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案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可见,用人单位应在用工时即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而在实践操作中,工伤保险的缴交、补缴和工伤待遇的享受之间可能会存在争议,笔者以深圳市为例就如下事项分别展开分析:
一、工伤保险是否在员工入职当天购买即生效?
经笔者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求证,工伤保险是可以随时通过社保局官方网站提交购买申请的,但是当天申请要次日才能生效。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当天即为其申请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保险也要在次日才能生效,如果员工入职当天即发生工伤,则只能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关工伤待遇。
针对该情况,笔者建议:如已确定员工的入职时间,可以提前一天为其申请购买工伤保险(尤其是一些存在较大工伤风险的岗位),以保证员工入职当天工伤保险即可生效。
二、工伤保险已生效,但未完成扣费,是否属于购买成功?
深圳地区的社保扣费时间统一为每月20日之后,在此之前都是未扣费状态,但是只要工伤保险生效,即使在扣费前发生工伤,依然视为已经购买了工伤保险,符合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条件的,相关赔偿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付。
三、工伤保险生效后扣费前,是否可以撤销?
经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场核实,在工伤保险生效后扣费之前,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后台系统进行撤销。因此,用人单位在当月20日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可以在社保局系统上撤回购买工伤保险的申请,以节省用工成本,防范法律风险。
四、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工伤保险是否有意义?
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后,也有必要立即补缴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3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新发生的费用”包括: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若因工死亡的,则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了工伤保险和滞纳金的,部分新发生的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占比金额最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然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仅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还应及时缴纳,否则,可能存在不能理赔的风险,同时,员工入职当天发生工伤的,有可能出现工伤保险不能赔付的情况,用人单位需特别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