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振宇律师
成年人监护,目前是一个社会难题,设立专业的监护人组织,是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止到2018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接近2.5亿人,而四十多年来的严格计划生育政策,使人口年龄结构呈畸形的倒金字塔,再加上城镇化加速发展,使得人口流动加剧,孤寡老人和独居老年人数量很大,当这些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却没有亲人监护。除老人外,丁克家庭和心智障碍子女家庭,也都面临监护人缺失问题。
为解决这一难题,2015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首次引入了“意定监护”,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第33条将此权利扩大到十八周岁以上的所有成年人。法律规定,当成年人在神志清楚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任意选择监护人,范围包括近亲属、邻居、朋友等信任的人或者组织。双方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负责安排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医疗救治、财产管理和善后处理等。
但在实施过程中,自然人作为监护人存在诸多不足,表现在自然人生病或死亡、能力欠缺和道德风险等,当被监护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又不能及时监管,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尽快设立专业的监护人组织,使成年人的监护更加完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日本为例,1999年,日本为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开始实施成年监护制度,二十年来,已形成司法、行政和民间组织全方位支持的完整体系。根据2008年到2017年统计的数据显示,2008年由近亲属作为监护人的比例占三分之二,到2017年该比例下降到三分之一,其中很大原因,是人们看到专业的监护人组织,比近亲属的监护更让人放心。与此同时,对监护人的投诉率也在逐年下降。
截止目前,我国尚未有专业的监护人组织出现,严重阻碍了成年人监护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本人对专业监护人组织有三点设想,供大家参考。
设想一:发起机构,可以是老年人协会、妇联、未成年保护组织、残障团体、基金会、公益慈善组织、养老机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机构和社区等。
设想二:组织属性,可以是非营利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接受社会捐赠,从事公益服务。也可以是营利法人,经工商登记注册,按服务品质定价,通过市场优胜劣汰。
设想三:组织职能,1、选拔和培训监护人,如借鉴日本模式,将社工培训成专业的监护人;2、建立规范的监护制度,完善监护流程,形成一套完整的监护体系;3、当自己不是监护人时,可担任监护人的监督人,制止和防范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并对已发生的侵害提供司法救助。
综上,专业监护人组织的诞生,将进一步提升和规范监护水平,弥补了现有监护体系的漏洞,期待社会有识之士共同努力,尽快设立专业的监护人组织,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利国利民,共创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