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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LNG国际贸易购销协议违约争议裁判逻辑与风险防控——以 Venture Global系列ICC仲裁案为核心展开

日期: 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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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 ,LNG)产业重资产、长周期、产能刚性、储运成本高昂的行业特征,长期购销协议(Sales and Purchase Agreement ,SPA)是跨境能源贸易的核心履约载体,全球行业实践普遍形成适用英美普通法惯例,照付不议、油价挂钩定价、商业运营启动日(Commercial Operation Date ,COD)、不可抗力、合理审慎运营商标准构成 SPA 权利义务分配的核心规则。2022—2025年美国 Venture Global(下称 VG)系列 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国际仲裁案件,因俄乌冲突引发全球 LNG 现货价格暴涨爆发批量买方索赔,壳牌仲裁案全部驳回买方17亿美元索赔、BP 仲裁案认定卖方根本性违约、中石化与 VG 最终达成和解,形成极具反差的 “同案不同判” 裁判结果。本文以 VG 系列仲裁案事实梳理、裁判分歧拆解为切入点,逐层剖析英美法系下 LNG SPA 合同解释规则、COD 条款效力边界、不可抗力举证标准、照付不议法律定性、气源分配义务等核心商事法律问题,结合我国能源企业跨境采购实务困境,系统性构建缔约、履约、争议处置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为国内油气企业跨境 LNG 长约交易、国际仲裁应对提供体系化法律参考。

一、Venture Global 系列 ICC 仲裁案基础事实与差异化裁判结果

2022年俄乌地缘冲突重塑全球天然气供需格局,欧洲市场 LNG 现货价格大幅飙升,美国VG新建液化产能进入项目调试周期,壳牌、BP、中石化联合石化等多家签订长期 SPA 的国际能源买方,均指控 VG 恶意延迟宣告 COD、以设备故障为名规避长约交付义务,将计划供给长协客户的 LNG 批量转售现货市场攫取超额价差,由此引发总索赔金额近 59 亿美元的系列 ICC 国际仲裁。

注:因为仲裁具有私密性,笔者并未看到全部完整裁决书,以下内容根据公开信息整理。

(一)中石化联合石化诉 VG 仲裁案:纠纷和解结案

中石化联合石化于 2021 年与VG 签署三年期 LNG 照付不议SPA,合同约定 VG 每年向中方交付固定年度合同气量(Annual Contract Quantity,ACQ)。2022 年起 VG以液化装置 HRSG 换热设备故障、项目未完成调试为由持续削减长协供气,同期对外出售超 400 船现货LNG,现货套利收益测算达 180 亿美元。中石化联合石化基于卖方选择性履约行为提起 ICC仲裁,索赔金额约 2 亿美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未等待仲裁庭出具终局裁决,经多轮商业谈判达成整体和解协议,仲裁程序终止,未形成具备示范效力的书面裁决。

本案和解逻辑具备行业典型性:其一,案涉 SPA 期限较短,涉诉标的额相较于壳牌、BP 百亿级索赔体量更小,仲裁程序时间、律师费、专家证人成本与预期胜诉收益不匹配;其二,中方企业长期依赖美国 LNG 气源供给,持续对抗式仲裁将损害长期气源合作关系;其三,跨境英美法仲裁举证门槛极高,中方需完整收集 VG 设备运行、现货外销、监管审批全套外文证据,证据链构建成本巨大,商业和解成为综合成本最优的处置路径。

(二)壳牌诉 VG ICC 仲裁案(2025 年 8 月终局裁决):全部驳回买方 17 亿美元索赔

壳牌核心诉讼主张包含两项:一是 VG 人为拖延项目 COD 宣告,虚构设备故障构成不可抗力,恶意规避照付不议项下交付义务;二是卖方擅自将长协配额 LNG 对外现货销售,利用现货与长协价差牟利,构成根本性违约,请求仲裁庭判令 VG 赔偿全部价差损失、履约迟延损失合计 17 亿美元。

