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振朝律师
一、私募基金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发展历程
我国的私募基金阳光化起步较晚,起源于2004年,以“投资顾问”的形式开启了阳光化私募基金进程。直到2009年《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由银监会印发,标志着其阳光化和被国家监管机构认可。到了2012年底,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由此开启了私募基金飞速发展以及监管合规大跨步。到了2014年初,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确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和私募基金备案制度。同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将“培育私募市场”作为专条列出。2014年6月30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监管和发展,越来越受到了国家的重视。2016年2月开始,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私募行业自律规则,同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逐年开始公布私募基金失联名单,行业协会在逐步努力构建一套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体系,规范私募行业发展,直至今日,相关法规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二)现状
由此可见,私募基金的壮大是顺应时代的潮流,但私募基金的现状为经历了爆发式发展之后,其总体增长虽仍然迅速,却有不小的起伏和回落,其中马太效应愈加明显,一些大型私募公司品牌知名度和品牌价值越来越高,吸引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越来越多,占有的市场份额急剧扩大。与之相对应,一些中小型私募公司越来越难以吸引客户,占有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少,甚至一些私募公司因为经营困难而被市场淘汰[1]。
截至2018年10月末,已累计注销1.4万家长期无展业意愿机构,将509家机构列入失联公示名单,将4350家未按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机构列入异常机构名录,公示128家不予登记申请机构,涉及律师事务所105家,相关律师225人。对68家机构、52名从业人员以及5家律师事务所采取自律管理措施[2]。
事情都有其两面性,爆发式发展虽然扩大了群体的数量,但也会不同程度上拉低群体的质量;强者恒强的局面短期来看并无不妥,长此以往,行业发展必然会陷入停滞,甚至倒退,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私募基金这个局面中,正如刚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充满了机遇,同时也暗藏着风险,正如最近频繁的爆雷所示。
二、私募基金频繁爆雷的原因
2018年6月,资产管理总额超过350亿元的阜兴集团实控人朱一栋失联,阜兴系相关私募产品开始大面积出现兑付逾期。7月13日,中基协发布“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 公开信息显示,上述四家私募均为阜兴系公司,其中出现兑付问题的阜兴系相关私募产品预计高达180亿元。8月29日,出逃两个多月,先后辗转数个国家的上海阜兴集团的董事长朱一栋被上海警方押解回国。[3]
私募基金会爆雷,而且频率越来越高并非是空穴来风,部分看似实力雄厚的金融集团,实则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一旦违约便能产生连锁反应,牵扯出更多的债务危机。那么私募爆雷到底因何产生的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国家监管的滞后效应扩大
无论多么先进的立法方式,都会有或多或少的滞后效应,如果处在一个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场景中,这种滞后效应便会理所当然地被扩大,国家的监管同样也是如此,私募基金需要国家的强力监管,才能促使其健康稳健发展,才会不令其“登高而跌重”。国家的监管机构并非不知道这个道理,从其2014年的不到半年与私募基金相关的三大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在近年来已经很清醒地认识到了滞后效应的严峻性,国家在尝试加快监管和规制的步伐。但是,即便如此,也不能“一蹴而就”把问题一下子解决掉,新规要落实,就要对旧约进行纠正,对行业现状进行冲击,其中阻力并不会小。同时,以前不合规的行为并不会因为新规的发布,行业便立马来个“一百八十度回转”,仍然会有很多控制人仍然会坚持旧见进行抵触,正如孙悟空戴上紧箍咒也是吃到了苦头才会听话的。基于这些因素,国家的监管必然得步步为营,那么其滞后效应也必然进一步扩大。
