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被执行人配偶请求排除执行共有房产的执行异议问题(强制执行小讲堂第126期)

日期: 2026-06-25
瀏覽次數: 551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房被法院查封拍卖,配偶提出执行异议能保住房子吗?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甲系朋友关系,被执行人冯某甲与冯某乙系亲属关系。2017年6月27日,赵某某借给冯某甲50万元,由冯某甲出具借条,并以冯某甲位于×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因冯某甲、冯某乙未能还款,赵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冯某甲名下的涉案房屋。案外人胡某某系冯某甲的配偶,胡某某得知房屋被查封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与冯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本人并非被执行人,请求终止对(2020)京0106民初23869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胡某某的案外人异议请求。胡某某不服,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胡某某提交了购买直管公有住宅楼房职工工龄调查表、购买公有住房申请等证据,证明购买涉案房屋使用了冯某甲和胡某某二人的工龄。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06民初136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胡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涉案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中的50%归胡某某所有。(2024)京0106执异426号执行裁定书于该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其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涉案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享有共有权并要求排除执行,是否应予支持。

在审理胡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过程中,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应属合法有效。案外人胡某某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其与配偶冯某甲所有,要求排除执行。但胡某某对涉案房屋主张的权利,并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足以对抗申请执行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担保物权的特殊情形,因此,胡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足以对抗赵某某对案涉房屋依法享有的担保物权,亦无法阻却本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案涉房屋登记在冯某甲名下,冯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据此对案涉房屋采取执行措施。胡某某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与冯某甲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胡某某并未办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如胡某某认为涉案房屋系其与冯某甲的共有财产,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者另行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加以主张,但是无法对抗本院的执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据此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胡某某的异议请求。

在审理胡某某案外人异议之诉过程中,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冯某甲个人名下,但系胡某某与冯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胡某某对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要求确认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冯某甲对此表示认可,上述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赵某某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冯某甲与胡某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冯某甲、胡某某的个人生活情况,本院认定该笔债务应系冯某甲的个人债务,胡某某对该笔债务无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现胡某某主张不得对涉案房屋拍卖所得的50%价款予以执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胡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二、涉案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中的50%归胡某某所有,不得对该部分价款予以执行。

三、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了执行程序中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夫妻内部财产约定的效力边界。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执行异议的审查应坚持“外观主义”原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作为判断权属的首要依据。虽然涉案房屋系婚后购置,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已依法公示的外部物权效力。在不动产登记簿明确记载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冯某甲一人,且无共有人记载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基于对公示信息的信赖主张执行,应当予以保护。配偶一方仅以婚姻关系或潜在共有权为由,不足以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作为理性的民事主体,配偶对于重大财产的权属状态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明知房屋仅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且被用于设立抵押的情况下,若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或提出异议登记,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任。由此产生的风险,即在执行程序中无法直接排除对登记名义人财产的执行,应由共有人自行承担。这种认定并非否定夫妻共有的实体权利,而是强调在涉及交易安全与债权实现的执行领域,必须优先维护物权公示的严肃性与确定性,防止案外人滥用内部约定阻碍执行效率。

最后,本案明确了“先执行、后析产”的处置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范式。对于难以物理分割的不动产,法院无需因存在潜在的共有关系而中止对整个财产的执行程序。案外人胡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共有份额,本质上是一种针对变价款的分配请求权,而非对物本身的排他性支配权。其合法权益的正确救济路径是:在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等变价处理后,针对成交价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通过执行分配程序或在提起的代位析产诉讼中主张其应有的部分。这一裁判思路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债权的顺利实现,又通过价款分配环节实质性地兼顾了共有人的财产权益,实现了执行效率与实体公正的有机平衡。

