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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临时禁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解读“(2026)最高法知民复1号裁定”的新动向

日期: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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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了“(2026)最高法知民复1号”行为保全复议裁定书,撤销原裁定做出的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依申请责令当事人作出或禁止作出特定行为的临时强制措施,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临时禁令”),裁判日期为2026年4月13日[1]。

一、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临时禁令”概览

“临时禁令”由于要在判决生效前(大部分情况是在案件实体审理前)做出强制性措施,且对被保全企业的影响较大,所以各级法院均比较慎重,拿到一份“知产临时禁令”的难度非常大,难到什么程度呢?自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知产行为保全司法解释》”)于2023年11月1日实施起,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行为保全复议由原审法院统一到最高法知产庭审理,迄今为止,总计公布过六份复议裁定,其中仅有三份把保全裁定维持到了最后[2][3]:

二、知产“临时禁令”要素分析

根据这六份裁定释放的信息,对《知产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第六、七条规定的审查要素可做出如下总结:

1.关于知识产权效力的稳定性:要求并不高,只要涉案权利没有被宣告无效,就应当视为权利稳定。

2.关于 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审查标准严格,要达到“侵权可能性高”的程度。但“侵权可能性高”究竟是何种程度,但从公开的裁定中可以一探端倪:

“(2024)最高法知民复1号”为专利侵权案件,该案撤销保全裁定的主要理由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针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第二驱动力”“阻尼件”等技术特征存在较大争议,本院经初步审查认为,现阶段认定侵权可能性较高的事实基础尚不清晰。相当于提出了,不经实体审理阶段就无法认定“侵权可能性较高”的相关事实。[4]

“(2026)最高法知民复2、3号”为专利侵权案件,其认定“侵权可能性高”的事实基础均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5]

“(2024)最高法知民复3号”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 认定“侵权可能性高”的事实基础为“以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布图设计比对报告》的方式初步证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布图设计与甲公司的涉案布图设计相似度较高,具有较高的胜诉可能性”,虽然没有强调实体审理,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类案件的侵权认定,重点比对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布局、互连、形状、数量等),不延及电路原理、工艺或功能,类似著作权的对比,相对比较直观,法院也往往会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比对,专业机构出具的《布图设计比对报告》已经可以达到实体审理的程度。[6]

这样来看,“侵权可能性较高”的标准似乎就等同于“经过实体审理后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如果这样理解、则未免对权利人过于苛刻,但在“(2026)最高法知民复1号裁定”做出之前,确实没有相关案例对其进行明确。

3.关于紧迫性:审查标准严格,《知产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第六条列举了“商业秘密即将被披露、发表权/隐私权即将被侵害、权利即将被非法处置、展销会等时效性场合侵权、热播节目”等具体情形,现实中符合这些情形的案件并不多,更多的是从第六条的兜底条款“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进行论述,但能最终说服法院的并不多。

但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或“与半导体芯片相关的专利侵权案件”在这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从两方面来讲:第一,芯片产品的可替代性不强,不仅芯片自身存在差异、其软硬件配套体系也差异较大(例如:intel、AMD的CPU芯片都需要各自对应的主板才可运行),下游客户采购后A公司的芯片后很难短期内更换为B公司的芯片,具有较明显的市场、价格侵蚀的特点。第二,芯片产线前期投入巨大,如果判断侵权后责令他们停止生产,则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被告也会以“公共利益”的理由来请求法院不判决停止侵权,难以达到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的目的。

4.关于对申请人难以弥补、难以执行的损害:实际上与“紧迫性”相关联,当“紧迫性”不足时,通常认为申请人的损害是能够弥补的。

5.关于利益平衡(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审查中的优先级较后,一般在前列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即可认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损害是可接受的。

6.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实中被保全人提出该方面有效抗辩的难度较大,出现争议的情况不多。

这样来看,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如此之难,关键是要翻越“侵权可能性”和“紧迫性”两座大山。

三、“(2026)最高法知民复1号裁定”对规则的明确

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新公布的“(2026)最高法知民复1号裁定”又透露出了新的动向。

该裁定是关于“布地奈德肠溶胶”仿制药的专利侵权案件,被告依据“专利链接制度”在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作出三类声明,承诺在原研药相应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之前所申请的仿制药暂不上市[7],此后又违反承诺提前上市(在涉案仿制药获批上市后,某甲公司在广东省、海南省、天津市、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申请挂网,并发放宣传材料)。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其声明认定“侵权可能性较大”、且满足其他条件,遂裁定“被告公司立即撤回挂网申请,停止发放宣传材料,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三类声明仅是初步证据,根据被告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申报材料中的“化药制剂生产工艺信息表”、《中国药典》等证据,不能认定“侵权成立”的事实已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2. 如果侵害专利权纠纷经实体审理认定构成侵权,某甲公司违反三类声明的行为可作为故意侵权或者侵权行为加重情节予以考虑;3.被告违反三类声明的行为,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原告可追究该行为的经济损害责任。