VG 抗辩逻辑依托案涉 SPA 书面条款展开:第一,合同明确设置项目调试期 “替代交付”“调试货物自由外销” 条款,卖方有权将调试阶段产出 LNG 投放现货市场,转售行为属于合同明示授权范围;第二,HRSG 设备故障属于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情形,SPA 仅要求卖方单方出具故障书面声明即可触发气量减免,无需第三方机构核验;第三,COD 定义条款采用模糊化表述,赋予 VG 单方判断项目调试完成、宣告商业运营启动的自由裁量权。

仲裁庭完全采纳卖方抗辩意见,驳回壳牌全部索赔请求,核心裁判观点严格遵循英美普通法传统文义解释规则:

书面合同文本具备最高效力,案涉 SPA 条款清晰无歧义,调试期现货外销、单方认定不可抗力、COD 自主判定均为双方签约时明确约定的权利,仲裁庭不得突破书面合同引入公平、诚信原则调整当事人合意;

现货与长协价格波动属于可预见商业风险,市场上行产生的价差利益归属,已通过合同条款预先分配,买方不得基于市场行情变化事后主张权利救济;

若仲裁庭随意否定明确书面合同约定,将动摇全球 LNG 重资产项目投融资底层逻辑,能源项目资本方、出口方将丧失交易预期,损害整个跨境 LNG 产业链交易稳定性。

(三)BP 诉 VG ICC 仲裁案(2025 年 10 月终局裁决):认定 VG 构成根本性违约

BP 仲裁请求与壳牌基础事实高度重合,同样主张 VG 恶意延迟 COD、以设备故障为借口优先供给现货市场,但仲裁庭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判结论,认定 VG 构成根本性违约,支持买方核心索赔主张。BP 核心举证体系形成完整闭环:一是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官方审批文件证实 2022 年年中 VG 液化装置已满足稳定商业化供气全部技术标准;二是项目运行日志、船期交付公告、现货销售台账证明 VG 具备足额产能供给长协客户,却持续向现货市场倾斜气源;三是 VG 无法提供第三方独立机构出具的 HRSG 设备故障检测报告,不可抗力抗辩缺乏客观技术证据支撑。

仲裁庭突破纯粹文义解释局限,兼顾行业交易实质公平作出裁判,核心理由分为四层:

BP 签署的 SPA 对 COD 设置全部量化技术指标、法定完成时限、第三方独立核验机制,不存在卖方单方解释空间,VG 无客观技术依据延迟 COD 宣告,违反合同明确约定;

合同单独增设 “合理审慎运营商” 独立履约义务,明确约定长期 SPA 客户气源分配优先级高于现货贸易,VG 仅以短期现货利润作为气源分配唯一标准,违背合同明示义务与 LNG 行业通用运营准则;

案涉 SPA 对不可抗力设置严苛举证标准,设备故障、运营障碍必须附具第三方权威机构验证报告,卖方单方出具的故障声明不具备免责效力,VG 不可抗力抗辩举证不能,无法豁免交付义务;

裁判考量 2023 年欧洲能源危机宏观市场背景,长期 LNG 买方基于长协产生稳定供气合理预期,卖方选择性履约、借市场行情套利的行为违背商事交易基本诚信,应当予以否定性法律评价。

(四) “同案不同判” 的核心区分根源

基于已知的公开信息显示,壳牌、BP 两案交易背景、违约事实高度近似,裁判结果完全对立,本质并非仲裁庭自由裁量差异,而是两份 SPA 文本条款精细化程度、权利义务分配规则存在根本性差异,四大核心条款直接决定仲裁胜负走向:

COD 条款设计差异:壳牌 SPA 模糊定义 COD,授予卖方宽泛单方裁量权;BP SPA 量化 COD 全部技术参数、完成时限、第三方核验主体,彻底压缩卖方自主解释空间;