卓建强制执行中心介绍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中心成立于2022年5月12日,是深圳市律所第一家强制执行中心。强制执行中心是集中了本所强制执行领域专业律师的团队,专注于强制执行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有能力拒不履行的终本案件。强制执行中心在查找债务人和财产调查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大数据资源,能为客户提供找人、找物、找车、快速查封、司法拘留、执转刑、股东追责、快速司法拍卖的全流程服务,为客户解决执行难提供最佳方案,切实解决回款难问题,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强制执行中心整合资源,借助平台大数据办案,致力于打通债权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来源|王玮、杨云霞

审核|邓剑、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9 - 24
引言2026年8月22日至23日,CPG08展会在广东佛山潭州国际会展中心火热举行。官方数据统计,两天累计入场人次超过13.5万,为佛山文旅、景点、商圈、餐饮以及各项服务业带来了积极的反馈与影响。CP展,是国内最大的动漫文化创作交流展COMICUP的简称,它也是同人创作者线下交流同人作品和同人制品,彼此获得情感共鸣的重要展会。随着同人创作的发展和商业资本的入场,展会及相关同人作品、同人制品的规模和影响力迅速膨胀。然而,除了同人创作者们为爱发电的初衷,展会及相关制品不可避免地受到商业资本、企业赞助、官方规范等各方面的影响。在看到动漫文化创作交流展会为文旅、社会消费、文化环境带来积极影响和经济赋能的同时,我们不得不重视近年来同样因为同人艺术创作和自由产出而引发的各种社会争议与法律风险。 一、同人作品、同人制品的概念“同人”,意为“志同道合之人”,现代同人文化是指创作者基于共同兴趣进行的非商业性...
2026 - 09 - 24
引言:世纪海难与单船SPV模式的全球拷问2024年3月26日凌晨,悬挂新加坡旗、由HD Hyundai Heavy Industries建造、Grace Ocean Private Limited 所有、Synergy Marine Group 管理、受租于马士基(Maersk)的 集装箱船“达利”轮(M/V Dali)在驶离美国巴尔的摩港时发生两次突发性断电,导致推进系统故障,失控撞击弗朗西斯·斯科特·基大桥(Francis Scott Key Bridge),导致桥梁主体坍塌、港口航道瘫痪数月,并造成6名施工人员遇难。根据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 NTSB)调查认定,本次断电系船舶建造期间安装的一根信号线产生松动所导致。据美国司法部、马里兰州政府及保险业界的综合测算,该案包含桥梁重建、航道清理...
2026 - 09 - 24
被执行人名下没钱,配偶名下的股权能不能执行?——财产性权益与股权本身的边界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往往将财产登记在配偶名下,股权更是常见选择: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公司股权,形式上与被执行人无关,却又承载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当被执行人负有个人债务时,配偶名下的股权能否强制执行?配偶能否以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排除执行?本期结合一起执行异议案,梳理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处理规则。一、案情简介1997年,吕某与俞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成立两家公司,其中A公司俞某持股100%,吕某担任公司监事;B公司俞某持股25.08%,A公司持股74.92%,吕某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吕某多次向张某借款。2019年,张某就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吕某、俞某。一审法院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吕某个人归还借款230万元及利息,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案件生效后,吕某未履...
2026 - 09 - 24
9月18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植锋律师以广东涉外领军律师和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的身份受邀出席“调解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深惠跨区域协同联调机制”启动仪式,并在专题授课环节作主题分享。该活动经深圳市司法局、惠州市司法局指导,由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主办,惠州市惠阳区司法局、龙岗区坪地街道办、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合办,深圳市星龙商事调解中心协办,在龙岗区企业国际化服务基地正式举行。深圳市司法局、惠州市司法局、龙岗区司法局、惠阳区司法局、坪地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六方代表签署《关于联合推进跨区人民调解高质量发展的合作协议》,并共同为深惠跨界调解工作室揭牌。专题授课环节,陈植锋律师进行了《涉外电子制造服务合同风险及跨境贸易合同调解实务》主题分享。陈植锋律师以一起索赔总额远超订单金额的跨境电子制造纠纷案例为引入,提醒在场企业,跨境制造纠纷往往不是单纯的质量问题,而是标准、变更、验收、因果关系...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