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里,好不容易把股东追加成被执行人,法院也查封了他的财产。这时突然冒出另一个债权人,拿着另一份判决,也在追同一个股东。钱该先给谁?最高法的一则执行监督案例说清了规则。
一、 一则真实案例:案例(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214号)
主角是乔某与秦皇岛某投资公司、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案情不复杂:某股东因未缴纳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已采取执行措施。可他转身在另一起执行案中,和那边的申请执行人私下签了和解协议,把钱还给了对方。前案申请执行人不服,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说理很干脆:股东被追加后,多个债权人都在对同一个他申请执行,就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都没有担保物权的,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谁先让法院采取执行措施,谁先拿钱。该股东明知已被追加、财产已被采取措施,仍在另案中自行和解,既破坏执行秩序,又构成"个别清偿",后果由他自己承担。
二、 三条规则,债权人记住就行。
1.顺位看"动作",不看"判决早晚"。都没有担保物权的,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拿到判决后越早申请执行、越早查封冻结,位置就越靠前。
2.私下和解挡不住在先执行。被执行人明知已被追加、财产已被采取措施,仍和别的债权人单独和解还钱,属于个别清偿,不影响在先案件的受偿顺位。
3.有担保物权的另当别论。上述规则前提是"都没有担保物权"。若某债权人对特定财产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三、给债权人的提醒。
动作要快——追加、查封冻结申请能早一天就早一天;发现对方在别案中和解、处分财产的,第一时间向执行法院主张个别清偿不产生对抗效力;财产不够分时,可评估参与分配、执行转破产。
执行顺位不是玄学,是可以提前布局的规则。知道自己站在哪个位置、下一步该做什么,比事后抱怨"钱被别人拿走了"有用得多。如果您也遇到多个债权人追同一个被执行人,建议尽早梳理执行措施时间线,锁定受偿顺位。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