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扫黑除恶常态化背景下,有组织犯罪案件辩护,和普通单人犯罪、一般共同犯罪辩护存在本质区别。此类案件涉案人员众多、事实链条冗长、证据体系庞大,辩护核心往往不是单一罪名的无罪辩护,而是层级降格、定性剥离、财产减负、量刑压缩的综合性辩护。实务当中,很多辩护人习惯于逐笔事实单独抗辩,缺乏整体辩护框架,容易陷入“只见个案事实,不见组织定性”的被动局面。
笔者结合多起涉黑、涉恶案件办理经验,总结出有组织犯罪五步降阶辩护法。这套方法以“先破组织定性,再拆单笔事实,再辩层级地位,再处置涉案财产,最后落地量刑”为逻辑主线,形成一套可复制、可落地的整体辩护思路,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
第一步:定性破局——区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普通共同犯罪
有组织犯罪案件最核心的风险,是组织标签认定。一旦贴上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的标签,不仅罪名评价发生变化,财产处置、成员量刑都会显著加重。因此辩护的首要任务,不是急于对单笔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而是优先审查组织要件是否成立。
辩护工作重点围绕法定四大特征展开核查: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要审查是否具备稳定组织架构、明确层级分工、持续的经济来源、以暴力或软暴力为手段、在一定区域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对于恶势力团伙,重点审查是否经常纠集在一起,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实务中大量案件属于临时纠集的普通共同犯罪,只是多人多次作案,并不具备组织的稳定性、持续性。辩护人需要区分:多人一起犯罪,并不等于有组织犯罪;多次违法犯罪,并不等于恶势力。本阶段辩护目标:打掉组织定性,将案件还原为普通共同犯罪,实现第一层降阶。若无法完全打掉组织定性,则争取剥离当事人,认定其不属于组织成员。
第二步:事实拆解——逐笔核查犯罪事实,切断事实关联
办案机关认定有组织犯罪时,存在一个裁判逻辑:将多起分散的违法犯罪事实,归集到“组织意志”之下,用以佐证组织特征。很多单笔单独看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一旦被归入组织犯罪事实体系,就会成为认定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支撑材料。
本阶段辩护核心:切断各笔事实之间的组织关联性。其一,区分犯罪行为是组织安排,还是个人独立行为。行为人出于个人恩怨单独实施的违法犯罪,不能归属于组织犯罪事实;其二,区分违法事实与犯罪事实,对于治安处罚范畴的一般滋扰、口角冲突,不能升格为犯罪事实用以支撑组织认定;其三,对每一笔事实的证据单独质证,核查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这一步的目标在于:剔除不能成立的犯罪事实,剥离不属于组织实施的个人行为,削弱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事实基础。
第三步:层级剥离——厘清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组织定性无法整体推翻的案件中,辩护重心转向被告人个人层级认定。有组织犯罪内部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恶势力案件同样区分纠集者与其他参与人员。不同层级,量刑差距巨大。
在有组织犯罪辩护实务中,存在如下高频争议点:是否临时参与、是否被动跟随、是否仅少量参与事务、是否并无参与核心犯罪的底层人员。存在上述争议点的五类人员,较为容易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或者恶势力成员。
为此,在“层级剥离”这一步,应注意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组织谋划、是否领取报酬、是否参与多起犯罪、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对于被裹挟参与、参与次数少、没有获利、主观上并无加入组织意愿的当事人,重点论证不属于骨干成员,仅属于一般参加者,甚至不属于组织成员。 本阶段目标在于:降低当事人在组织内的地位评价,实现从“纠集者”、“骨干”降格为次要人员,争取认定从犯。
第四步:财产抗辩——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防止超额处置
涉有组织犯罪案件,财产处置是极易被忽视的辩护板块。办案机关常常对涉案人员名下房产、车辆、账户资金一并查封扣押,出现合法个人财产、家属财产与违法所得混同查封的情形。
辩护需要逐项厘清财产性质:一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二是用于犯罪的工具;三是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对于案外人财产、当事人合法经营收入、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及时提交财产异议,提交权属证据,申请剥离合法财产。同时审查财产认定证据,核查资金流水是否能够证明资金来源于犯罪活动,避免因财产登记在被告人名下,或由被告人持有,而一律被推定为涉案财产。
为此,本阶段目标在于:剔除不应追缴、没收的财产,减少财产性处罚,保护被告人本人及无辜第三人非涉案合法财产权益。
第五步:量刑收口——综合全案情节,落实从宽处罚规则
在前四步定性、事实、层级、财产辩护基础上,进入量刑阶段综合辩护。此时不再孤立讨论单个从轻情节,而是整合全部辩护成果,形成完整量刑意见。
重点挖掘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包括:未成年人、初犯偶犯、从犯、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针对涉恶案件底层参与者,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争取不起诉,论证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空间。
需要特别注意:认罪认罚的适用不能以认可恶势力、黑社会组织定性为代价。辩护人应当权衡,在组织定性、层级认定存在争议时,谨慎选择认罪认罚,避免当事人为换取轻量量刑,不当承认组织成员身份。
综上,本阶段目标在于:结合前面四步辩护成果,最大化压缩刑期,争取不起诉或减轻、从轻处罚,挤出刑期水分。
结语
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五步降阶辩护法”遵循由宏观到微观、由定性到量刑的辩护逻辑:先推翻组织标签,再拆解犯罪事实,再降低被告人组织层级,再隔离合法财产,最后完成量刑辩护。区别于传统“由罪名到量刑”的单点辩护模式,这套方法契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逻辑。
当然,任何辩护方法论都不能脱离案件证据本身。五步降阶辩护法是办案框架,不是万能公式。辩护律师应当立足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结合指导案例,灵活调整辩护策略,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谢宜峰律师
专业领域:有组织犯罪辩护、知识产权刑事辩护、计算机网络刑事辩护、食药环刑事辩护、涉企业刑事辩护及合规治理、营商家族及企业家刑事风控
社会职务: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深圳市福田区法治建设及重大行政决策法律专家库专家、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领军人才专题培训班(第一期)学员、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深圳校友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深圳校友会法学分会理事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谢宜峰
审核|陈曦尧、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