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2021年至今,笔者律师团队深耕大湾区商事租赁争议领域,先后代理了多家承租用电企业针对转供电环节加价纠纷的诉讼案件。5年间,我们亲历了“二房东”随意加价从“行业潜规则”到“司法严管”的转变。通过系列诉讼与谈判,我们团队累计为用电单位追索回违规加收的电费近3000万元。
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显著特点:尽管加价行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但大多数案件最终以调解或和解结案。这背后有着深刻的商业逻辑:一方面,出租方多为专业二房东,面对我们提交的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典型判例、详实的电网缴费凭证以及国家及省发改委明确的行政处罚及政策风险(如《电力法》、《价格法》及发改委列列文件规定的高额罚款),其深知败诉风险极大;更重要的是,他们极度担心同一园区其他租户效仿起诉,引发连锁反应,因此大多愿意在法院判决前和解。另一方面,租户虽然占据法理优势,但考虑到厂房搬迁的巨大成本、生产稳定性以及与出租方后续合作的可能,且胜诉款项往往可以与后续应付租金、电费进行抵扣(即“债的抵销”),也不愿彻底与出租方撕破脸皮。这种“斗而不破”的博弈,使得我们在诉讼中既能有效降低租户的经营成本,也防止了原被告双方矛盾的激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
基于此,我们拟通过以下三篇系列文章,从“条款效力定性”、“诉讼实战策略”到“裁判尺度演变”,全方位解析转供电加价争议的攻防之道,以飨读者。
(本篇旨在解决“诉讼实战策略”选择的三大痛点:案由选错、时效过期、举证不足)
在A某司诉Z某公司案的庭审中,被告的第一项抗辩即是“加价行为从2017年就已开始,原告2021年才起诉,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但东莞的法院最终未采纳该抗辩。原因在于:转供电加价纠纷的时效与案由规则,与普通债权债务完全不同。许多律师和企业因未能准确把握规则,要么案由选错导致利息损失,要么时效计算错误丧失了大额债权的胜诉权。
一、案由首选租赁合同纠纷,慎选不当得利
此类纠纷在立案时通常面临两个案由的选择,两者的优劣差距在实践中极为明显。
租赁合同纠纷是首选路径。 只要合同中存在“按供电局标准收费”“随政府调整”之类的约定,哪怕是格式条款,也可主张出租方加价构成违约,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其优势在于:不仅能追回多收的本金,还能主张从起诉日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LPR资金占用损失;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该部分维权成本亦能得到法院支持。前述A某司案正是采用此案由,法院全额支持了本金及利息诉求。
不当得利纠纷则是备选路径。 仅在合同完全未提及电价约定的极端情况下选用。其优势在于不需要证明合同依据,只需证明出租方无法律根据取得了多收的电费价款即可。但其劣势同样突出:通常只能主张返还本金,资金占用利息极少被支持,律师费的主张更是难以获得法院认可。另外,对于租赁关系结束超过3年的返还请求,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及请求权基础时,难以“加价行为无效”抗辩,有诉讼超过时效之虞。
二、诉讼时效的四个破解路径
被告几乎必然提出时效抗辩,律师可从四个角度进行破解,任一路径成立均可保障债权未过时效:
第一,持续违约行为从终了日起算。 加价是出租方按月持续实施的违约行为,而非一次性债权。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加价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即合同解除日、承租方最后一次缴费日,甚至起诉之日。例如A某司案租赁关系持续至2022年,即便2017年至2019年的加价已超过三年,但因违约行为持续至2022年,全部债权均在时效保护期内。
第二,履行期限不明从主张日起算。 租赁合同几乎均不会约定“多收的电费何时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算。例如企业于2023年10月发函要求返还,时效即从2023年10月起重新计算三年。
第三,法定中断事由可重置时效。 发送书面律师函(留存EMS底单及签收回执)、向12345热线或发改委、市场监管局投诉、与出租方协商返还的聊天记录及录音,均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事由发生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年。若担忧时效临近届满,先行发送催告函即可稳稳锁定胜诉权。
第四,以法院认定加价行为无效起算时效。对多收电费的返还诉求,其实质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获得的财产返还请求权,该种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时开始起算,因此相关诉求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从笔者团队代理此类案件实践来看,以上述第四条对抗争议对方时效之辩的效果最佳。
三、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链搭建
此类案件实行“半举证责任倒置”:承租方只需证明“实际缴费单价高于政府定价”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续的抗辩责任转移至出租方。完整的证据链应包含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政府定价类证据。 无需公证,直接登录南方电网官网下载同期同类的“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尖峰平谷电价表”,辅以发改价格〔2020〕258号、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等规范性文件,证明同期合法的电价标准。
第二类是实际缴费类证据。 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出租方开具的收据或发票、每月的缴费通知单。若发票上注明的“电费单价”高于政府定价,即为加价的直接铁证。核算时切忌粗略计算平均价,应分尖峰、高峰、平段、低谷四个时段,分别乘以分表用电量,再加总基本电费(按合同约定的变压器容量计算),与实缴金额比对,差额方为精准的多收金额。
第三类是反驳出租方抗辩的证据。 若出租方辩称加收的是“电损”或“维护费”,可要求法院责令其提供三项材料:一是总表缴费的全额发票;二是同期所有分表的电量清单;三是每月公示分摊记录的照片或聊天截图。无法提供这三类材料的,抗辩直接不成立。在X某公司案中,出租方正是因为拿不出总表发票,其电损与维护费的主张被全盘驳回。
四、企业维权的三步实操流程
第一步核算: 提取分表用电量与实缴金额计算实际单价,对照同期南方电网电价算出差额,初步确定多收总额。
第二步固定证据: 签发《要求返还多收电费律师函》,通过EMS寄送至出租方工商登记地址,内件品名备注“关于XX租赁项目多收电费的催告”,留存好底单;同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发改委或市场监管局投诉,获取投诉受理回执,既可作为谈判筹码,亦构成时效中断的法定证据。
第三步起诉: 若协商未果,即以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将“返还多收电费+LPR利息+律师费”一并列入诉讼请求。在证据链完备的情况下,胜诉率极高。
本文作者

吕红兵律师 卓建律所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税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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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陈浩飞律师
专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投融资、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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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吕红兵、陈浩飞
审核|徐凯、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