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被征收人的拆迁安置房取得权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小讲堂第125期

日期: 2026-06-12
瀏覽次數: 941

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拆迁安置户权益与债权人申请执行冲突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庞某某、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纠纷源于早年的一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后,宋某某解除了原购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退款义务,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查封了该房地产公司名下的相关房产。

然而,被告庞某某曾先后两次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房地产公司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对庞某某进行拆迁安置,并明确了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后续,庞某某又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并补缴了房款差额及相关费用。庞某某遂对查封提出异议,主张该房屋系其拆迁安置所得,具有优先取得权。执行法院支持了庞某某的异议请求,中止了对该房产的执行。宋某某不服,提出债权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宋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以所有权调换形式,将具有特定位置、用途的案涉房屋作为安置房分配给庞某某,庞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取得权,足以排除执行,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户)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房产取得权,是否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法律效力,从而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及后续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庞某某作为被拆迁人,其取得安置房产是以原房产被拆除为代价的,该权利系基于对原房屋物权的延伸。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当申请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权与案外人的拆迁安置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对弱势群体生存权的特殊保护原则。拆迁安置户的安置权在权利保护顺位中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权不仅源于原拆迁补偿协议的合法性,更源于公平原则和对被拆迁人基本居住权益的保障。此外,该房产在查封前已通过产权调换协议特定化,庞某某的权利具有准物权的性质。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庞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优于宋某某的普通债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庞某某享有优先取得该安置房屋的权利。

三、案件总结

本案裁判清晰划定了拆迁安置权益在执行程序中的保护红线,明确“拆迁安置房特定化后,被拆迁人享有优先取得权”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司法对民生权益的倾斜保护。

第一,拆迁安置协议的特殊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拆迁安置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合同。它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规划,对原居民房屋所有权的替代性补偿。因此,法律赋予了这种协议更强的效力,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优先于普通购房人的债权。

第二,对弱势群体生存权益的底线守护。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始终贯彻“生存权大于债权”的价值理念。拆迁户往往面临居无定所的困境,保障其获得安置房的权益,就是保障其基本生存条件。这种优先权不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而是为了弥补社会公共利益给个体带来的牺牲。

第三,安置房产的特定化与权利固化。本案中,关键在于庞某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中,已经明确了安置房的具体位置、面积和用途,使得该房产在法律上已经“特定化”。这意味着该房屋不再是开发商的一般责任财产,而是专门用于履行对庞某某补偿义务的特定物,因此不能用于清偿开发商的其他债务。

第四,厘清“优先取得权”的适用条件。法院在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同时,也明确了权利的边界。首先,拆迁安置协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原房屋必须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了安置房;最后,安置房的具体信息必须在执行查封前已经明确约定。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时,拆迁户的优先权才能得到法律的强力支持。


卓建强制执行中心介绍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中心成立于2022年5月12日,是深圳市律所第一家强制执行中心。强制执行中心是集中了本所强制执行领域专业律师的团队,专注于强制执行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有能力拒不履行的终本案件。强制执行中心在查找债务人和财产调查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大数据资源,能为客户提供找人、找物、找车、快速查封、司法拘留、执转刑、股东追责、快速司法拍卖的全流程服务,为客户解决执行难提供最佳方案,切实解决回款难问题,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强制执行中心整合资源,借助平台大数据办案,致力于打通债权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来源|王玮、杨银娜

审核|邓剑、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9 - 15
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近日,为开拓青年律师成长新路径,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积极落地“灯塔计划2.0”。创始合伙人张斌律师带来专题分享,为西安分所人才建设指明方向。 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9月6日,台盟省直第二支部召开支部全体盟员会议,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林超颖主任当选台盟浙江省直第二支部第四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 近日,经第二届河源仲裁委员会第八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潘艳律师、高级合伙人刘丰律师正式获聘为第二届河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9月1日,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联合多家单位在光明社区工作站一楼联合开展“学法于心 守法于行 公益普法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9月3日,“2026华语律师深圳行光明站”交流活动顺利举行,来自各地的华语律师同仁走进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开展参观走访与专业交流。 9月4日,光明区律师执业合规专项培训(第四场)...
2026 - 09 - 15
打赢了官司去执行,才发现公司账上根本没钱。光盯着公司没用,得往上看一层——股东认缴的出资到位了没有?没到位,能不能拉他们一起还钱?今天讲一个最高法审查的案子((2024)最高法民申4492号)。一、案例分析1、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某实业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债权人某科技公司只好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债权人发现这家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的钱却没交齐,于是申请追加黄某、张某、屈某、王某四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没出资的范围内替公司还钱。法院一开始驳回了申请,债权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路打到最高法。四名股东也喊冤,拿出出资证明、银行转账明细,说早就把钱交了。可法院一查,问题就出来了。2、股东说"钱交了",法院为什么不信,第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这四名登记股东实缴出资额全是0元;某实业公司2022年度年报也写着,黄某、王某实缴出资是0。第二,股...
2026 - 09 - 14
前言陈绮贞与钟成虎、添翼创越工作室著作权及经纪合约纠纷,是继吴青峰与林暐哲版权大战之后华语乐坛又一标志性创作者维权案件。本案横跨刑事、民事两大领域,争议同时覆盖词曲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专属授权合同、演艺经纪合约、商业秘密多重法律关系。案件核心价值在于厘清创作型艺人词曲著作权原始归属、专属授权合同终止后的母带返还义务、艺人备份母带档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侵害营业秘密,对国内音乐行业创作者与经纪公司签约、版权管理、母带保管、授权到期交接等合规体系建设具备极强参考价值。本文梳理案件完整时间线,提炼双方争议焦点、裁判思路与法律依据,研判该案对华语音乐产业的深远影响。一、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的案件始末完整时间线以下内容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2001年:陈绮贞与音乐制作人钟成虎确立恋人关系,钟成虎创办添翼创越工作室,双方形成创作、制作、经纪深度绑定模式,陈绮贞作为词曲作者,在添翼体系下陆续发行《华丽...
2026 - 09 - 14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断深入,以及内地企业跨境投资、贸易、融资和商业合作日益频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及争议解决中心,在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愈发突出。对于内地企业而言,无论是在交易文件中约定香港法院管辖,还是因交易相对方、合同履行地、资产所在地等因素而进入香港诉讼程序,都有必要对香港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基本认识。香港与内地虽然同属一个国家,但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内地民事诉讼制度与香港普通法诉讼制度在程序架构、当事人责任、证据规则、庭审模式及费用承担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影响律师的诉讼策略,也会直接影响企业在争议发生前后的文件管理、证据保存、成本评估及商业决策。本文主要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区域法院通过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展开的普通民事诉讼为观察对象,与内地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比较,并结合跨境商事争议处理的实际需要,对其中较值得关注的程序差异作一梳理...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