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赢了,执行却查不到公司一分钱。你打开工商信息一看:公司还是那个公司,股东早换了人——老股东认缴了几千万、一分没实缴,把股权一转,潇洒离场。这种情况下,能把老股东追加回来还钱吗?
答案是:能,但要看转让那一天的三个细节。转让的时间、对价、受让人的实力,直接决定老股东是“期限利益”还是“恶意逃债”。先看一个被驳回的反面案例,你就明白差别在哪。
一、反面案例:债务还没形成就转让,追不到原股东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当事人系化名)中:2018年12月,刘先生与A公司签订影视投资合同,投入10万元。电影迟迟未上映,2021年4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A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违约金。执行无果后,刘先生申请追加原股东陈女士,被驳回后又另行起诉。
法院查明:陈女士2019年3月2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9年4月办理变更登记,把认缴的3000万元股权转给了他人,出资期限到2036年,转让时认缴期限远未届满。关键在于——案涉债务在转让时尚未形成,直至2021年4月判决才确定,转让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前。虽然陈女士拿出鉴定意见,主张工商档案上的签名系伪造、自己是冒名受害者,但法院认为她自认出借身份证件、自认办理了转股手续,不能仅凭部分签名非本人所写就否认股东身份。最终,刘先生证据不足以证明转让具有恶意,诉讼请求被驳回。
这个案子说清了一个原则: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有“期限利益”,债务尚未形成时正常转让股权,法律一般不认定为恶意。
二、正面案例:债务形成后零对价甩给空壳,被成功追加
再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国法院网2026年7月报道,公司均系化名)。科技公司向智慧公司供货,货款拖欠,经法院调解书确认了付款义务,强制执行却查无财产。案涉债务2020年至2021年间已形成,到2022年8月仍未清偿。而就在此时,原股东孙某、钱某在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以零对价把合计1亿元认缴出资额的股权,转让给一家由孙某间接控股、注册资本仅10万元、成立仅半个月的锦绣公司。
法院认定:明知公司负债无力清偿,为逃避债务恶意转让股权,判决追加孙某在未实缴6550万元、钱某在未实缴29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锦绣公司作为现唯一股东,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同是认缴未实缴就转让,结果截然相反,差别就在法院审查的“三把尺子”。
三、法院怎么认定“恶意”:三个审查维度
一看对价与交易真实性。 按市场价转让、正常办理变更,是正常交易;明显不合理低价甚至零对价,就要综合认定是否虚构交易、逃避债务。1亿元股权零对价转出,本身就极不寻常。
二看时间先后。 转让时债务尚未形成、公司经营正常,一般不认定恶意;债务已经形成,甚至公司已被起诉、被终本执行时再转让,就要综合认定。海淀案中转让正发生在债务存续、公司无财产可执行之时。
三看公司偿债能力与受让人实力。 公司已资不抵债,受让人又是注册资本10万、成立半个月、由原股东间接控制的空壳,这是认定恶意的重要佐证。
四、给债权人的实操提示
第一,拉工商内档,对时间线。查明债务形成时间与股权转让时间谁先谁后,这是案件走向的分水岭。
第二,查转让对价。调取转让协议和支付凭证,零对价、低价转让是突破口。
第三,查受让人实力。注册资本多少、何时成立、与原股东是否关联,空壳受让是认定恶意的重要突破口。
第四,追加不成可另行起诉,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原股东责任。
反向提醒各位股东——想靠低价、零对价把未实缴的股权甩出去,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债而被追加追责,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虚假诉讼、妨害执行乃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缴不是空头支票,退出更要干净利落。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