(二)行业规则体系尚未健全
我国的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这意味着作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基协担负着重大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私募基金算是一个新兴事物,而中基协则是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更是一个年轻的组织,在行业规则的制定上还处于探索阶段,未能行之有效地解决私募基金行业中存在的诸多乱象。
(三)行业内部良莠不齐
俗语讲“林子大了什么样的鸟都有”,爆发式发展带来了行业从业总数的爆发式扩大,那么即使“次品”只占1%,若总数只有100家私募基金,那么1个雷在其中还并不明显。若总数扩大到了10000家,那么即使仍然为1%的“次品”率,那也是100个雷,这就十分扎眼了,而雷越多,被揭出来的概率越大,自然也会让人感受到私募基金爆雷频发了。
除此之外,行业内部从业人员为了追前抵后,内部气氛极度浮躁,意志不坚定者会跨越法律底线,采用如非法集资等的手段也是在意料之中了,更有甚者编造虚假项目来吸引投资者的投资。违法的手段用得越久,所带来的恶性后果越明显,最终会使人双双陷入泥沼,不能自拔,特别是一旦现金流截断,资金链断裂,那么一切的矛盾便会如决堤般爆发出来。
三、私募基金爆雷后投资者的常见应对方式
私募基金一旦出现爆雷,那么滚雪球效应便会开始,投资者会本能地开始疯狂地挤兑,欲尽早止损,但众所周知,一般规模的私募基金并没有预留那么多足够应付大面积挤兑所需要的资产,一旦其现金流被截断,便是大厦将倾的局面,受损的还是余下的来不及止损的多数投资者。那么投资者一般有哪些常见的应对方式呢?笔者在下文将根据其种类进行归纳。
(一)自力救济
1.面临挤兑也要将私募基金变现
作为普通的投资者而言,其自身的信息采集能力,对市场的敏锐度相对较低,一般而言,当其已经意识到需要将所投资的私募基金变现的时候,便也是该私募基金开始大面积逾期、挤兑和恐慌四处蔓延之时,即使这样,大多数投资者也会明知面临挤兑的风险,也会不由自主地成为挤兑大军中的一员。
2.与该私募基金控制人谈判,商议债转方案
还有部分投资者既明知挤兑希望不大,也深知自主诉讼十分麻烦,于是便采取“曲线救国”的方法,不急于将其持有的私募基金变现,便直接独自去与该私募基金控制人商议债转方案,希望将所持的私募基金变成其他权益,如股权、房产、消费券等。
(二)民事救济
1.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部分头脑相对冷静的投资者在面临该风险之时,知道自身参与挤兑也会是徒劳无功,于是开始筹措自己所掌握的少量证据独自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希望借助法律的手段来挽回自身的损失。
2.抱团进行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还有一些投资者认为集体提起民事诉讼算是一个良策,总比一个人去独自提起诉讼胜算大,因此便集体向该私募基金控制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以图用众人之力换回一个胜诉的结果。
(三)刑事救济
有些私募基金的控制人跑路了,该投资者了解这一情况之后,便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以找到跑路的控制人,并要求其退还侵占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投资者的投资款。
例如,有些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为了吸引投资,虚构所谓安全项目,用后来的投资款支付前面的投资利息,而实际上前面投资人的投资款用于挥霍或者卷款潜逃。还有的私募基金没有依法备案,却进行各种公开或者变相公开的方式宣传,主要靠高额投资回报吸引投资人。这些行为就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投资者将依相关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希望由经侦队进行侦查处理取回投资款。
四、投资者维权策略分析与律师建议
(一)维权策略建议
1.第一时间赎回债权
投资者一旦发现了私募基金开始出现大面积逾期,就要准备行动了,第一时间赎回尽可能多的债权,对于自身而言,止损程度越大,如果等到市面上多数人反应过来已经出现了挤兑,恐慌开始蔓延之后,而且该私募基金的储备资本并不足时,那么便为时已晚了。
因此,投资者平时应多关注所投资的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动态,例如私募基金的相关披露信息,基金管理人的新闻等,有备才能无患,当机立断才能免遭波及。
2.成立投资者委员会联合维权
众所周知,独木难支,如果投资者联合起来,形成一股联合力量,团结一致、减少内耗,再去进行维权,面对该私募基金管理层的时候便不再是以往那样的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了,而是能够与该私募基金控制人直接拍板。而且,成立维权委员会或者维权小组之后,再集体请律师代理案件与该私募基金管理层直接对话,会较个人单打独斗而言高出不少胜算,且话语权将会高出数倍,同时也能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3.与基金管理人商议债转方案或者重组方案
