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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借款还是受贿?——借款型受贿的司法认定标准与辩护攻防指南

日期: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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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案件:当事人被指控受贿,但涉案款项明明有借条、有利息约定、有资金流转记录,怎么看都像是一笔正常的民间借贷。然而检察机关认为,这不过是“以借为名”的受贿——借条是假的,借钱是假的,只有权钱交易是真的。

当事人家属往往感到困惑:明明有借条,怎么就成了受贿?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常面临两难——如果仅以“有借条”进行形式辩护,往往收效甚微;如果不作实质抗辩,又无法有效回应控方的指控逻辑。

事实上,借款型受贿是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中争议最大的类型之一。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以借为名”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以借款名义向他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和“放贷收息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出借资金,以收取“利息”变相收受贿赂)。这两种形态的棘手之处在于:真实的民间借贷与借款型受贿在客观行为上高度相似——都发生了资金交付,甚至都有借条和利息约定。

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了七项综合判定因素,试图划清“借”与“受”的界限。但实务中,“真实借款需求”的主观识别难、“明显超过”市场利率的标准模糊、受贿数额计算方法的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频发。

本文试图回答两个核心问题:借款型受贿案件中,如何准确把握司法认定标准?辩护律师应当从哪些维度构建攻防体系,才能真正做到有效辩护?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借款型受贿的认定关键在于穿透“借贷”的形式外观,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资金融通目的。无论是司法认定还是辩护攻防,都应围绕“真实借款目的+合理利息回报+职权制约关联”三大维度展开。同时,犯罪形态的认定和受贿数额的计算方法,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是辩护中不可忽视的最后关口。

一、认定标准:穿透借贷外观的“铁三角”审查法

结论先行:借款型受贿的认定不是看“有没有借条”,而是看“有没有真实资金融通目的”。司法审查应围绕“真实借款目的+合理利息回报+职权制约关联”三大维度展开,这一框架既是控方的入罪工具,也是辩方的出罪武器。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借款型受贿的复杂性在于:它以“借贷”为外观,客观上存在资金交付,甚至有借条和利息约定,但实质上双方不存在真实的资金融通目的,资金转移的真实对价是职权行为而非信用偿还。换言之,“借”只是外壳,“受”才是内核。

需要强调的是,“借贷外观”本身既可能是受贿的掩护,也可能是真实借贷的客观表现。因此,认定的关键不在于否定借贷形式,而在于穿透形式审查实质——这也是辩护律师的切入点。

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了七项综合判定因素:

①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②款项的去向;③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④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其谋利;⑤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⑥是否有归还的能力;⑦未归还的原因。这七项因素的内在逻辑可以归纳为三大维度:

· 真实借款目的——对应第①②项:借款事由是否正当合理、款项去向是否与事由一致。简言之,借钱干什么用?钱实际去了哪里?两者是否吻合?

· 合理利息回报——利率是否明显超过市场水平、是否有真实的利息支付行为。简言之,利息是合理的资金成本,还是变相的利益输送?

· 职权制约关联——对应第③④项:双方关系是否仅基于职权、出借方是否有职务请托。简言之,如果没有职权关系,这笔“借款”还会发生吗?

而第⑤⑥⑦项(归还意思表示、归还能力、未归还原因)则是对“真实借款目的”的反向验证。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未归还本身不能直接等同于受贿——关键在于“为什么没还”。

如果行为人有还款能力却毫无归还意愿,说明双方内心均不认为这是“借款”;但如果因客观原因(如经营困难、重病等)暂时无法归还,则不能简单推定为受贿故意。

以下两组正反案例,最能说明“铁三角”审查法的实际运用。

入罪标杆——杨某亮受贿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84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卷》2017年版第4040-4042页)。广东省茂名市常务副市长杨某亮以借为名收受柯某某、黄某某各港币100万元,无借据、无利息约定、有还款能力始终未还,且为对方谋利。法院综合七要素认定受贿。另收受黄某某500万元借据未兑现,因未实际控制款项,认定受贿罪未遂。

索贿典型——刘某某受贿案(《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4辑)》编号055)。刘某某(某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查案期间向协助调查对象檀某“借”100万元炒股,立协议约定3个月归还。此后11年间檀某多次催要,刘某某获得拆迁补偿款2000余万元、理财资金千万元仍不归还,檀某因怕得罪不敢诉讼。法院认定构成索贿,檀某系被勒索、无行贿故意,100万元发还被害人。

部分出罪——王某忠受贿案(《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4辑)》编号049)。张家港A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某忠购房不满意价格,经人提议以年息18%借给Z房地产公司1000万元,利息380万元折抵房款。Z公司同期有银行贷款授信未用尽,实际用款经营,具有真实资金需求。法院认定属于“以借贷收息的方式受贿”(非全盘受贿),扣减同期银行贷款最大利率成本后,差额211.53万元为受贿额。关键在于:Z公司确有真实资金需求,因此借贷关系部分成立,合理成本予以扣减。

