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部法典,十部法律的终点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70号)。这部法典共5编1242条,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同时废止。
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这首先意味着一件很具体的事:过去在《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里查条文的习惯,从8月15日起要全部改成查法典条号。条号引错,在投诉答复、行政答辩、复议申请中会被对方直接击破。
但比“换条号”更值得关注的,是三处实质变化:
1.共用设施设备噪声的罚则删去了“专业运营单位”的主体限定,处罚指向“未进行维护管理”这一行为本身;
2.单位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罚款,起点抬升到十万元;
3.光污染首次进入国家法律,并配置了独立罚则。
本文不做条文摘编,只挑8条真正可能让物业企业被罚款、被起诉、被判减收物业费的条款,两条一组,每组配一个真实判例,其中两组为一正一反的对照判例。
阅读前必读的一点说明 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施行,截至本文成稿之日,尚无适用法典作出的生效裁判——任何声称“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判决”的案例都不成立。本文6份判决均系人民法院依当时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民法典》及地方性法规作出,引用目的在于呈现司法认定的思路。这些思路在法典施行后大概率延续,因为相应条文系由旧法“编订纂修”而来,规范内容基本平移。凡属笔者分析判断的部分,本文均以【律师分析】【律师提示】标注,与【法条原文】【裁判要旨提炼】明确区分。 |
图一 物业企业在生态环境法典下的四个高频风险面
风险面 | 法典主要条款 | 责任形态与幅度 | 直接对手 |
一、共用设施设备噪声 (电梯、水泵、变压器) | 第597条 第1191条第2款 | 行政:责令改正,罚款5,000—50,000元;拒不改正50,000—200,000元 民事:采取降噪措施排除妨害,赔偿检测费等损失 | 业主 地方政府指定部门 |
二、装修噪声与 社会生活噪声 | 第595条、第598条 第599条、第1190条 | 行政:说服教育→责令改正→警告;对单位罚款2,000—20,000元 民事:物业费被酌情减收 | 业主 地方政府指定部门 |
三、生活垃圾与 装修(建筑)垃圾 | 第516条、第518条 第1169条、第1174条 | 行政:罚款100,000—1,000,000元;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拒不改正,对单位50,000—500,000元;拒不治理者由指定单位代为治理,费用自担 |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四、光污染(新增) 与举证责任倒置 | 第667条、第671条 第672条、第1210条 第1080条 | 行政: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罚款5,000—50,000元 程序:因果关系不存在由行为人举证 | 业主 住建、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交管部门 |
第一组 共用设施设备噪声:罚则里悄悄消失的四个字
条款一 第五百九十七条(义务条款)
【法条原文】
第五百九十七条 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的要求。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的要求。
【律师分析:一个流传很广的误读】
条文第二款写的是“专业运营单位”,不是“物业服务企业”。这两个概念不能划等号:电梯的专业运营单位通常是取得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变压器往往由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物业服务企业成为本款责任主体的路径是合同——当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纳入服务内容时,物业才是实际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把“专业运营单位”直接注解为“即物业”,既不准确,也会让物业在责任划分的谈判与抗辩中丧失空间。
条款二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罚则条款)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要求;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要求。
图二 一处极易被忽略的措辞变化(新旧对照)
对照项 | 原《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
条文表述 | 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 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要求 |
处罚指向 | 文义上锁定“专业运营单位” | 不再出现主体限定,指向“未进行维护管理”这一行为 |
罚款幅度 | 5,000—50,000元;拒不改正50,000—200,000元 | 同前,幅度未变 |
对物业的意味 | 可先主张自己并非“专业运营单位”,作第一道抗辩 | 该抗辩在罚则层面的文义基础消失,执法裁量空间变大 |
【律师分析】
罚则条文删去了“专业运营单位”四字,而义务条文(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仍保留该表述。从体系解释看,义务主体本身没有变;但罚则的文义已不再自带主体限定,执法机关在个案中认定“谁未进行维护管理”时,裁量空间明显变大。对于承接了共用设施设备维保管理的在管物业服务企业,这是风险敞口的扩大,而不是缩小。
案例一(对照判例) 同样是共用设施噪声,物业一败一胜,分水岭在哪里
【案例1-A 物业被判须整改】
北京久居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某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4024号。
● 案情:小区二次供水水泵噪声,业主多次报修。物业曾对水泵房作降噪、隔音维修,问题一度解决,业主还曾赠送锦旗致谢;后噪声复现。业主诉前自行委托检测,一审法院另行委托检测,结论为主卧室与儿童房夜间噪声值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A类房间夜间30 dB(A)的标准值。
● 法院要点:因涉案水泵属业主所有、物业并非所有权人,二审将案由由排除妨害纠纷变更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但明确认定物业公司系涉案水泵机组的“管理维护人和使用责任人”,仍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噪声问题。对物业“需动用公共维修资金才能改善”的抗辩,因其并未提供详实证据,法院难以采信,并指出如确需如此,其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噪声检测费由物业负担。
【裁判要旨提炼】所有权不在物业,不等于责任不在物业。只要物业是实际的管理维护人,“东西不是我的”就不构成免责理由。
【案例1-B 物业被判不承担责任】
顾某等与舟山新湖置业有限公司、新湖物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3)浙0902民初2457号。
● 案情:电梯运行低频噪声,经司法鉴定,主卧室与客厅夜间250 Hz倍频带声压级超标。
● 法院要点:判令建设单位在60日内采取隔声降噪措施,赔偿检测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逾期未完成按每日60元赔偿;对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理由是原告仅以“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即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而物业已提交2022年1月至6月每月两次的电梯定期维保记录,两部电梯亦经舟山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定期检验合格。