“合理审慎运营商” 义务设置差异:BP SPA 将该标准作为独立、可强制执行的合同义务单独列明,直接约束气源分配行为;壳牌 SPA 仅零散设置通用运营条款,无独立审慎运营约束;

不可抗力举证规则差异:壳牌 SPA 允许卖方单方故障声明即触发免责;BP SPA 强制要求第三方技术报告作为不可抗力成立前置要件;

气源分配优先级规则差异:BP SPA 明文约定长协客户气源供给优先于现货;壳牌 SPA 未设置优先级,授权卖方自主调配全部液化产出。

二、基于 VG 系列仲裁案衍生的 LNG 跨境 SPA 核心法律规则深度研判

VG 系列仲裁裁决集中暴露英美普通法框架下 LNG 长期购销协议的法律适用边界,结合 LNG 产业产能刚性、储存成本极高、长周期重资产的特殊行业属性,可提炼照付不议、COD、不可抗力、合同解释、法律适用五大核心法律争议的裁判逻辑,同时对比我国《民法典》合同规则,厘清中外司法与仲裁尺度差异。

(一)英美法文义解释优先原则对 LNG 合同裁判的决定性作用

英美普通法系合同解释奉行严格 “文义优先” 规则,区分表面合同文本与当事人主观商业预期,仅在条款存在客观歧义时,方可引入行业惯例、交易背景辅助解释;若书面条款表述清晰、无模糊空间,仲裁庭不得基于实质公平、事后市场变化调整当事人合意,壳牌案即为该规则典型适用样本。

该规则形成具备深厚产业基础:LNG 液化工厂、接收站单项目投资数百亿美元,资本方依赖标准化书面 SPA 锁定长期现金流,若仲裁庭随意突破合同字面约定,金融机构将大幅提高 LNG 项目融资门槛,推高全产业链投资成本。与之相对,我国《民法典》合同编采用 “文义解释 + 体系解释 + 诚信解释” 复合解释体系,即便合同条款字面清晰,若履行行为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损害一方重大利益,人民法院可基于诚信原则调整双方权利义务,中外解释规则差异直接导致同类纠纷裁判尺度分化。

(二)商业运营启动(Commercial Operation Date, COD)条款的法律属性与违约认定标准

COD 是 LNG SPA 核心条款,法律上产生四重效力:一是项目建设调试阶段终止,正式进入商业化履约周期;二是买方照付不议全额付款义务生效;三是卖方承担稳定、足额交付气源的严格合同责任;四是项目产能、气量核算基准正式确立。

从 VG 两案裁判对比可见,COD 违约认定的核心举证标准分为两层:第一,合同是否量化 COD 触发的客观技术指标;第二,卖方延迟宣告 COD 是否具备第三方客观技术障碍证据。若合同仅模糊约定 “卖方自行判断项目可商业化运营”,卖方单纯基于商业利益延迟 COD,不构成违约;若合同明确量化技术标准、第三方核验义务,卖方无客观故障证据人为拖延 COD,直接构成根本性违约。实践中大量境外卖方提供的格式 SPA 普遍弱化 COD 量化标准、扩张卖方单方裁量权,是国内买方跨境签约首要法律风险点。

(三)“合理审慎运营商” 标准的独立履约价值

“合理审慎运营商” 是 LNG 行业专属商事履约标准,区别于普通买卖合同出卖人基本交付义务,专门约束 LNG 液化厂卖方气源调配、设备运维、产能规划行为。该标准能否作为独立裁判依据,完全取决于是否单独写入 SPA 核心条款:仅在合同明文增设该义务时,仲裁庭方可审查卖方气源分配、设备运维是否符合行业审慎经营标准;若仅存在通用兜底条款,仲裁庭不会主动援引该行业惯例约束卖方行为。

BP 案中仲裁庭正是基于该独立条款,否定 VG 优先供给现货的套利行为,确立 “长协客户供气优先” 的行业裁判导向;壳牌案无对应独立条款,仲裁庭无法援引审慎运营标准干预卖方现货外销行为,凸显该条款的不可替代的风控价值。

