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公司的股权问题,往往比传统企业来得早,也来得急。
一支做大模型应用的团队,天使轮可能只有五六个人,半年后就要谈A轮。公司最值钱的是几位算法工程师和一套还在迭代的模型;为了买算力,每轮融资金额都不小,稀释也就来得快。第一张营业执照上的股权怎么写,会一路影响到申报上市那一天。
本文分上下两篇。上篇讨论控制权:股权怎么分,持股平台怎么搭,几家知名科技公司是怎么做的。下篇讨论融资稀释、同股不同权与风险隔离。文中比例来自一个示范模型,用来说明方法,不对应任何一家真实公司。
一、顶层架构要回答的三个问题
谁说了算,钱怎么分,出了事谁来扛。
这三件事如果压在同一层主体上,任何一件出问题都会牵连另外两件。更稳妥的做法是分层安排:控制权集中在实控人能掌握的持股层,经济利益按出资和贡献分给各层权益人,经营风险下沉到具体做业务的子公司。
下面以一家虚拟的AI初创公司(下称“X公司”)为例。创始团队四人:实控人A任CEO,联合创始人C负责技术,D负责销售,B主要提供启动资金和产业资源,不参与日常经营。

图1 X公司四层股权顶层架构(设立阶段示例)
自上而下看:
• 自然人层:A、B、C、D和未来的激励对象,是最终权益人。
• 持股层:A的个人持股公司(下称“A控股”)、担任普通合伙人的GP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这一层只持股,不做业务。B、C、D直接持股,图中用虚线框表示。
• 主体公司:X公司本身。它是融资主体,也是将来的上市主体,模型、代码、专利、商标和融资款都放在这一层。
• 业务公司:销售服务、生产或项目实施、新业务孵化各设一家子公司,合同、产品和试错的风险落在这一层。
二、股权分配:先算表决权,再算钱
1. 示范模型
表1 X公司设立阶段股权分配
股东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由谁行使 |
A控股 | 52% | A |
员工持股平台 | 24% | A(通过GP公司行使) |
创始出资人B | 13% | B |
技术合伙人C | 7% | C(与A一致行动) |
销售合伙人D | 4% | D(与A一致行动) |
A的经济权益是52%,可以支配的表决权是76%;把C、D的一致行动算进来,是87%。
2. 为什么要盯住76%
《公司法》里有几条决定“谁说了算”的比例线:
• 三分之二以上: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融资、股改、引入新股东,几乎每件事都要过这条线。
• 过半数:普通决议(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三分之一以上:反过来可以挡住特别决议。
• 十分之一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公司陷入僵局时,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三十一条)。
有限公司阶段,表决权默认按出资比例行使,但章程可以另作规定(第六十五条)。这一条给了创始团队调整空间。不过机构投资人进场后,很少接受“同钱不同票”的有限公司章程,所以不宜把它当作主方案。
76%意味着设立时A一个人就能通过特别决议。之所以不是51%,是要给后面三轮融资留出余量,这笔账放在下篇算。
3. 两个最常见的分配错误
其一,按出资额线性分股。B出钱最多,于是B占大股。AI公司的价值主要来自人,钱可以融。可以把B的资金拆成两部分:一部分对应注册资本取得股权,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或者一部分以股东借款方式投入,约定利息和期限,不换股权。给B的保护可以是知情权、优先购买权、反稀释,经营事项的一票否决最好不给。
其二,平均分配。两人各50%,或三人各三分之一,公司顺利时相安无事;创始人一旦有分歧,谁也形不成决议,前面说的10%解散请求权反而成了谈判筹码。
4. 技术团队与销售团队怎么比
模型中技术团队合计19%(C直接持股7%,平台内12%),销售团队合计10%(D直接持股4%,平台内6%),约为2:1。理由有三:
• AI公司估值的大头在模型和工程能力。算法、工程人员培养周期长,被挖走的代价大,需要更高比例和更长的锁定期。
• 销售业绩容易量化,见效也快,现金提成的激励更直接;股权部分主要用来留住核心大客户经理。
• 成熟方式应当分开设计:技术团队以服务期为主,常见做法是四年成熟、满一年先成熟25%;销售团队以业绩为主,按年度回款、新增客户等指标解锁。
渠道驱动型的AI应用公司,可以上调销售团队比例;做底层模型或芯片的公司,技术团队比例还可以更高。
5. 创始人自己的股权也要“成熟”
C、D直接持有的股权,同样应当签股权成熟与回购协议:四年成熟,提前离开时,未成熟部分由A控股或公司指定的主体按原始出资价回购;同时把这套机制写进设立时由全体股东签署的章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认可了有限公司初始章程中“人走股留”的回购约定。[1]

图2 实控人A的三条控制链
图2把A的控制权拆成三条链:①A控股直接持有52%;②A通过GP公司担任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支配平台所持24%;③一致行动协议把C、D合计11%的表决权拉到A一边。三条链分别靠三份文件支撑:A控股的章程、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少签一份,控制权就少一截。
三、持股平台:GP用0.1%握住24%

