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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欠债公司股权多次转让,能否追加历次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日期: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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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回答,执行程序中只能追加"未出资的原股东",受让股东不能直接追加——但可以通过另行起诉追究其责任。

先搞清楚三条路 ,官司赢了,执行不到钱,查工商档案发现公司股权已经转了好几手。这时候你有三条路可走:

第一条路:执行异议。 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速度快,但范围窄,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或发起人"(《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条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被驳回或对方不服裁定,提起诉讼。本质是实体审理,但仍受追加法定原则限制——该加不了的还是加不了。

第三条路:另行起诉。 不走执行追加,直接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诉讼,把出让人和受让人一起告上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对此问题已有明确答复:受让股东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但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理由很简单——判断受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瑕疵,属于实体事实认定,执行程序只有15天审查期且一般书面审理,不适合干这种"以执代审"的活。

三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执行程序只追加原股东,9名继受股东被排除在外  某科技公司被强制执行,财产不够还债。债权人查到公司股权经过多次转让,从原始股东罗某手里转给了卢某某、尹某某等9人。债权人一口气申请追加全部10人为被执行人。  法院审查后只追加原始股东罗某(因其拿不出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对其余9名继受股东全部不予追加。法院说得很直白:依照《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执行程序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继受股东不在法定追加范围之内。要追究继受股东责任,应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另行起诉。

启示:执行程序是一把窄刀,只能砍原股东,砍不到受让人。

案例二:诉讼路径一打一个准——两次零对价转让,出让人和受让人全担责 ,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上海某装饰公司欠某建材公司约79万元,判决后执行无果。公司原大股东庄某某认缴出资995万元,仅实缴10万元。公司欠债后,庄某某把全部股权以0元转让给某矿业公司,某矿业公司又以0元转让给上海某石业公司。两次转让全在关联方之间,还通过修改章程把出资期限拖到2040年。  债权人没走执行追加,直接起诉——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法院认定:两次零对价转让发生在关联方之间,转让人和受让人都有逃废债恶意;内部延长出资期限的决议对债权人不生效。判决庄某某、某矿业公司、上海某石业公司在未出资98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启示:受让人责任必须通过诉讼解决,但一旦走诉讼路径,可以把整条转让链条上的人一网打尽。

案例三: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原股东——0元转让股权难逃责任  南宁A公司欠B公司约19万元,执行无财产。股东覃某认缴出资250万元,实缴0元,在公司被起诉期间以0元价格将股权转让给杨某。B公司申请追加覃某等7名原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准许。覃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转让合法有效。  法院查明:A公司有近十个执行案件未履行,总债务近1700万元,已资不抵债。覃某在诉讼过程中以0元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判决驳回覃某全部诉讼请求,维持追加裁定。

启示:原股东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是有法律依据的,0元转让股权逃不了责任。但注意,这里追加的是"原股东"覃某,不是"受让人"杨某。

三条路怎么选?

只追究原股东(未出资即转让):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

要追究受让股东:另行起诉,《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公司法》第88条,出让人和受让人都要追究,另行起诉,列全部为被告 。

同上,诉讼中一并主张,核心策略:执行追加原股东"打底" + 另行起诉受让股东"扩面"。 两条路并行不悖——执行追加快速锁定原股东责任,诉讼则把整条转让链上的责任主体全部覆盖。

最后提醒一点:2023年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由转让人承担。也就是说,受让人是否"知情"是关键举证点——起诉前要把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的证据准备扎实,比如受让时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股权转让对价明显异常偏低、受让人与转让人存在关联关系等。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打赢官司拿不到钱?以案详解:如何执行幕后实际股东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专业|公司欠债后转移资产给关联公司,执行困局破解之道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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