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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处置探讨

日期: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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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文彬、黄勇坚

【摘要】 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破产已是正常经济现象。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具备清偿能力的企业推进破产清算程序,有利于调整市场主体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而作为破产企业财产的注册商标处置是市场资源配置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何妥善合理处置注册商标,便是如何更好维护债权人利益。

【关键词】 破产企业 注册商标 管理人

一、简述注册商标

商标,是对不同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区分的标记,表现为文字、图形、字母、声音等形式。在现代化和全球化市场经济竞争中,商标是企业打造品牌的重要手段,而注册商标是对企业的品牌效应以法律形式进行固定化和专有化,使企业得以拥有个性化的标识立足于市场经济中。商标可以凝结一个企业的信誉和声誉,一个经过市场的长期磨炼和积淀的优良商标,可以让企业做大做强。在当下的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的运营甚至都不是依靠经营产品,而是经营品牌、销售品牌,靠品牌盈利。所以,商标在企业之间竞争中,可谓是一把利剑。


二、注册商标在破产程序的处置

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有破产一事已无需热议,破产企业的财产如何处置才更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毋庸置疑,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一环。一个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已不具备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被推进了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是生是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财产多寡,而企业是否“不得好死”,则取决于其财产处置妥当与否。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财产处置应当遵循的处置原则中除了合法原则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外,财产价值最大化这一原则极为重要,背离该原则容易造成破产财产的流失,破产企业注册商标的处置同样不可忽视。

目前,在破产清算实务中,对于破产企业注册商标的处置方式有以下三种:

1.公开拍卖

破产企业的注册商标符合法律法规中关于拍卖的规定、预估其自身的市场价值超过评估及拍卖所需成本费用、且未过有效期以及相关证书资料较为齐全等条件,则应当进行公开拍卖,以实现注册商标的价值最大化。以深圳市为例,对于破产企业的注册商标,在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之后,破产管理人将依据对注册商标的评估结果作为拍卖保留价,向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提交网络拍卖申请资料,由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网拍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进行公开拍卖,可最大程度寻找意愿购买者,拍卖时间跨度大,但能否实现注册商标最大程度变现仍然取决于注册商标自身的商业价值高低和市场机遇。

2.公开变卖或协议转让

若破产企业的注册商标已过有效期,或者预估其自身的市场价值低于拍卖所需成本费用,又或者破产企业注册商标已进行拍卖但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破产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后,以较为合理的价格对注册商标进行变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或者,在经过上述程序都无法将注册商标变现的情况下,直接将破产企业的注册商标协议转让于债权人,以作为一定的清偿。公开变卖或协议转让的程序相对于公开拍卖,程序上较为简单,交易手续更为便捷,交易成本低。

3.放弃处置

破产企业的注册商标可能因缺乏必要的资料而无法进行评估,其价值难以通过评估机构予以确定;其次,破产企业或许早已停止营业,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难以核查;再者,注册商标亦非著名商标,其市场价值可能及其低微,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所得收益可能不足以支付因处置所产生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后,对破产企业的注册商标予以放弃,避免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注册商标而产生破产费用,以此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放弃处置的方式更加快速便捷,但其并未实现债权人积极性地受益。

三、特殊注册商标的处置难点

如果破产企业的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明显具有市场价值的,遵照公开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即可。但更多情况下,破产企业的注册商标是“僵尸”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甚至可能未有使用记录,大多数是企业为预先“占坑”而进行注册的。其次,破产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多为下落不明,破产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包括注册商标在内的任何证书资料,这对于注册商标的处置将会出现一个“评估不能”、“拍卖不能”的难题。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对自身的产品或服务以一个特有的标识形式固定下来,按照一定的程序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材料,从而实现对商标的专有性保护。可见,商标的注册是需要一定的社会成本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申请注册的成本与政府的审查及公开告示的成本,如果破产管理人一律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之后,对这类注册商标予以放弃处置,这将是对社会资源的一大浪费。


四、如何更好地处置破产企业注册商标

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这类注册商标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妥善处置是当下破产清算实务中的一个难点。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几点拙见。   

1.强化商标权保护意识

现阶段的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企业注册商标的处置陷入窘境与商标权利保护意识薄弱不无关系。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在市场上的地位与声誉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其注册商标的市场价值也随之贬损,对注册商标的重视度极低。破产企业受理法院对于一般性企业的注册商标并不过于关注,破产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之时也可能对注册商标置之不理,通过一定的程序进入拍卖或变卖的注册商标也许无人问津。在这样的情况下,想让注册商标得以妥善处置后加以利用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必须强化各相关主体的对商标权的保护意识,充分发现和挖掘注册商标的价值,形成如何想方设法使注册商标价值最大化的意识。

2.优化处置程序,为破产“让路”

破产企业的注册商标处置程序较为繁杂,先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在拍卖平台上公示一定的期限,接着进行拍卖或者变卖,若交易成功,还应办理一系列的转让手续,这前前后后破产管理人还应当多次向债权人会议反馈情况。如此繁杂的程序对于无产可破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包袱,耗费了大量的人力成本与时间成本,且最终结果仍未必可以给债权人带来积极性利益。因此,精简、优化注册商标处置程序刻不容缓。经破产管理人初步评判,对于非著名商标,不再申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程序上降低注册商标处置成本。并且,还可缩减拍卖公示期,简化转让手续,更加快捷高效地处置商标,切切实实地返利于债权人。除注册商标处置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亦应当尽可能的精简优化,社会相关的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主体都应当为破产清算这特殊法律程序“让路”,由此才更有利于形成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市场资源再配置。

3.大胆革新处置方式,为破产“开路”

古人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注册商标的处置困难重重,我们必须不断地革新各种实务操作方式,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才能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对于不经评估的注册商标,管理人可结合市场情况与破产企业状况作出注册商标处置方案后,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若破产企业知名度确实有限,其注册商标初步定价尽可能下调,甚至可调至十元或一元一个注册商标,以进行拍卖或变卖处置。之所以确定较低的价格进行处置注册商标,并非贱卖注册商标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是依托市场竞争促使注册商标的价值最大化。并且,应尽可能地将注册商标放置在一个极大范围内的市场进行处置,因为充分的竞争才能促成价值的提升。在市场经济形态下,任何物品的价值大小都离不开市场这一核心杠杆的衡量,注册商标亦如此。除此以外,在注册商标难以变现且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注册商标抵债,未尝不是一种可行的处置方式。只要我们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表示,用注册商标抵销债权人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让债权人感受到自身权益得到维护和尊重,想必这也是管理人尽职尽责的表现。


综上所述,探讨如何高效便捷处置破产企业的注册商标,对完善破产清算程序与维护债权人利益均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破产法在中国实施时间较短,在实施过程中已发现诸多方面存在着欠缺与不足。但中国的破产法仍是一片蔚蓝的大海,笔者相信,通过破产法学者与实践者的不懈努力与革新创造精神,一定可以探索出多种较为理想可行的处置注册商标的方式,极大可能地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以维护好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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