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以案说法│工伤保险何时缴交较为妥当?

日期: 2019-07-31
瀏覽次數: 273

作者 张金寿、张倩菲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少用人单位据此认为在入职之日起30日内申报社保就没有任何法律风险,但事实并不如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在入职30日内发生工伤,而用人单位未来得及购买工伤保险的,那么相关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倘若已经购买,则绝大部分的工伤待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案例:(2019)甘07民终230号】

高某为某建筑公司的员工,其在上班第一天便受伤并入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由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如下款项:1.医药费;2.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3.停工留薪期工资;4.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鉴定费;6.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裁决:1.解除高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2.公司向高某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上述裁决。

【律师评析】

从上述案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可见,用人单位应在用工时即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而在实践操作中,工伤保险的缴交、补缴和工伤待遇的享受之间可能会存在争议,笔者以深圳市为例就如下事项分别展开分析:

一、工伤保险是否在员工入职当天购买即生效?

经笔者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求证,工伤保险是可以随时通过社保局官方网站提交购买申请的,但是当天申请要次日才能生效。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当天即为其申请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保险也要在次日才能生效,如果员工入职当天即发生工伤,则只能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关工伤待遇。

针对该情况,笔者建议:如已确定员工的入职时间,可以提前一天为其申请购买工伤保险(尤其是一些存在较大工伤风险的岗位),以保证员工入职当天工伤保险即可生效。

二、工伤保险已生效,但未完成扣费,是否属于购买成功?

深圳地区的社保扣费时间统一为每月20日之后,在此之前都是未扣费状态,但是只要工伤保险生效,即使在扣费前发生工伤,依然视为已经购买了工伤保险,符合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条件的,相关赔偿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付。

三、工伤保险生效后扣费前,是否可以撤销?

经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场核实,在工伤保险生效后扣费之前,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后台系统进行撤销。因此,用人单位在当月20日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可以在社保局系统上撤回购买工伤保险的申请,以节省用工成本,防范法律风险。

四、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工伤保险是否有意义?

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后,也有必要立即补缴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3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新发生的费用”包括: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若因工死亡的,则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了工伤保险和滞纳金的,部分新发生的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占比金额最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然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仅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还应及时缴纳,否则,可能存在不能理赔的风险,同时,员工入职当天发生工伤的,有可能出现工伤保险不能赔付的情况,用人单位需特别留意。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2 - 06
2026年2月4日,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专业(行业领域)委员会之海关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关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总所泰和厅隆重召开。卓建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党委副书记杨林律师,创始合伙人、党委书记穆银丽律师,业务委主任王志强律师以及卓建海关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干事共计3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海关委的设立,旨在整合律所海关领域专业资源,提升海关法律服务水平,打造卓建海关法律服务专业品牌。杨林主任强调,成立海关委是律所完善专业委员会布局、强化特色法律服务的重要一步,要以高标准、严要求打造专业团队,树立行业标杆。穆银丽书记指出,跨境贸易的快速发展对海关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海关委要立足专业优势,践行社会责任,为企业合规经营保驾护航。业务委主任王志强律师表示,业务委将全力支持海关委的各项工作,推动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协同联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会上举行了隆重的聘书授予仪式,明确了海...
2026 - 02 - 06
2月7日(周六)15:00,一场干货满满的公益普法 “被隔离遭遇不公!造谣会被拘留?行政行为维权全流程实用战略”将于深圳广电新闻频率FM89.8与卓建律师事务所视频号直播间播出。被隔离却遭不公对待,委屈却不知如何维权?网络造谣一时嘴快,会面临拘留“大麻烦”吗?本期特邀卓建律所王茜、孙锦两位律师,抽丝剥茧剖析隔离性质、划清谣言边界,更奉上超实用行政行为维权全流程秘籍,欢迎大家预约直播,超多法律知识干货,精彩不容错过!时间:2026年2月7日(周六)15:00-16:30直播平台:卓建律师事务所视频号深圳广播电台新闻频率FM89.8(扫码预约观看)卓建法律聊吧在公益普法的征程中,卓建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与责任,持续探索创新路径,积极投身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2025年,卓建律所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新闻频率达成深度战略合作。在这一合作框架下,卓建律所的专业法律团队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的权威媒...
2026 - 02 - 04
一、前言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公司债权人往往会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此时,我们通常会思考该如何刺破公司的“面纱”,追加应承担责任的股东等主体为被执行人,从而实现债权清偿。但在实务中,想要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却并不容易甚至可能性甚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公司债权人申请变更、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并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也反映了当前司法机关对于公司债权人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秉持着审慎态度。笔者将结合...
2026 - 02 - 04
在日常法律服务与合规咨询中,客户最常提出的问题之一便是:“我们这笔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这个问题看似基础,但在交易模式日益复杂,尤其涉及跨境因素时,答案往往并不直观,且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务成本、合同设计与合规风险。准确判定增值税应税义务,是企业税务合规的起点。本文旨在为企业经营者梳理一套简明的判断思路。一、第一步:是否属于征税范围?首先必须判断交易标的本身是否落入《增值税法》界定的应税交易对象范畴。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应税交易对象具体包括:1.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2.服务:涵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服务的具体分类(如“生产生活服务”)取代了原“营改增”政策中的“现代服务”与“生活服务”等表述,其最终范围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3.无形资产:指不具实物形态但...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