全部出罪——殷某某受贿案(《职务犯罪司法实务难题精解》案例三)。某区建设局副局长殷某某出借100万元给C公司,年息10%。C公司确实资金短缺需要借款,利率属于正常市场水平,风险实际承担。三大维度全部指向真实借贷——不构成犯罪。这证明:铁三角不是单向的入罪工具,而是中性的审查框架,三大维度同时成立时,借款就是借款。

从辩护角度审视上述案例,可以得出一个关键结论:有借条不等于真实借贷,无借条也不等于必然受贿。刘某某案有借款协议却被定罪,王某忠案有借贷关系却获得部分出罪,殷某某案三大维度齐备则全部非罪。辩护的空间,恰恰存在于“形式与实质之间的灰色地带”。


二、实务难题:三大争议焦点的裁判分歧

结论先行:即便有七要素框架,实务中仍存在真实借款需求识别难、利率“明显超过”无统一标尺、受贿数额计算四种思路并存的三大争议。这些争议既是控方指控的难点,也是辩护律师可以着力突破的空间。

七要素提供的是“方向性指引”而非“量化标准”。对辩护律师而言,准确识别这些模糊地带,往往意味着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一)真实借款需求的主观识别难

借款人是否“真的需要钱”属于主观状态,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推断。刘某某案中,檀某资金充足无需求,因此法院认定“借款”不具备真实目的;王某忠案中,Z公司有真实经营需求,因此借贷关系部分成立。但实务中介于两者之间的“有一定需求但不紧迫”的灰色地带,往往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而这正是辩护的着力点。

更复杂的情况是周某某(一)真实借款需求的主观识别难受贿案(陈国浒、虞泽春《准确界定以借为名受贿与诈骗》,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1-08-25)。某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部部长周某某,虚构投资、购房事由,隐瞒偿还赌债的真实用途,向被管理人员“借”款数千万,极少归还。该案的特殊性在于:借款人确实拿到了钱,也确实提出了“事由”(投资、购房),但事由是虚构的、真实用途是还赌债。

这提示辩护律师:七要素中“借款事由是否正当合理”不能仅看表面陈述,必须穿透到资金实际去向——反过来,如果能证明资金确实用于所声称的用途,就是有力的出罪证据。

(二)利率“明显超过”无统一标尺

司法实践中,利率高低是区分“正常借贷”与“放贷收息型受贿”的重要标尺,但“明显超过”的临界点在哪里,各地掌握不一。以下案例呈现出一条利率光谱:


卓建专业|借款还是受贿?——借款型受贿的司法认定标准与辩护攻防指南

从辩护角度需要特别关注颜某受贿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3-1-404-020):利率未超过36%(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但因请托人无真实借款需求,仍然认定为受贿。这说明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利率是否“合理”不能脱离“真实需求”单独判断——没有真实需求,即使利率未畸高,仍可定罪;反之,有真实需求且利率合理,则可能全部出罪(如殷某某案)。

《中央纪委网站“你问我答”》也明确指出:区分违纪与受贿,关键看是“资本利得”还是“权钱交易”,需综合是否存在谋利事项、是否具有放贷必要性、是否基于双方自愿、是否超过同期向非特定人员借款利率等因素分析。这一标准为辩护提供了思路:如果能证明资金回报更接近“资本利得”而非“权钱交易”,就有可能将案件从刑事领域拉回民事或违纪领域。

(三)受贿数额计算四种思路并存

当借款型受贿成立时,受贿数额如何计算,直接决定量刑轻重。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四种计算逻辑:

卓建专业|借款还是受贿?——借款型受贿的司法认定标准与辩护攻防指南

不同方法可能导致同一行为的受贿数额相差数倍。沈某根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447号)采用差价论,扣除同期从他人借款最高年息18%后认定受贿额。诸葛某某受贿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3-1-404-002)则因明知请托人无借款需求,采用全部利息论,全额计赃。

对辩护律师而言,数额计算方法的选择往往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命运问题。如果对殷某某案(年息10%、真实需求)错误适用“全部利息论”,则正常利息也将被认定为受贿——这显然不合理。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当关注控方采用的计算方法,并及时提出异议。


三、辩护策略:三维攻防体系的构建

结论先行:有效辩护不应停留在“有借条”的形式抗辩上,而应围绕“真实资金需求是否存在、约定利率是否等同市场、资金风险是否实际承担”三大维度,精准拆解控方的入罪逻辑。

在笔者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中,最常见的辩护误区是过度依赖“有借条”进行形式抗辩。兰永宁受贿案(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广铁中法刑终字第19号)就是前车之鉴:兰永宁辩称李林转款89万元是“借款”而非索贿,但因5年未还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予认定,借款抗辩不被采信。