图3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表决权与收益权分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用在持股平台上,就是GP公司只出资0.1%,平台所持主体公司24%股权的表决权却全部由它行使;技术、销售骨干作为有限合伙人(LP),享有份额对应的收益。表决权和收益权在这里分开了。
1. 为什么选有限合伙
表2 三种持股方式比较
比较项 | 激励对象直接持股 | 有限公司平台 | 有限合伙平台 |
控制权 | 分散到个人 | 按出资比例表决 | GP以极少出资控制全部表决权 |
主体公司股东名册 | 每次授予、退出都要变更 | 稳定 | 稳定 |
所得税层次 | 个人一层 | 平台层与个人层两层 | 平台不缴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纳税(第六条) |
回购与退出 | 需主体公司股东配合 | 需平台股东会决议 | 合伙协议可预先授权GP决定 |
2. GP由谁当:有限公司还是创始人本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示范模型让A先设一家有限公司当GP,把无限责任挡在GP公司这一层。
也有创始人亲自当GP的。公开资料显示,寒武纪的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艾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由创始人陈天石担任普通合伙人;上市时陈天石直接持股约33.19%,与中科算源、艾溪合伙位列前三大股东,公司没有设置特别表决权,以“直接持股+员工平台”的组合在科创板上市。[2]持股平台只持股、不经营、不借钱,实际产生债务的可能性很小,这是自然人当GP也能接受的原因。两种做法各有取舍:有限公司当GP多一层隔离,也多一个需要穿透核查的主体;自然人当GP结构更简单,承担的风险也确实有限。
3. 合伙协议里必须改写的“默认规则”
《合伙企业法》有几处默认要求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时允许合伙协议另作约定: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第十九条第二款)、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等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持股平台少则十几个、多则几十个LP,不改的话,每授予一个新员工都要所有人签字。合伙协议应当写明,这些事项由GP决定。
另有两条也要写清楚:
• 除名事由。第四十九条允许以“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除名。离职、严重违纪、违反竞业限制都应列进去,并配套回购价格。
• LP不得以平台名义对外交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要对这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第七十六条)。
4. 人数与“闭环”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超过50人(第六十一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构成公开发行,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证券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IPO审核实践中,员工持股平台按一名股东计算,前提通常是遵循“闭环原则”:首发时不转让股份,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36个月,锁定期内只能在平台内部或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这一口径最早见于证监会2018年发布的创新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指引,该文件现已失效,申报前应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核对。[3]激励对象超过50人时,可设第二、第三个平行平台,由同一个GP管理,不建议层层嵌套。
5. 税务提醒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由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国税函〔2001〕84号)。通过平台间接持股能否适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财税〔2016〕101号),各地执行口径并不统一,该文件在北大法宝中也标注为“部分失效”。做激励方案之前,最好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顾问的书面意见。
四、几家科技公司的做法
1. 蚂蚁集团:GP控制的极致样本

图4 蚂蚁集团2020年招股阶段控制结构示意
据2020年招股阶段的公开报道,杭州君瀚、杭州君澳两家有限合伙企业分别持有蚂蚁集团约29.86%和20.66%的股份,合计约50.52%;两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都是杭州云铂。马云持有杭州云铂34%的股权,井贤栋、胡晓明、蒋芳各持22%;云铂行使股东权利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34%的股权因此对相关事项构成否决。[4]
