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6年7月1日之后,制造、贩卖、运输含替来他明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将以毒品犯罪追诉。法律适用分界清晰,但实务中仍有需要厘清的关键问题。
一、发生了什么
2026年6月17日,国家禁毒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将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16种增列物质中,替来他明与电子烟直接相关。
公告明确:地下加工厂非法制造的替来他明,被大量添加到"上头电子烟"中吸食滥用,滥用群体主要为青少年,成瘾性强,社会危害极大。
二、7月1日:法律适用的分水岭
7月1日之前——替来他明尚未列入毒品管制目录。涉替来他明"上头电子烟"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主要定罪路径,各自的定罪逻辑不同: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检典型案例:上海徐汇孙某东案,主犯判刑8年11个月,销售金额170余万元):定罪逻辑是替来他明属于非食品原料,添加后产品不合格,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即构罪。
• 妨害药品管理罪(如武汉余某柱案,销售金额约1.5万元,判刑8个月):定罪逻辑是将替来他明认定为"药品"或"药品原料",行为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构罪。
• 非法经营罪(涉及无证经营电子烟的情形):定罪逻辑是将电子烟认定为烟草专卖品,无证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即构罪。
三种罪名的定罪逻辑完全不同——伪劣产品罪看"是否添加非食品原料",妨害药品管理罪看"是否属于药品管理范畴",非法经营罪看"是否无证经营专卖品"。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反映了替来他明"非毒品但具有成瘾性"的模糊地带属性。
7月1日之后——定性统一。替来他明成为法定毒品,制造、运输、贩卖含替来他明电子烟弹的行为,构成《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从重,无销售金额上限;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依法加重处罚。个人吸食按《禁毒法》处置,容留他人吸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这意味着:7月1日起,每生产、每销售、每运输一枚含替来他明的电子烟弹,都是毒品犯罪。
三、7月1日起,哪些行为构成毒品犯罪?
替来他明正式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后,下列行为均按毒品犯罪处理:
《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这是最核心的罪名,涵盖"上头电子烟"全链条:

其他关联罪名:

行政处罚层面(《禁毒法》):
个人吸食含替来他明电子烟的——初次拘留10-15日并罚款3000元以下;多次成瘾的,责令社区戒毒3年或强制隔离戒毒2年。
特别注意:向未成年人出售,依法从重处罚。
四、排除条款:什么不属于毒品犯罪
公告的排除条款只有一个,但有边界:
"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替来他明的兽用麻醉药品除外。"
排除的是:合规兽用盐酸替来他明注射液(带追溯二维码、专供犬猫手术),按《兽药管理条例》管理,仅限兽医凭处方使用,全网禁止线上销售。
不在此排除范围内的情形:
• 从兽药中提取、提纯替来他明供人雾化吸食的——违法,7月1日后按毒品犯罪处理;
• 无资质地下作坊生产、合成的替来他明粉末或原液——直接认定为毒品;
• 倒卖、提取兽药替来他明供他人使用的——违法,按共犯处理。
简言之,排除的是合法兽药制剂本身,不是替来他明这个物质。任何脱离兽用合法用途的替来他明,7月1日后都是毒品。
本文作者

阳成勇律师
专业领域:电子烟及跨境电商法律合规、涉烟涉税刑事辩护。

(卓建律师名片)
来 源|阳成勇
审核|杨建州、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