原因在于:借条是借贷关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有借条不等于真实借贷,正如有合同不等于真实交易。如果辩护仅停留在“有借条”的层面,无异于隔靴搔痒。

三维攻防的内在逻辑是:如果辩护律师能够证明三大维度中任一项成立——即存在真实资金需求、利率合理、风险实际承担——则权钱交易的指控就难以成立,至少可以争取部分出罪或数额扣减。

维度一:真实资金需求

这是“有没有真实借款目的”的客观化证明。请托人(或出借方)是否确有资金需求,是区分“借贷”与“受贿”的第一道分水岭。

出罪路径:殷某某案中C公司确实资金短缺→非罪;王某忠案中Z公司有真实经营需求、同期有银行授信→部分出罪。辩护操作上,应调取请托人同期财务报表、银行流水、授信记录,证明其是否有真实资金缺口;审查借款用途是否与实际资金流向一致;对比请托人同期是否有其他更便宜的融资渠道——如果有更低成本的融资渠道却选择高息“借款”,说明“借款”另有目的,这对辩护不利,需提前评估。

入罪教训:诸葛某某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3-1-404-002)中明知请托人无借款需求仍放款→全息计赃;刘某某案中檀某资金充足、炒股非生产生活急需→定罪。

维度二:利率合理性

出罪路径:关键在于选择正确的扣减基准。沈某根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447号)以行为人自身借入利率(年息18%)为基准扣减;黄某某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248号)以行为人向他人借入月息2%为基准,超出部分57.5万元定罪;王某忠案以同期银行贷款最大利率为基准扣减。

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法院在选择扣减基准时,倾向于采用“请托人同期可获得的最低融资成本”或“行为人自身的资金成本”作为参照,而非抽象的市场平均利率。辩护律师应主动调取请托人同期从银行或其他渠道借款的利率证据,作为扣减基准;引用沈某根案先例,主张以行为人自身借入利率为基准;如果利率在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4倍LPR)以内,主张不构成“明显超过”。

但需警惕颜某案的规则:利率未超36%但无真实需求仍定受贿——利率辩护不能脱离需求辩护单独进行,两个维度必须协同发力。

维度三:风险实际承担

这是三个维度中最容易被忽略、却往往最具决定性的一环。真实借贷中,出借人承担借款人违约风险——他会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要求担保、催讨欠款。如果“出借人”根本不担心还款(因为“借款人”的职权就是事实上的担保),则说明双方内心均不认为这是一笔需要承担风险的借贷。

殷某某案中风险实际承担→非罪。反面是陈某飞受贿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8辑第4053-4055页):消防官员向管理对象高息放贷(月息5%~8%),资金来源含低息借入转贷,借款人因职权受制于其——说明“出借人”根本不担心还款(因为职权就是担保),无真实风险承担→定罪。

辩护操作上,应重点审查以下因素:是否有担保措施、抵押登记、催讨记录——这些是真实借贷的标志性特征;出借方是否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了评估;借款人是否实际承担了违约后果(如逾期罚息、诉讼追讨)。如果上述因素存在,即使其他维度有瑕疵,也可以据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结语

借款型受贿的核心,在于穿透“借贷”的形式外观,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实质。

(一)对同行律师的实务建议

1.接案标准化:接案后第一时间按七要素清单逐项核实,建立“三大维度评估表”,对每项证据充分度打分,形成可视化的案件评估报告。

2.证据主动化:主动调取请托人同期财务报表、银行流水、授信记录、其他借款利率证据,为三维辩护储备弹药。证据收集的主动性,往往决定辩护的成败。

3.计算精细化: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关注控方采用的受贿数额计算方法,审查其是否与案例性质匹配,及时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计算方法并援引先例。

(二)对当事人家属的提示

如果您的家人因涉及“借款”或“放贷”行为被调查,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

1.有借条不等于必然构成犯罪,但没有借条也不等于安全。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实质——是否有真实的资金需求、合理的利息回报,以及独立于职权的借贷关系。

2.退赃的时机和方式非常重要。在律师介入前,不建议盲目退赃或作出陈述,以免因时机不当而丧失辩护空间。

3.案件的结果往往取决于细节——银行流水、资金去向、催讨记录、担保措施等看似琐碎的证据,可能成为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

4.如果家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且有民间借贷行为,建议提前评估法律风险,规范借贷手续,留存真实资金需求的证据。预防永远优于应对。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丨院长在“阳光采购”下的隐性权力边界:从集采、两票制看医院领导的刑事风险重构

陈曦尧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危机应对、企业反舞弊合规。

卓建专业丨院长在“阳光采购”下的隐性权力边界:从集采、两票制看医院领导的刑事风险重构

(卓建律师名片)

 

来 源|陈曦尧

审核|王平聚、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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