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股东,股东用对公司的债权抵出资有效吗?做执行案件的律师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公司欠了外债还不上,债权人追加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却拿出一堆转账记录和股东会决议,说自己早就通过 "债转股" 把出资缴足了 —— 公司经营期间我垫了几百万,这不就是出资吗?
股东能不能用自己对公司的债权,直接抵销欠缴的出资义务?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横跨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三大领域。今天我们结合北京法院的一则典型案例,把这件事讲透。
一、真实案例:股东拿债权抵出资,法院不认
北京某科技公司欠建材公司 38 万余元货款,官司打赢后公司没钱执行,建材公司便起诉股东马某、李某泽,要求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马某辩称自己早已实缴到位:除了直接转的 61.75 万元 "投资款",自己还长期为公司垫付资金、代付工资房租,公司欠他的钱远不止认缴的 165 万元。2018 年 4 月,公司还开了临时股东会,一致通过决议:将公司欠马某的 103.25 万元借款转为出资,至此出资全部实缴。
听起来合情合理?但两级法院都没支持。
法院查明了几个关键事实:
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已经有债权人起诉该公司;公司有多起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公司曾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后又撤回;这份债转股的股东会决议没有修改备案章程,也没在工商部门登记。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仍需在未出资 103.25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为什么 "债权抵出资" 被法院否定?
很多股东想不通:我确实给公司花了钱,公司也确实欠我钱,两边都是钱,为什么不能抵?
答案是:出资义务不是普通债务,它有法定的资本担保功能。简单说,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偿债的 "信用底线",债权人正是基于这份公示的资本信赖才与公司交易。如果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股东再拿一笔本来就可能收不回来的债权,冲抵自己本该真金白银缴纳的出资,本质上是让股东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严重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法院的裁判逻辑可以归纳为三层:
第一,从合同法角度,抵销要求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 当公司已经没钱还债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本质上是 "坏账",清偿率很低;而出资义务是必须全额缴纳的法定义务。一个大概率收不回来的债权,不能等额抵销一个必须足额履行的出资义务。
第二,从公司法角度,资本充实是基本原则。 公司资本是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法律严格限制非货币出资、禁止抽逃出资。如果公司丧失清偿能力后还允许 "债权抵出资",等于变相减少公司责任财产,掏空资本。
第三,从破产法角度,禁止偏颇清偿。 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不得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欠缴的出资。举重以明轻,公司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执行不能时,同样不能允许股东通过抵销获得优先受偿地位。
本案中,科技公司已经出现多起终本案件,还申请过破产,明显不具备充足清偿能力。此时马某再用债权抵销出资,等于把自己的 "坏账" 变成了 "实缴出资",买单的却是外部债权人,法院当然不会支持。
三、合法的 "债权抵出资",要满足三个条件
当然,不是所有债权抵出资都无效。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明确将 "债权" 列为合法的出资方式。股东要想用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程序合规:股东会决议 + 修改章程
债权抵出资本质是将出资方式由货币出资变更为债权出资,属于出资方式的重大变更。必须召开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出资方式为 "债权",并确认实缴金额。
只签个协议、开个股东会不够,必须落实到公司章程层面。本案中马某虽然有股东会决议,但备案的公司章程里依然写着出资方式为 "货币",形式上就不达标。
2. 实质前提:公司有充足清偿能力
这是最核心、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公司资能抵债时,债权抵出资是正常的商业安排;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抵出资就是损害债权人的偏颇行为。
判断标准很明确:作出债转股决议时,公司是否有能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如果当时已有大额债务逾期、被起诉、被执行,甚至濒临破产,这个时间点做的债权抵出资,大概率会被法院否定。
3. 公示公信:工商备案 + 信息公示
出资信息是对债权人的公示信赖基础。修改出资方式和实缴金额后,必须将新章程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实公示。
没有公示的债转股,对外不产生对抗效力。债权人基于公示信息主张股东未出资,股东不能以内部决议对抗善意债权人。
四、李阅桐律师给债权人和股东的实务建议
对债权人而言:执行中遇到股东主张 "债转股" 已实缴,不要轻易认可,重点核查三点:一是决议作出时间是否在公司债务爆发之后;二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是否已作相应变更;三是债权本身是否真实、有无完整财务凭证。只要公司当时已出现清偿困难,就可以大胆主张该抵销行为无效。
对股东而言:不要以为给公司垫钱就等于出资,更不要在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后才补做 "债转股" 决议。如果确有债权转出资的需求,务必在公司经营正常、资能抵债时完成:走正规股东会程序、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备案、做好财务处理,保留完整的时间证据链。
结语
债权抵出资不是股东逃避出资义务的 "后门"。它的合法边界很清晰:公司健康时可以灵活安排,公司遇险后不能自作主张。 注册资本既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屏障,也是对债权人的承诺。试图在公司资不抵债时用债权 "冲抵" 出资,最终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该承担的责任一分也少不了。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