将所购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建设银行某支行等银行申请房产按揭贷款,获取银行资金进行经营。2000年11月,本案当事人李某飞作为前述名义购房人之一,某龙公司以李某飞名义认购了两套房产,并以李某飞名义与建设银行某分行签订了两份《楼宇按揭合同》,约定以案涉房产为抵押申请20年期住房贷款,放款资金依约直接划入开发商某龙公司指定账户。贷款放款后,某龙公司违规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涉案房屋另行对外出售、收取买受人购房款,却拒不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亦不配合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后续某龙公司因虚构房屋交易、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2009年,因本案当事人李某飞该两笔贷款断供,...
2026 - 06 - 04
2026年5月29日,“一带一路”物流跨境运输数据合规研讨沙龙在西安浐灞国际港“三个中心”会议室举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兰兰律师受邀出席并作主旨分享。本次沙龙由西安市司法局、西安车站海关、西安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由“三个中心”办公室、“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园区办及西安市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承办。来自相关机关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出海布局“一带一路”的企业代表等齐聚一堂,围绕物流跨境运输领域的数据合规议题展开深入研讨。分享中,李兰兰律师以“‘一带一路’欧亚班列数据出境合规实务”为题,通过政策解读与案例分析,指出数据合规是实现数据价值的基础;继而系统梳理了我国数据出境的监管法规框架与三大合规路径;并结合欧亚班列企业典型业务场景,剖析了其中潜藏的数据跨境风险;最后从多角度,多...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