我们从该案中可以梳理出以下信息:

(一)保全裁定中“侵权可能性较高”要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

经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先前的行为保全裁定中均未有“优势证据标准”的论述,该表述是经由本案首次提出的,从事实上明确了知产“临时禁令”中“侵权可能性较高”的审查标准——优势证据,大于“初步证据”、小于“高度盖然性”:

▶ 初步证据:需证明“具有存在侵权的可能”,被诉侵权行为与涉案权利存在关联、或初步的对应关系即可满足;

▶ 优势证据:重在比较双方证据的证明效力,需达到打破平衡的程度,即一方的证据在证明力上优于另一方的反证;

▶ 高度盖然性:需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远大于另一方,才可认定待证事实,该标准也是民事诉讼中认定相关事实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补充指出“如果侵害专利权纠纷经实体审理认定构成侵权,某甲公司违反三类声明的行为可作为故意侵权或者侵权行为加重情节予以考虑”,也进一步明确了行为保全阶段的证明标准不需要达到实体审理阶段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二)该表述并不意味着审查标准的趋严、而是更加明确

该案撤销了一审法院做出的保全裁定,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保全审查标准的趋严,而是更加明确。

对于专利案件,侵权比对除将“全面覆盖”作为基本原则之外,还要考虑“等同原则、禁止反悔、捐献原则、可预见性原则”及权利要求解释等多重因素,法院确实难以在初步审理阶段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2024)最高法知民复1号”的表述之所以容易造成对审理标准的误解,主要是其在提出“侵权可能性较高”的要求后,并没有对其标准进行具体界定,而以“现阶段不能清晰为由”做出结论,让人误以为只有到实体审理阶段才能解决该问题。

实质上两案的标准应是一致的,“(2026)最高法知民复1号裁定”的意义就在于——以更为具体的表述明确了“行为保全裁定”中“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判定标准——“侵权可能性”要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而不是高度盖然的标准,该标准更加强调当事双方证据的对抗,而不是对事实的证明程度。

该案的裁定书在做出之后的四个月才对外公开【相对比,在后的“(2026)最高法知民复2、3号”裁定在6月份已经公开】,也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慎重程度。因此,该案对于行为保全案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能够让当事人和审理法院都可以更准确的把握制度标准、增强可预见性,是《知产行为保全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对行为保全制度的重要完善。

四、建议

综上上述意见,对于行为保全实务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当事人的建议

1.关于“侵权可能性”:当事人双方在行为保全过程中,不应仅提交初步证据,还应尽可能地针对实体问题提交有利证据,特别是对于争议点,可以通过提交技术特征比对表、技术鉴定意见、专利意见以及关于争议点的详细论述等方式增强自身证据的证明力,并注重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力争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这也是法院考量其他因素的基础。

2.关于“紧迫性”:除了司法解释的具体情形,还应结合行业特点,论述市场、价格被侵占后的严重后果,像芯片、汽车、医药领域均有类似的特点,可以相互借鉴。

(二)对司法制度完善的建议

1. 进一步规范“优势证据”标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释明 “优势证据”与“高度盖然性”“初步证据”的界限,减少裁量差异,增强可预见性。

2. 厘清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行为保全制度的分工。链接机制重在行政早期解决(声明、异议、遏制期),行为保全重在民事临时救济,二者应各司其职,避免以三类声明替代实体侵权判断。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6)最高法知民复1号行为保全复议裁定书》,裁判日期2026年4月13日,2026年8月4日公开,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985.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3〕11号),2023年11月1日施行。该决定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行为保全复议管辖上提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2018年12月12日公布,2019年1月1日施行。第六条(情况紧急的认定)、第七条(审查综合考量因素)、第八条(权利稳定性)、第十条(难以弥补的损害)。

[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4)最高法知民复1号行为保全复议裁定书,2024年7月16日公开,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212.html。

[5]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6)最高法知民复2号、3号行为保全复议裁定书,2026年6月26日公开,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867.html。

[6]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4)最高法知民复3号行为保全复议裁定书(首例支持行为保全复议),2025年1月8日公开,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839.html。

[7]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公告2021年第89号),2021年7月4日发布施行。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

温邻君律师    卓建(光明)律所副主任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法/科技投融资,新能源/低空经济/生物医疗/人工智能。

卓建专业|有结果不等于公开充分:从“锂电池容量估计”专利无效案看“公开不充分”条款的法律评价逻辑与实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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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温邻君

审核|温紫华、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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