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前转移财产,也能构成拒执罪!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只有法院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才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审理阶段、起诉前转移财产属于“合法避债”。实则不然,最高法典型案例明确: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若行为状态持续至执行阶段、情节严重,同样构成拒执罪。
一、最高法院颁布经典典型案例:裁判前转移财产,终被认定拒执罪
杨某荣、颜某英夫妇因民事纠纷面临诉讼,为规避后续债务履行,二人在民事裁判生效前,串通姜某富,通过虚构债务、隐匿、处置自有财产的方式转移资产,导致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偿债。
该案民事判决生效后,杨某荣、颜某英未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且前期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状态持续未消除,致使法院生效判决彻底无法执行。一审法院曾对三人以其他罪名定罪,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最终终审判决:杨某荣、颜某英、姜某富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及缓刑刑罚。
二、核心裁判要旨
拒执罪的规制核心是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不作为行为,并非仅约束裁判生效后的新增行为。即便财产转移、隐匿行为发生在诉讼前、裁判生效前,只要该违法行为持续至裁判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导致法院无法有效执行,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三、对应法律条款依据
1.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相关司法解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裁判生效前转移、隐匿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执罪定罪追责。
四、李阅桐律师实务总结与警示
执行实务中,大量失信被执行人试图通过“诉前、诉中转移财产”规避责任,以此钻法律空子。但结合该最高法典型案例可知,财产转移时间不影响拒执罪定性,关键看行为是否持续至执行阶段、是否造成执行不能的后果。
对申请执行人而言,若发现债务人诉前、诉中恶意转移财产,可固定转账记录、交易合同、财产变更记录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而言,任何阶段的恶意避债行为,只要持续阻碍执行,均将面临刑事追责,切勿心存侥幸。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权债务,强制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及关联公司、拒执罪、执行终本案件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