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则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择一起诉。其中,“侵权行为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实施地指向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结果地则指向损害后果出现的地点。
在许多案件中,实施地与结果地并不重合,两个概念在特殊侵权类型中进一步具体化。例如,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各行为的实施地均可构成侵权行为地。
一般地域管辖之外,侵权纠纷存在专门管辖与集中管辖。例如海事侵权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还可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由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侵权纠纷的管辖确定须同时满足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要求,例如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许多类型案件的一审必须由知识产权法院、省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部分案件一审原则上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方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在侵权纠纷中的适用
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两大主要类型,二者在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管辖要求等上存在显著区别。当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种纠纷的构成要件时,会产生责任竞合,此时需要则一作为案由。若原告选择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起诉,通常支持协议管辖,即合同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原告
选择侵权法律关系进行起诉,则适用法定管辖,也即上述的管辖规则。
但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申4996号案中,原告主张的侵权并非独立于合同关系的一般侵权行为,而是合同义务履行过程中的附属后果,而合同的协议管辖“并未排除双方基于合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判决认可了合同中管辖条款的效力。再如(2024)鲁15民辖终86号案例,当事人签订供货合同后,又签订技术质量保证补充协议,一方依据补充协议中的质保约定起诉另一方侵权,认为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违约是侵权产生的前提,故应依合同关系性质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认为,侵权争议系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竞合关系,当事人即使选择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仍应受到合同管辖条款的约束,不应允许通过事后选择诉因而逃避管辖条款的适用。
因此,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侵权主张,是否受协议管辖约束,关键在于侵权是否源于合同义务的违反、与合同履行争议具有实质关联。如侵权事实与合同义务违反具有直接关联、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原则上仍可适用合同中的有效协议管辖条款,当事人不得仅以事后选择侵权案由规避有效管辖条款。当然,协议管辖本身还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需有争议有实际联系,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要求。换言之,协议管辖在侵权纠纷中的适用应结合请求权基础、侵权事实与合同义务之间的实质关联进行审查。
三、实务案例:侵权行为地是否因债权转让而变化
笔者团队最近代理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债权几经转让,新债权人认为其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于是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最初的侵权行为发生时即已固定,不因事后的债权转让而变更,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原债权人所在地而非新债权人所在地。如果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随着债权的转让而改变,那无异于破坏了管辖的法定性与稳定性,赋予了债权受让人任意创设管辖法院的权利,完全缺乏法律依据,助长恶意规避管辖的情形。
笔者所在团队搜集了许多类案,裁判观点与笔者观点一致。其中,(2024)京0114民初6742号及其上诉(2024)京01民辖终317号案件,案件情形与笔者代理的案件案情高度相似,原债权债务关系系几十年前形成,原告于近几年受让债权后,以自己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明确认定原告受让债权后,主张的侵权事实早已发生,原告住所地不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笔者团队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四、小结
综上,侵权纠纷管辖有着法定性与稳定性,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地域管辖为基本规范,同时受专门管辖、集中管辖与级别管辖的制约。无论是协议管辖的效力审查,还是侵权行为地的认定,都应以事实和法律作为基准,判断管辖连接点是否与侵权事实具有直接确定的联系,而非仅凭诉讼主体或案由作出判断。
本文作者

盛季洁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常法顾问,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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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盛季洁
审核|杨成名、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