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终本执行不到钱?如何执行股东?做执行的律师都懂一个痛:官司赢了,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了一圈,公司账户空空如也,厂房设备早就转移了,最后只能拿到一张 "终本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拿着胜诉判决,却像拿着一张空头支票。
但很多人不知道:公司没钱,不等于案子就彻底黄了。 终本之后,恰恰是我们撕开 "公司有限责任" 面纱、向股东个人追责的开始。今天就聊透一个核心路径:抽逃出资追责。
一、先搞懂:什么是 "终本"?终本了为什么还能找股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不是案子销案,更不是债务消灭。它只是法院因为暂时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先按下暂停键。一旦发现财产线索,随时可以恢复执行。
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原则上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 这是公司法的基石。但这条规则有个大前提:股东得老老实实把出资缴到位,而且不能偷偷把钱再抽回去。
如果股东把钱投进去又想方设法 "拿回来",本质上等于没出资,公司的偿债能力就成了空架子。这时候法律就允许债权人穿透公司这层 "壳",直接让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 ——抽逃出资责任。
二、抽逃出资的 4 种典型情形,实务中最常见
很多人以为 "抽逃出资" 就是股东直接把钱转走这么简单。实务中,花样多着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下四种情形都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
1.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说白了就是 "假分红"。公司明明没赚钱,甚至还在亏损,股东却通过做假账虚增利润,然后以 "分红" 的名义把钱分掉。这种操作表面合法,实质就是把出资变相拿回去。
追责要点:申请调取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对比利润分配方案与实际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利润造假,分红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抽逃。
2.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这是最常见的套路。股东让公司和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签一份假合同,比如 "咨询服务协议"" 采购合同 ",然后公司把钱" 付 " 过去,实际上根本没有真实交易。钱绕了一圈,又回到股东口袋里。
追责要点:查资金流向、查合同背景、查交易真实性。如果没有对应的货物交付、服务成果,资金又最终流向股东或其关联方,基本可以锁定抽逃。
3.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和上一种有点像,但更隐蔽。比如股东控制的 A 公司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股东控制的 B 公司买东西;或者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把公司资产卖给关联方。差价部分,本质上就是被股东 "抽" 走了。
追责要点:对比市场公允价格,看交易是否明显不公平、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本身不违法,但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就是抽逃出资的温床。
4.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这是兜底条款。实务中常见的还有:
出资验资后马上转回股东个人账户
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终由公司买单
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金不还,且无合理理由
判断标准就一条:股东有没有在没有合法对价、没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把公司的钱变相拿回自己兜里。
三、重点来了:协助抽逃的董监高,也要一起担责
很多债权人盯着股东不放,却忽略了另一群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叫 "协助"?实务中认定标准很宽:
财务总监配合做假账、走流水
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签字审批虚假合同、虚假分红方案
实际控制人在幕后指挥整个抽逃操作
其他股东明知抽逃却不反对、甚至配合盖章
只要在抽逃链条中起到了帮助、配合、默许作用,都可能被认定为 "协助抽逃",然后和抽逃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这对债权人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你的追责对象又多了一圈。股东没钱不要紧,看看公司的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有没有钱。连带责任的好处就是 ——你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个人要全部的钱。
四、终本之后,具体怎么操作?三步走
说了这么多,落地才是关键。终本裁定拿到手后,建议按这个路径推进:
第一步:深挖公司财产和股东出资信息
先调阅执行卷宗,看法院已经查了哪些财产。然后自己补充调查:
调取公司工商内档,核查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验资报告
申请法院调取公司银行流水,追踪出资款的去向
查公司重大合同、关联交易,寻找抽逃线索
提示:执行阶段律师可以申请调查令,银行流水、工商档案、房产车辆信息都能查,这是固定证据的关键一步。
第二步:提起执行异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如果证据比较充分,可以走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路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股东抽逃出资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条路的好处是快,在执行程序中就能解决,不用再打一场完整的诉讼。但要注意:执行追加的审查标准相对严格,如果事实争议大、证据不够直接,可能会被驳回,然后需要走第三步。
第三步:提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诉讼
如果执行追加走不通,或者还想把董监高一起拉进来,就直接起诉。案由就是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把抽逃出资的股东、协助抽逃的董监高和实际控制人一起告上法庭。
诉讼中核心就证明三件事:
股东有出资义务且已出资(或认缴)
股东实施了抽逃出资的行为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抽逃行为与债权无法实现存在因果关系
一旦胜诉,股东就要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者连带。
五、关于追究股东责任实务总结
做执行难,难就难在 "财产难找、人难抓"。但换个思路想:公司是死的,人是活的。 当公司层面已经山穷水尽时,往股东、董监高层面去穿透,往往能柳暗花明。
抽逃出资只是众多追责路径中的一条,还有出资加速到期、人格混同、清算责任等多条路可以走。但抽逃出资因为证据相对好固定(银行流水一拉就能看出端倪)、法律依据明确,往往是终本后首选的突破口。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