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了官司去执行,才发现公司账上根本没钱。光盯着公司没用,得往上看一层——股东认缴的出资到位了没有?没到位,能不能拉他们一起还钱?今天讲一个最高法审查的案子((2024)最高法民申4492号)。
一、案例分析
1、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某实业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债权人某科技公司只好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债权人发现这家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的钱却没交齐,于是申请追加黄某、张某、屈某、王某四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没出资的范围内替公司还钱。法院一开始驳回了申请,债权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路打到最高法。四名股东也喊冤,拿出出资证明、银行转账明细,说早就把钱交了。可法院一查,问题就出来了。
2、股东说"钱交了",法院为什么不信,第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这四名登记股东实缴出资额全是0元;某实业公司2022年度年报也写着,黄某、王某实缴出资是0。第二,股东拿出来的转账记录、交易明细,没有一笔备注"股东投资款"。钱是转了,可转的是不是出资、什么用途,外人从记录上根本看不出来。而《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写得很明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本案裁判时适用的原《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内容与此一致)。光有转账,不等于出资到位。
3、最高法明确:对外公示的信息,才是债权人的信任依据最高法讲得很直白:股东说自己交了钱、或者不用承担出资义务,可公司的公示信息和他们的说法对不上。债权人是看着公示信息才敢跟公司做生意的,这种信赖利益,股东一句"我私下交了钱"对抗不了。更关键的是,那几份出资证明是一审判决之后才开出来的,加上某实业公司未出庭质证,法院没有认可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4、最终结论: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四名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各自在没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债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实务分析
对债权人来说,这个案子值钱在哪?执行不到钱时,别只盯着公司。多走一步:查查公司的工商公示,看股东认缴多少、实缴多少。只要发现股东认缴期限已经届满、却实缴为0或者没有缴足(个别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的情形可另行评估),就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申请追加这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让他在欠缴的出资里把钱补上。是否满足追加条件,建议先由律师结合个案判断。
一句话总结:钱转了,不等于出资了;对外公示查不到的,内部再说也很难被认。顺便提醒:出资走公司账户、转账备注"股东投资款"、及时做工商实缴公示,别等被追责才补证据。写在最后,公司没钱,不等于债权没救。股东这层"面纱"背后,往往藏着能追的钱。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