(四)不可抗力与合同落空的英美法适用边界及举证规则

英美法系无成文法层面统一的 “不可抗力” 制度,对应履行障碍救济规则为合同落空(Frustration),适用门槛极高,仅当合同履行基础完全灭失、履行客观彻底不能时方可触发,单纯市场价格波动、企业经营亏损绝对不构成合同落空事由。实务中 LNG SPA 项下不可抗力属于当事人意定扩张条款,权利边界完全由合同文本约定,仲裁庭严格按照合同举证标准审查免责主张:

宽松举证规则(壳牌 SPA 模式):卖方单方出具故障说明即可主张气量减免,买方举证反驳难度极大;

严格举证规则(BP SPA 模式):设备故障、运营障碍必须配套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监管机构书面文件,无客观证据支撑的单方免责主张直接不予采信。

同时需区分产业连锁风险:上游液化厂产能刚性、下游接收站储存限制,上下游风险高度联动,买方不得以自身下游用气需求下滑、国内终端气价限价政策为由,援引不可抗力减免照付不议付款义务,中海油与道达尔历史纠纷中,仲裁庭即认定国内市场需求下行属于买方自身商业风险,不构成上游 SPA 项下不可抗力。

(五)照付不议(Take Or Pay)条款:产能刚性下的履约担保与违约金定性

照付不议条款是LNG合同的核心,由于LNG的行业特点,卖方供应的LNG 是在本方开采出天然气后,将其输送到本方的液化厂进行液化而产生的。因为卖方液化厂中的生产能力有最高限和保证开工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其供应的LNG 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满足开动生产线的经济要求;而生产线一旦开动,其产生能力是持续稳定的,只能按设计产量每年几百万吨进行生产,无法自如地调节,对中游气化的或者液态分销的买方来说,其接收LNG的能力一样存在限制。因为 LNG 的物质特性决定了其储存比较困难,接收站必须建造专门的全容式低温储罐(Full Containment Tank)来储存。LNG 行业通常所使用的 16万立方米的储罐造价高昂,决定了下游买方必须提供具体的确定的接收能力。因此,由于上游液化工厂的特殊要求,导致产业链中中游输配以及气化,下游的供气都得同时依赖于合同的数量,这个年合同量(Annual Contract Quantity,以下简称 ACQ)通常是长期固定的,由于合同标的数量的长期确定性,引出了一个照付不议(Take Or Pay)条款的概念,在LNG领域内,照付不议指就合同期内的任一合同年而言,卖方应销售并在交气点交付且买方应提取按照本协议中规定的方式计算出的该合同年的照付不议量(作为年度报告的一部分),买方并应付款,即使未提取也应按该照付不议量向卖方付款。

英美法系仲裁视角:照付不议应付金额视为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赔偿金,严格遵循合同字面约定,仅在合同落空、不可抗力情形下允许调整年度气量义务;市场价格下行、买方经营亏损不构成免除付款义务的合法理由。

我国司法裁判尺度:法院认可照付不议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将应付金额认定为违约金,适用《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法院以卖方实际损失为核心,结合合同履行程度、过错、预期收益综合裁量,若约定金额超出实际损失 30%,可依法调低,惩罚性高额照付不议款项难以全额获得支持。

该定性差异形成跨境交易双重风险:中方买方在境外仲裁中无法援引国内违约金调整规则减免付款义务,在国内分销合同中又面临法院调低下游照付不议回款的可能,形成成本倒挂、双向亏损的法律困境。

