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公司没钱,债权人把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股东的你追加成了被执行人。怎么办? 最高法民二庭通过法答网给了一个明确答复:可以起诉解除代持协议、确认实际出资人是公司股东。但能不能赢、能不能摘掉被执行人的帽子,要看具体情况。
一、答复要点速览
最高法民二庭明确了三层意思:
第一,能不能立案?能。 代持协议的当事人就是名义股东,对"解除代持协议"、"确认实际出资人是股东"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起诉条件。同时为查清案情,法院应把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二,解除代持协议基本都能支持。 代持协议本质是委托合同,依据《民法典》第 933 条,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违约责任解决。所以名义股东提解除代持的请求,法院一般会支持。
第三,确认实际出资人是股东,有门槛。 不是你想确认就能确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第 3 款,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显名,否则不能取得股东身份。
二、最关键的提醒
出资责任跑不掉 这是债权人最关心、名义股东最容易忽视的一点—— 名义股东能不能解除代持是一回事,能不能因此免除对债权人的责任是另一回事。
最高法答复明确:解除协议是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纠纷,确认股东身份是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和公司三方的纠纷,出资责任是另一层法律关系。无论其他股东同不同意实际出资人显名,都不影响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在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换句话说:就算你打赢官司把"名义股东"这顶帽子摘了,过去没缴的出资照样要补,债权人照样可以追你。
三、对名义股东的实操建议
如果你正面临这种处境,可以这样应对:
第一步,先判断出资是否到位。如果你出资已实缴到位,被追加本就不利,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
第二步,若出资确实有瑕疵,与其单独打代持纠纷、不如同步主张确认实际出资人显名,争取把责任主体转移给真正出资的人。
第三步,庭前主动沟通实际出资人,让其参与诉讼并配合举证,避免因对方缺席而败诉。
结语:
代持协议可以解除,股东身份可以确认,但对债权人的出资责任不会因为"我不是真正股东"而消失。最高法答复的核心立场是:解决内部纠纷可以,但不能让债权人替你的"借名"行为买单。 这也是为什么——答应替别人当股东之前,想清楚再说"好"。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