这套结构说明两点。第一,GP公司自己的章程也是控制权的一部分。云铂把决议门槛定在三分之二,34%就有了否决效果;设计GP公司时,股权比例和表决规则要一起考虑。第二,控制力集中在一个节点上,调整也只需动这一个节点。2023年蚂蚁调整股东结构后,相关表决权改由包括马云在内的10名自然人分别独立行使,马云不再是实际控制人。[4]
2. 阿里巴巴:控制董事会,而不是股东会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并不是合伙企业,而是公司章程里的一项安排:由合伙人提名董事会多数席位的人选,被提名人仍须经股东大会选举。2014年修改招股书时,合伙人为27人。这一安排当时不符合香港上市规则,阿里最终选择在纽约上市。[5]
它的思路是:股权会被稀释,但谁来提名董事,可以通过章程锁住。境内有限公司阶段可以借鉴的,是在章程和股东协议中约定“实控人一方提名的董事始终过半数”;上市公司层面能否设置类似的排他提名权,要受境内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约束,不宜照搬。
3. 京东、小米、商汤:AB股
京东在美国上市时采用双层股权结构,A类普通股每股1票,B类股份每股20票。[6]小米是港交所2018年上市制度改革后首家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公司:雷军、林斌持有的A类股每股10票,其他股份每股1票,保留事项仍按一股一票;招股书显示雷军持股约31.4%。[7]
商汤科技2021年底在港交所上市,同样是A类股每股10票。2023年12月,创始人汤晓鸥教授辞世,其通过全资公司持有的A类股份所附的不同投票权随之终止,按1:1转为B类股;公司公告显示,转换后已发行A类股约占股东大会投票权的15.75%。[8]特别表决权和人是绑定的,持有人一旦离开,控制结构会在很短时间内改变。采用AB股的公司,需要同时准备继任安排、一致行动安排和董事会层面的缓冲。
4. 优刻得:境内特别表决权第一家
优刻得是科创板首家设置特别表决权的上市公司。季昕华、莫显峰、华琨持有的A类股,每股表决权是B类股的5倍;上市后三人直接持股约23.12%,合计控制约60.06%的表决权,并签有一致行动协议。修改章程、改变A类股表决权数量、聘免独立董事和审计机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仍按一股一票表决。[9]这条路径下篇还会细谈。
5. 放在一起比较
表3 控制权工具对照
工具 | 法律基础 | 控制的对象 | 代表公司 | 境内初创公司能否用 |
有限合伙GP |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 平台所持表决权 | 蚂蚁、寒武纪 | 能,设立时即可用 |
一致行动协议 | 合同约定;上市后适用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 | 合伙人的表决权 | 优刻得 | 能 |
董事提名权安排 | 公司章程 | 董事会多数席位 | 阿里巴巴 | 有限公司阶段可约定;上市后受治理规则约束 |
章程约定表决权 |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 股东会表决权 | — | 有限公司可以,投资人多不接受 |
特别表决权股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规则 | 股东会表决权 | 优刻得(科创板);京东、小米、商汤(境外) | 股改后、首发前设置 |
五、上篇小结:设立时就该签好的五份文件
1. 创始人协议:股权比例、出资方式、成熟与回购、竞业限制、职务成果与知识产权归属。
2. 公司章程:表决规则、董事会组成与提名、股东资格继承(《公司法》第九十条允许章程另作规定)、回购机制。
3. 一致行动协议:期限至少覆盖到上市后36个月,配违约责任和表决权委托。
4. 合伙协议:GP权限、除名事由、份额转让限制、闭环条款。
5. 配偶同意函:确认股权由登记股东单独行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这份文件最容易被忽略。
下篇预告:三轮融资之后,A的表决权还剩多少;什么时候需要特别表决权;业务风险怎样挡在主体公司之外。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6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2018年6月20日发布。
[2] 据界面新闻、21世纪经济报道等对寒武纪招股阶段股权结构的报道整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为准。
[3] 《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17号),北大法宝显示已失效。
[4] 据华尔街见闻、财联社对蚂蚁集团2020年招股文件及2023年股东结构调整的报道整理,未核对招股书原文。
[5] 据投资界、钛媒体对阿里巴巴2014年招股书的报道整理。
[6] 据虎嗅等媒体报道整理,以京东上市文件为准。
[7] 据中国证券报、投资界对小米集团2018年招股书的报道整理。
[8] 据中国证券报等对商汤集团2023年12月18日公告的报道整理,以港交所披露易原文为准。
[9] 据第一财经、澎湃新闻对优刻得上市情况的报道整理。
[10] 文中法律条文为现行有效版本:《公司法》(2023年修订)、《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证券法》(2019年修订)、《民法典》,已于2026年10月经北大法宝逐条核对。
来源|许怿滨、赖宁、王晓峰
审核|刘艳艳、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