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了官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把公司账户查了、房产封了、车辆扣了,结果——没钱。公司成了空壳,但股东该分红分红,董事该拿工资拿工资,高管该开车开车。债权人心里肯定不平衡:公司欠我的钱还不上,这些幕后的人就一点责任没有?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给了债权人一整套"追人"的法律武器。简单说,公司还不上钱,不等于这事就完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要自掏腰包赔。
下面按"谁担责"分三类讲清楚。
一、股东要赔钱的六种情形
第一种:出资不实(第49条)。 股东认缴了出资但没足额缴纳,或者缴纳的实物存在瑕疵。比如认缴500万只交了100万,或者拿一台破机器作价200万充出资。债权人可以在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要求其对公司还不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要求五年内实缴,大量存量公司面临出资加速到期,这是债权人最常用的追责路径。
第二种:抽逃出资(第53条)。 股东今天把钱打进去验资,明天就转走了。抽逃出资跟出资不实对债权人的伤害一样,股东要返还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关键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要与抽逃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找董监高要钱,不用先找股东。
第三种:违法减资(第226条)。 公司欠着债,股东偷偷把注册资本从500万减到3万,没通知债权人。这种"缩底子"行为与抽逃出资效果一样,减资股东要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还新增了董事、监事、高管在违法减资中的赔偿责任——以前只追股东,现在连董监高一起追。
第四种:违法分润(第211条)。 公司明明欠着一屁股债,还向股东分红。违法分配的利润要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和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一起赔。
第五种:滥用股东权利(第21条)。 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通过操控股东会决议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间接损害债权人。滥用权利的股东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种: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第22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把公司资产往关联方转移。比如公司明明有钱还债,却以"借款"名义把钱转给关联公司。即便交易走了合法程序,关联方仍须证明交易结果实质公平,否则就要赔。
二、董事、监事、高管要赔钱的六种情形
新公司法对董监高个人责任的强化程度远超旧法,涉及赔偿责任的条款从原来五六条涨到十几条,追责的人也从公司内部扩展到了债权人和第三人。
第一种:未履行核查催缴出资义务(第51条)。 董事会必须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没足额缴纳的,要发书面催缴书。董事坐视不管、不催不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要赔。最高法院审理的"斯曼特案"就是标杆案例:六名董事从未催促股东缴纳近500万美元出资,公司破产后管理人起诉董事。最终最高法改判三名第一届董事在过错范围内对公司损失的10%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子说明:董事不能当"签字工具人",不催缴就要担责。
第二种:协助抽逃出资(第53条)。 董事、监事、高管协助股东把出资转走的,与抽逃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成都中院在(2025)川01民终5445号案中认定,执行董事兼经理对公司出资监督义务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导致股东抽逃出资,判决其对抽逃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注意,董监高因协助抽逃承担连带责任后,不能向抽逃股东追偿——因为你是有意帮忙的。
第三种:履职损害第三人(第191条)。 这是新法全新条款。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先赔;但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要赔。以前是公司先赔再内部追偿,现在债权人可以把董事、高管直接列为共同被告。上海高院在(2025)沪民申5700号案中认定,第191条只是改变了向董事主张权利的主体,并未加重董事责任,具有溯及力。
第四种:董事会决议违法(第125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要赔。唯一的免责路径:在表决时明确投了反对票,且异议被记载在会议记录中。口头反对但投了赞成票的,不算。
第五种:违法减资中未尽职责(第226条)。 董事、监事、高管在减资过程中提出的方案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核实公司是否通知了债权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赔。与股东相比,董监高一般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种:履职损害公司(第188条)。 董事、监事、高管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赔。这条是"兜底条款",凡是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都可以追究。
三、清算阶段:董事和清算组的"最后一关"
公司要注销了,这时候是最容易"做手脚"的环节,但新法把责任也画清楚了。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第232条)。 新公司法把清算义务人从股东改为董事。公司解散后十五日内不组成清算组清算,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董事要赔。北京海淀法院在(2023)京0108民初44497号案中认定,执行董事作为法定清算义务人未通知股东清算事宜,判决其在其他清算义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职(第238条)。 清算组成员不积极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也要赔。典型情形是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导致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主体。
四、中介机构:评估验资不实也要赔
第257条规定,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出具不实的评估结果或验资证明,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不实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且是举证责任倒置——中介机构要自己证明没有过错,否则就担责。
五、律师建议:怎么用这些条文追钱?
第一步:查工商档案。看股东有没有足额出资、有没有抽逃、有没有违法减资、有没有违法分润。出资期限到了没缴的,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二步:查公司治理痕迹。调取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财务记录,看董事有没有履行催缴义务、有没有协助抽逃、有没有违法决议。
第三步:查关联关系。看控股股东有没有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有没有把公司资产转移到关联方。
第四步:查清算程序。如果公司已经注销或正在注销,看清算义务人有没有及时清算、清算组有没有通知债权人、有没有用虚假报告骗取注销。
第五步:选择追责路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的,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也可以另行起诉。董监高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以直接起诉董事、高管。中介机构不实的,在不实金额范围内追责。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