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都在倡导并呼吁男女平等、同工同权,但不得不承认很多用人单位考虑到用人成本都会慎重考虑招用女性员工(正当生育年龄)。因此,我国法律给予了女性职工不少特殊保护规定,本文主要通过笔者承办的一个劳动案件出发,分析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女性职工特殊的生育福利------产假期间如何发放劳动报酬。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情简介
李女士于2012年4月1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职位为客服专员,每月工资标准为5218元(其中月实发工资为4426.78元,李女士提交的社保清单证明其缴费基数即应发工资为5218元),并于2015年1月4日向公司申请休产假,产假期间为2015年2月26至2015年7月3日。然公司却克扣李女士法定产假期间的工资,即在李女士休产假期间仅发月平均工资1586.86元,导致李女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李女士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请求公司支付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6月被克扣的产假工资;2、请求公司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7日期间的工资;3、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请求支付律师费。
2、公司答辩
公司认为并未克扣李女士的产假工资,只是未足额垫付生育津贴。
3、仲裁结果
1、公司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7月3日期间生育津贴差额12097.48元;2、支付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7日工资590.24元;3、支付律师费1685.57元;4、驳回李女士其他仲裁请求。
4、法院观点
李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其性质为产假工资,只是社会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拨付生育津贴,从而在女性生育过程中承担了部分社会责任。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如前所述,公司的确存在拖欠李女士产假工资的事实。李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属被迫解除,公司应向李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5、法院判决
1、被告深圳某公司支付原告李女士2015年3月至6月期间的产假工资差额14124.56元;
2、被告深圳某公司支付原告李女士2015年7月的产假工资1176.55元;
3、被告深圳某公司支付原告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913元;
4、被告深圳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4412.52元;
5、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律师观点
我们认为生育津贴虽然与产假工资为两个不同概念的名词,性质上并非完全一致,但是用人单位主张克扣生育津贴并非克扣产假工资,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纯属偷换概念。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劳动报酬,其标准应与女职工正常付出劳动成果期间的劳动待遇等同。
生育津贴具有社会保险以及工资双重性质,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障。因此,虽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生育津贴以及产假工资是否属于绝对相同的性质,但是我们可以看出,生育津贴其实是对已经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一种保障,实际上是在女职工没有为用人单位创造劳动成果时,由社保基金代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以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资。即在女职工休产假没有为用人单位创造劳动成果时用人单位依然需要为劳动者支付同等劳动报酬。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社保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参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 )第四点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故用人单位代为垫付的生育津贴虽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为产假工资,但是我们认为其应视为产假工资,这样才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性原则。
简单点说,生育津贴是由社保局发放到单位账户上,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账户上。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企业不得克扣;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企业不足。因此,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的待遇低于其产前正常上班期间的待遇,那么单位应当承担拖欠或是克扣员工劳动报酬的风险,女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差额,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 )
四、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享受下列待遇的标准为: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含原领取非全额工资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