(六)LNG 跨境 SPA 法律适用惯例的现实约束

LNG 项目是国际能源贸易,因此一系列依托于LNG产业链合同的根本核心是上游SPA,SPA 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国际贸易合同,只不过标的物是 LNG 这种较特殊的商品,因而就有了一定的特殊性。作为国际贸易合同,买卖双方处于不同国家,必然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由于 LNG 产业最早的参与者是如 BP, Shell 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石油公司,合同适用英美法成为自然的选择。同时,LNG 出口国如马来西亚、文莱、澳大利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等国也是普通法系的成员,因而 SPA 适用英美法成为 LNG 的行业惯例。而基于历史的原因,绝大多数的 SPA 都确定适用英美法中的英国法(英格兰及威尔士法)或美国纽约州法,不知道道达尔与中海油的这份SPA是否也约定适用英国法律,但是如果行业惯例如此的话,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轻易打破商业惯例。

(七)油价挂钩价格公式条款:长约成本锁定与市场价格错配风险

作为合同的核心,合同价格必然是核心,目前世界各国的SPA合同的价格大多采用多种价格函数公式,计算浮动价格,中国及其他亚太地区大多以与日本原油期货一揽子价格(JCC)挂钩的价格公式,而日本原油期货价格则基本与布伦特原油和WTI原油指数挂钩。

 举例说明:

 P=α+β×JCCn+S

其中 P为 LNG 的价格,单位是美元/MMBtu;α是常数,通常是各种非原油价格因素的体现,主要是卖方的液化成本。这一常数也需要双方谈判进行确定;β 被称为斜率(Slope),也称为单位换算常数,就是将美元/桶换算为美分/MMBtu,一般指开采成本,这个常数需要买卖双方谈判来确定;S 是当油价过高或过低时的曲线部分,即在价格公式中对挂钩的原油价格做出限定,规定最高价(Ceiling)和最低价(Floor),JCC 在此范围之内波动。

该价格公式看似浮动,且与油价挂钩,但是由于当年油价高居不下的时候签署的合同的Slope通常很高,且S的曲线部分也只是考虑到极端情况下的调整,因此这个价格其实浮动空间并不是很大,可以说这个SPA的长期协议价格终究偏贵。由于LNG企业的下游客户大多数是发电企业,因此电力需求将是判断未来市场走势的一个信号灯,在严重的新冠疫情情形下,已经有权威的专家分析,2020年中国电力需求增长率将从此前预期的4.1%降至3.1%,电力需求将减少73太瓦时(TWh); 而在温和疫情情形下,预计今年电力需求增幅将降至3.8%。与此对比, 2019年,中国电力需求增幅为4.5%,因为供电需求下滑,势必导致发电企业无法消耗过多的LNG,因此作为LNG产业链的中游的中海油,在斜率最高的时机签署了长期协议,中海油从长期交易中进口了昂贵的液化天然气,但是由于我国政策监管原因,下游销售的气价往往采取限价的政府指导价,不允许中海油将进口成本转嫁给下游客户,而如今销售状况不佳,而需要支付的价格却高居不下,亏损缺口逐渐严重,为了及时止损,就需要善于利用合同中的条款。

三、我国能源企业跨境 LNG 长约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

结合 VG 系列仲裁案暴露的条款漏洞、裁判规则、中外法律冲突,从缔约磋商、履约管理、争议处置三个阶段,分层搭建适配国内企业跨境采购实务的风控体系,规避卖方选择性履约、虚构不可抗力、模糊 COD 条款等核心法律风险。

(一)缔约磋商阶段:精细化定制 SPA 核心条款,压缩卖方单方裁量空间

缔约是防控跨境 LNG 法律风险的源头,境外卖方提供的格式文本普遍倾斜保护卖方利益,国内企业需针对性修改四大核心条款,消除模糊表述、建立客观核验标准:

COD 条款标准化量化改造:完整列明 COD 触发全部技术指标、装置稳定运行最低时长、监管审批要件,明确第三方独立能源检测机构作为唯一核验主体,禁止卖方单方自行判定 COD 完成时间;增设延迟 COD 违约赔偿条款,约定卖方无客观技术依据拖延 COD 的价差损失、仓储损失计算标准。

强制嵌入独立 “合理审慎运营商” 义务:将该标准作为独立可执行条款写入合同,明文约定长期 SPA 客户气源分配优先级高于现货、短期贸易;限定项目调试期现货外销最大气量比例,超出限额的现货销售行为直接构成违约,赋予买方主张价差赔偿的权利。

