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了官司,执行却卡住了。查到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没实缴出资,你申请法院把他追加为被执行人,一查——这家股东也是空壳,钱其实攥在“股东的股东”手里。能不能再往上追一层? 先给结论:原则上,追不上去 很多人不甘心,但标准答案就是:原则上,债权人不能连环追加“股东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一、道理不复杂。
1.股东认缴的出资,本质是公司的责任财产——公司用来还债的钱。债权人向股东追出资,表面是告股东,实质还是在“执行公司应当收到的这笔钱”。主流观点采“出资入库原则”:出资要归入公司。所以请求股东出资的诉权在公司手里,不在债权人手里。债权人直接去告股东的股东,缺少依据;
2.多层穿透还会让公司独立人格失序。
二、两个真实案例,法院都是驳回 。
1.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子:刘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A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法院判A公司返还刘某62万余元。执行中A公司无财产,刘某申请后,法院追加A公司的一人股东某教育科技公司(B公司)为被执行人——先追一层,合法。刘某不满足,2024年7月又起诉追加B公司的历任股东(发起人4名加股权变更期间参与的6名,共10位),要求他们为B公司未履行的出资买单。结果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理由还是那句:债权人对公司股东不享有诉权。
2. 再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08-2-277-001)。某炉料贸易公司先成功把某金属材料公司(作为某钢铁公司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随后又申请追加“股东的股东”某冶金公司,一审、二审均驳回。
裁判要点很清楚:被追加的股东如果是一家公司,由于该公司的股东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申请执行人无权再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核心法理是“生效裁判的效力不应过度扩张”——追加被执行人本已是未经审判就确定他人义务,适度扩张能提效率,但不能无限扩张。 为什么不能一层层往上追 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地基。法律给股东“以出资为限担责”的保护,换来的是鼓励投资、活跃交易。若允许随意穿透到股东的股东,这套预期就崩了。生效裁判的效力,也只能落在文书确定的债务人身上。有限责任的边界,正是债权人追偿的边界。
三、直接追加追不到上层, 不能多层追加穿透,不等于没办法,债权人换个案由起诉,管用的路径有几条。
第一层该追就追。 直接股东未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期限未到但公司已无力清偿,可依《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要求他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用足执行程序里的法定追加。 依《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第十九条(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该追加的别漏。
拿到追加股东的裁定或者判决后,经过强制执行,执行无果的,可另案起诉股东的股东。案由可以是出资纠纷、股东抽逃出资纠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根据案情而定,而不是通过连环追加股东解决。
人格混同就走人格否认。 若上层股东和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可依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注意这是“人格否认”路径,不是出资责任的穿透,别混为一谈,且要件严格。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