并不是所有投资者都会有那么敏锐的洞察力和行动力,能在第一时间赎回投到该私募基金上的投资额,那么多数投资者反应过来应该去赎回投资额的时候,便是挤兑的开始。由此很容易开启一个恶性循环,那么与其挤破头去赎回现金,况且私募基金的现金流相当有限,不如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积极商议其他的债转方案,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4.尽早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投资者在面对该危机的时候能力实际上是很有限的,其地位与该私募基金管理层对比来看,完全处于劣势,很多实质信息投资者无权也无有效途径调查到,对于维权方式也并非轻车熟路。如此,尽早委托专业人士,进行维权便是一个十分妥当的做法。律师能帮助该投资者调查到该私募基金的真实运营情况,其旗下还有多少实际资产,可以在充分调查了解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提出理性维权方案建议,并与投资者商讨具体实施计划,按投资者的决策落实。
(二)投资者维权的注意事项
1.减少内部摩擦,抓住主要矛盾
每个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情况与债券赎回情况都不尽相同,众所周知“共患难易,共享福难”,具体而言矛头对外,想要赎回债权的意愿是维权投资者都共有的,但若真的赎回了部分债权,在进行分配的时候便会造成极大的内部矛盾。人总是趋利性的,总有投资者会“多为自己考虑”,那么及时在与该私募基金管理层的较量中前期获得了阶段性胜利,也会因为其后的内耗而重新成为一盘散沙。那么笔者认为,维权委员会或联合小组应该制作一个规章,根据内部的具体情况来协调赎回债权的分配方案,尽可能多数人达成一致,这样才能保证在其后的维权过程中能团结一致,因为赎回全部债权才是主要矛盾。
2.依法维权,及时签署相关协议
如果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采取了过激或者各种违法手段(含威胁、欺诈、非法拘禁等)迫使了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或担保协议等,若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最后掌握证据对过激投资者进行起诉,那么该投资者极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同时所签订的协议也会被认定无效。除此之外,对于采取合法手段取得新协议可考虑进行公证,一方面可以督促协议的履行,另一方面可以固定证据,为今后诉讼维权做好准备。
3.刑民交叉,选聘专业律师团队
正如前述,私募基金爆雷并非仅有民事诉讼的途径,对于部分存在非法集资,恶意制造虚假项目骗取投资的基金管理人,还可以通过刑事手段获取救济。但是随着律师行业专业化发展,号称业务范围遍及刑民事的律师往往是不够专业的体现,投资者在选取律师时应当注意,要选聘的是律师团队而非单个律师,只有由刑事、民商事专业律师搭建的团队,才能为全方位、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非诉与诉讼结合,灵活制定应对方案
同理,私募爆雷中的投资者维权也不应仅把眼光放在诉讼上,须知目前诉讼存在时间过长、成本高、执行难等的缺点,有时候一场官司打下来,可能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已经逃得无影无踪了。应对私募基金爆雷,必定是需要民、刑兼顾,诉讼与非诉手段多管齐下,只有根据爆雷基金公司的特点灵活制定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五、结语
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防患于未然应该是第一位的,投资之前应委托专业人士做好调查,排除虚假、违法、混乱的投资项目,避免盲目的投资行为。投资之后,定时关注相关的动态,着眼于市场动向,保持机警,才能在发生爆雷的时候尽可能少的殃及自身。若不幸遭遇爆雷恰逢自身,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在赎回债权受阻之时要尽快采取变通手段,时间便是金钱,若不得不采取诉讼方式的时候,要和多数人团结一致维权,同时可以考虑委托律师等专业团队提供协助,这样无论是对债权的实现程度,抑或是减少自身的精力消耗等,都大有裨益。
[1]把脉2018私募基金业:惨淡、洗牌与蝶变
http://funds.hexun.com/2018-12-28/195691199.html
[2]经济日报社副总编辑郑波: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呈现四大特征
http://funds.hexun.com/2019-01-02/195732304.html
[3]新闻来源:http://www.sohu.com/a/252293113_153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