重构不可抗力举证规则:删除 “卖方单方故障声明即可免责” 条款,统一约定设备故障、运营障碍、产能缩减等不可抗力事由,必须附具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口国能源监管机构出具的正式书面报告,无客观证据支撑的免责主张不产生气量减免效力;区分买方下游需求下滑、国内价格管制等情形,明确该类事项不属于上游 SPA 项下不可抗力,不得作为拒付、少付货款依据。

平衡照付不议条款风险:兼顾英美法刚性履约规则与我国违约金调整制度,增设极端市场下行配套缓冲机制,约定连续多年下游用气需求不可逆萎缩、终端价格长期倒挂时,可启动年度合同气量(ACQ)调减、补提气量宽限期条款;同时明确卖方产能闲置、转售现货情形下,买方照付不议付款义务同步相应减免,对冲单边履约担保风险。

(二)履约管理阶段:建立全链条证据留存台账,固定卖方违约客观证据

英美法仲裁严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证明标准,VG 系列案件中 BP 胜诉、壳牌败诉的关键差异即在于证据完整度,国内企业需搭建常态化履约证据管理体系,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

卖方运营行为证据归集:持续收集液化装置运行公告、FERC 等监管机构审批文件、设备检测报告、LNG 船舶现货销售公告、船期交付台账,完整留存卖方气源分配、现货外销的客观记录;针对卖方主张的设备故障,同步发函要求提供第三方核验报告,留存书面催告函、往来邮件公证文件。

自身履约能力证据归档:整理国内接收站仓储容量、气化运行数据、下游城市燃气、电厂长期采购合同、电力行业需求报告、国内终端气价政府限价文件;若后续需援引需求萎缩协商气量调整,全套下游需求数据可作为谈判支撑材料。

书面履约沟通留痕:所有 COD 延迟、供气不足、现货套利相关异议,均采用英文正式函件、加密邮件送达,避免口头沟通;针对卖方单方免责声明,书面明确提出证据异议,固定卖方举证不能的事实。

四、结语

Venture Global系列 ICC仲裁案形成的 “同案不同判” 裁判结果,清晰印证合同文本精细化程度是决定跨境 LNG SPA争议胜负的核心变量,市场行情、举证能力仅为次要影响因素。LNG跨境长期购销协议本质是重资产能源项目的风险分配工具,英美普通法文义解释、严苛合同落空适用、照付不议刚性履约规则构成行业底层法律框架。我国能源企业尽量不要被动全盘接受境外卖方提供的标准化格式合同,需在尊重英美法行业惯例的基础上,通过COD量化、独立审慎运营义务、严格不可抗力举证、气源优先级等条款精细化改造,平衡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同步搭建全流程履约证据管理体系,精准识别卖方延迟COD、虚构设备故障、现货套利等典型违约风险;在争议处置环节区分合同条款质量,理性选择和解或仲裁路径,打通跨境签约、国内分销两端法律风险闭环,实现LNG 进口业务商业收益与法律风险的双向均衡。

 

国际仲裁研究中心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国际仲裁研究中心于2026年正式挂牌成立,是卓建聚焦国际仲裁领域、推动仲裁理论与实践创新的专业研究平台。研究中心依托卓建深厚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积淀,汇聚具备国际视野、丰富实务经验和多语种能力的专业律师团队,立足深圳、面向全国、链接全球,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区位优势与政策红利,积极响应共建 “一带一路” 倡议及企业“走出去”战略,为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专业智力支持与实务解决方案。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Z世代虚拟世界分身:虚拟数字人相关合规风险分析

丁涛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文化传媒娱乐体育、公司商事纠纷、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 。

卓建专业|由古龙经典作品《武林外史》被改编成短剧说起:著作权人去世后的作品保护与IP价值商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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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丁涛

审核|王娟、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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