【裁判要旨提炼】物业的免责凭证不是“我没有过错”这句话,而是可举证的履职过程:定期维保记录、法定检验合格证明、报修与处置的闭环留痕。
【律师提示(第一组)】
1.把小区内电梯、水泵、变压器、冷却塔、风机逐一登记,标明“专业运营单位是谁、合同依据是哪一条”,形成责任台账;未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务必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写清。
2.维保记录按月留痕、按年归档,同时保留法定检验合格文件。这是(2023)浙0902民初2457号中物业得以脱身的直接原因,也是应对下文第一千零八十条举证责任倒置的唯一硬通货。
3.接到噪声投诉不要停留在口头答复。居住环境内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多份判决讨论过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2、表3的限值,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居住环境噪声的测量与评价》(SF/T 0109—2021);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早介入,比事后争议成本低得多。
4.确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走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业主共同决定程序并留下书面记录。法院不接受“资金没到位”的空口抗辩。
第二组 装修噪声与“劝阻—调解—报告”:法典中唯一直接点名物业服务人的领域
条款三 第五百九十五条(装修噪声限时作业)
【法条原文】
第五百九十五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对应罚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在限定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律师提示】“限定作业时间”由地方规定确定,法典本身不列具体时段。物业在《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施工时段,必须以本地现行有效规定为准,不能沿用惯例自定,否则约定本身可能失去执法支撑。
条款四 第五百九十九条(物业服务人的三步义务)
【法条原文】
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图三 第五百九十九条的义务链条与留痕要求
步骤 | 行为 | 法典表述 | 义务性质 | 必须留下的凭证 |
第一步 | 及时劝阻 | “应当”及时劝阻 | 法定义务 | 巡查记录、书面劝阻通知、送达凭证、现场影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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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 组织调解 | “应当”……调解 | 法定义务 | 调解记录、参与人签字、调解结果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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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 报告或投诉 | “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 公法上为“可以”; 民事上依《民法典》第942条第2款为“应当” | 投诉编号、部门受理回执、处理结果反馈 |
【律师分析:本条为什么最重要】
第五百九十九条是法典中把“物业服务人”三个字直接写进条文的少数条款之一(另一处是第五百九十八条,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管理规约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笔者逐条核验后确认:全法典1242条中,“物业”二字仅出现在噪声污染防治部分。这一点值得物业管理者特别注意——它既说明噪声是物业在法典中被直接点名的唯一领域,也说明其他领域的物业责任要到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里去找。
本条三步结构里,前两步用“应当”,是法定义务;第三步用“可以”,看似给了物业选择权。但不能由此认为物业可以不报告:《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作同样规定,两者均现行有效。因此在民事层面,物业的报告义务是“应当”;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的“可以”,只是把这条路径在公法上再确认一次,不构成对民事义务的减免。
案例二(对照判例) “制止+报告”做到什么程度,物业费才收得住
【案例2-A 业主拒交物业费不成立】
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3民初1902号。
● 案情:小区商铺排放油烟侵扰其他业主生活,业主以物业未有效处置为由拒交物业费。
● 法院要点:认定物业“未能及时有效处置商铺排油烟问题对其它业主生活的侵扰,说明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一定瑕疵,但物业公司已尽到一定的制止及报告义务且履行了物业服务主要合同义务”,故该事由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业主可另行向责任主体主张权利。判决同时明确指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确实没有执法权。
【裁判要旨提炼】“制止+报告”是物业的免责门槛,而不是“必须彻底解决问题”。但这道门槛必须真的跨过去,并且要能举证。
【案例2-B 物业费被判酌减20%】
乐至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2民初699号。
● 案情:楼下餐馆油烟、楼下所建排污池、小区垃圾清运不及时,业主拒交自2012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物业费。
● 法院要点:认定物业并非营业房屋所有人或餐馆经营者,无权阻止餐馆的开设,业主以此拒交物业管理费无法律依据;但结合业主提交的照片、视频以及物业在庭审中对物业服务管理存在一定瑕疵的自认,认定物业提供的服务存在一定瑕疵与不足,除继续履行合同外,酌情认定减收20%的物业管理费。
【裁判要旨提炼】履职不到位不会让物业费归零,但会被打折。20%是该案中法院酌定的比例,落到具体案件由法院综合裁量,不宜当作固定标准。
【律师提示(第二组)】
1.把第五百九十九条的三步做成标准台账:投诉受理→现场核实→书面劝阻→组织调解→报告或投诉并附回执。缺任何一环,都可能成为(2018)川2022民初699号那样被酌减物业费的理由。
2.《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至少写清四件事:本地规定的作业时段;超时施工的处理流程(书面制止—要求停工—报告主管部门);装修垃圾的堆放点、袋装与密闭要求、清运责任;违约责任与费用承担。
3.广场舞、宠物吠叫、公共健身器材等噪声,依第五百九十八条推动业主大会把时段、区域、音量写进管理规约。有规约,物业的劝阻才有依据;没有规约,劝阻很容易被“你凭什么管”顶回来。
4.向业主如实说明:物业没有行政执法权。这不是推责,而是(2018)冀0223民初1902号与(2018)川2022民初699号两份判决都写明的事实。物业能做的是制止、报告、协助,做到并留痕即可免责。
本文作者

许怿滨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物业管理、房地产与公司股权领域的争议解决与合规。
来 源|许怿滨
审核|董云健、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